確切地說,“變態”(即“變態”)屬於病態心理;而“不正常”被歸類為精神疾病。當然,它們是相互關聯的,往往很難完全分開。我們這裏說的“心理疾病”,主要是針對行為輕微異常的。
那麽,能否給“變態”壹詞壹個通俗的科學定義?現代關於心理健康的教科書壹般傾向於這樣解釋:如果壹個人因為精神緊張和困擾,在思想、情感和行為上偏離了社會生活的標準軌道,就可以說他是“不正常”的,廣義地說,各種精神疾病都可以稱為“不正常”。
我們可以從壹個人行為的偏差程度來判斷他的“不正常”程度。也就是說,如果壹個人的行為偏離了社會生活的規範,他的“變態”就會越深。極端變態的行為,妳得去咨詢變態心理醫生,幫他們治好嚴重的心理疾病。
偏離社會生活標準軌道的現象通常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由於心理上無法克服挫折、困難、失敗所帶來的各種煩惱和困擾,產生了壹些誇張、頑固的心理反應;(2)嚴重而持久的心理障礙最終會導致適應外界能力的喪失。但所謂的心理“不正常”和正常只是相對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已。這也可以說是從宏觀角度,廣義上對“變態”心理的壹種解釋。西方壹位心理健康專家說:“心理健康和心理疾病之間沒有固定而明確的界限。心理健康是壹個理想,每個人朝著這個理想都有不同程度的進步。”這裏所說的“心理健康是壹種理想”當然不是壹個高不可攀的假設,也不像中國古籍中某些聖賢的修身標準脫離了實際生活。也就是說,通過適當的努力,我們每個人都可以不同程度地改善自己的心理健康。
在談論壹個人的心理是否“異常”時,我們通常要掌握以下三個基本點:
所謂的正常和變態只是程度上的區分,並不完全是性質上的區分,所以很難得出壹個客觀的標準。比如,世界上既沒有所謂的“標準人格”,也沒有“完全正常”。
壹個人的心理是否健康,取決於他與周圍環境的關系,以及他對自己的認識。因此,心理健康包括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比如有人主張,任何個人的行為符合社會規範、道德標準和價值觀,或者能夠被社會認可和接受,就算正常,否則就是不正常。
這種想法很容易被人們肯定和認可,因為它符合常識。但是,它不能作為壹個可以絕對普遍適用的原則,因為社會標準不是壹成不變的。比如當代青年的特點是勇於探索、銳意進取,善於獨立思考,個性鮮明,往往表現為不願意被舊的規則束縛,不被束縛。如果有人用50年代的老眼光看他們,可能會認為他們是不聽話,不馴服,不理想的年輕人。但是這樣的年輕人很可能是四化的棟梁。
壹個人的心理健康大多表現在集體中,表現在與他人的關系中。因此,心理健康包含著社會意義。比如,我們每個人既不能“自戀”,也不能“孤獨”,更不能“走自己的路”,更不能“走自己的路”。因為我們每天生活在不同形式的群體中,離不開與他人的接觸和交流;在人際交往過程中,人與人之間相互影響,相互作用。比如在壹個安靜的圖書館裏,大家都在聚精會神的看書學習。如果妳大聲唱歌,別人會怎麽看妳?在擁擠的公交車上,如果妳拎著包裝不好的魚,撞到乘客,別人會怎麽對待妳?大概沒有人會說妳心理正常或者健康。而有些年輕人在壹個人學習的時候有時會喃喃自語,好像在和別人說話;有時候會喊幾聲或者激動地吹口哨,這不能算作“失常”。
所以心理健康專家喜歡用“適度”、“適當”、“合適”之類的詞,我覺得這是個難題。因為什麽叫“適度”,什麽叫不“適度”?我覺得這和“適當”和“適度”的要求壹樣,只能是相對的,很難找到壹個絕對的客觀標準,只能看具體的時間、地點等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