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關於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罪責的有關規定
提問: 妳好,請問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規定是怎樣的? 貴陽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的犯罪。過失犯罪,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的犯罪。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兩大犯罪類型。除了這兩種犯罪,我國刑法不承認任何第三種犯罪形式,因此可以說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構成了我國刑法的基本框架,兩者缺壹不可。但兩者也有著很多的不同,由於其主觀惡性的不同,我國刑法將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規定為不同的犯罪形態分別對待。“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例外。” 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主要區分 (壹)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主要區分 不論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都由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體組成。而犯罪主觀方面是區分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首要前提。犯罪主觀方面包括故意、過失、動機和目的各要素,這些要素的認定,對刑法規定的壹切犯罪的認定都具有直接的決定意義。 對刑法規定的犯罪來說,行為人的主觀方面,特別是行為人的罪過也即故意或過失,將成為認定其是否構成犯罪必不可少的壹個要件。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條規定說明,那怕產生了多麽嚴重的損害結果,只要造成這種結果的行為人沒有故意或過失,行為人都不構成犯罪,不管行為人是否具備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也就是說,行為人是否犯罪完全取決於他在主觀方面是否具有罪過,即故意或過失。可以這樣認為,《刑法》的每壹條款犯罪以及刑罰輕重的設定,要考慮的最主要因素就是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小。而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不僅取決於他的行為,更取決於他在主觀方面是否有罪過。因此,在刑事訴訟中,對被告人犯罪--故意犯罪或是過失犯罪的認定,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對其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 (二)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其它方面的區分 1.刑法對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處罰的區別。正如前文所說,我國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例外。我國刑法中大多數的罪名為故意犯罪,而過失犯罪只是刑法中的壹小部分。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罪中的所有罪名都是故意犯罪。刑法對故意犯罪處罰持嚴厲的態度,故意犯罪在量刑方面強調的壹點是“造成嚴重後果”或“情節特別惡劣的”加重對犯罪的處罰。而過失犯罪只有在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才會受到刑法的處罰。另外,刑法在對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減輕、從輕或免除處罰”方面,對過失犯罪持相對較輕的態度。對故意犯罪要慎重的多。 2.刑法對累犯的規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罪犯,在處罰結束之後,再次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故意犯罪的,為累犯”。對累犯要加重處罰,並且不使用刑法的減刑,假釋等減輕處罰的規定。只有兩次以上的故意犯罪才構成累犯。從另壹方面說,過失犯罪不構成累犯。 3.過失犯罪強調的是壹種針對責任的犯罪。既行為人本身具有壹種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先行的責任。在危害結果發生時,行為人由於過於自信或疏忽大意,使不該發生的事件發生,由此造成對國家集體或是個人的財產,生命的損害。不處罰不足以警世後人,所以要加以懲戒。所以說過失犯罪是責任,主觀過失和危害結果相統壹的犯罪。而故意犯罪主觀故意和犯罪行為相壹致的犯罪。 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實施的犯罪,是犯罪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面的壹種心理狀態。根據刑法規定,故意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特征: 1.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必須是明知的。這種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也包括明知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行為人必須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不論行為人明知的是危害結果必然發生,還是可能發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構成故意犯罪。希-望危害結果發生和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在程度上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就是刑法上通常說的“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采取漠不關心,聽之任-之的放任態度,結果發不發生,都不違背行為人的意誌。我國刑法沒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對故意犯罪的規定中,對這兩種心理差別是做出規定的。區別“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對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小,決定量刑,具有壹定意義。 《現代漢語詞典》對“故意”壹詞的解釋是:有意識地。刑法上犯罪的故意是罪過形式之壹,指故意犯罪的主觀心理態度。《刑法》第十四條對“故意犯罪”的概念作了明確限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其中就包括對“故意”壹詞的解釋和限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某種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即為故意。 犯罪故意包含兩項內容或稱兩種因素:壹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害社會的結果,這種“明知”的心理屬於心理學上所講的認識方面的因素,亦即意識方面的因素;二是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這種“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屬於心理學上意誌方面的因素。實施危害行為的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這兩個方面的因素,才能認定他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構成故意犯罪。 (壹)對直接故意犯罪的理解 1.直接故意 所謂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裏態度。直接故意有兩個特征:壹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即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給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造成某種損害;二是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即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抱有積極追求的態度。 我國刑法上直接故意的認識因素,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危害行為“明知”,是人的主觀態度對客觀事物的反映,但這種“明知”中仍然包含必然和可能兩種情況,所以直接故意又可以分為兩種基本形式:壹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二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不論行為人的預見是屬於必然還是屬於可能,只要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結果抱著希-望發生的態度,都屬於直接故意。 2.直接故意犯罪的特征 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而在故意犯罪中有大多數都屬於直接故意犯罪。由於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抱有希-望的態度,因而在犯罪過程中總是通過自己的行為來促使犯罪結果的發生。直接故意犯罪最明顯的特征有兩點:(1)行為人實施犯罪的目標是明確的,即行為人的活動目的都是為了使犯罪結果得以實現。(2)在意誌因素方面,行為人往往表現出頑強追求的態度,行為人在實施犯罪時即使遇到困難和阻力也會盡力想法去予以排除。 (二)對間接故意犯罪的理解 1.間接故意 所謂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裏態度。間接故意也具有兩個特征:壹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對這種結果的發生持放任的態度。所謂放任,指行為人雖不希-望,但又不設法阻止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采取聽之任-之的態度。 與直接故意不同的是,直接故意的“明知”包括必然和可能,兩種情況,因此直接故意可以分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和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兩種情況。而間接故意只能包括後壹種情況,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不包括明知其必然而仍然為之。正如陳*良教授指出的那樣,“如果是明知必然,則無放任可言”。[2] 2.間接故意犯罪表現形式 在司法實踐中,間接故意犯罪中行為人放任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主要表現為以下三種形式: (1)行為人追求某壹犯罪目的而放任另壹危害結果的發生。 (2)行為人追求壹個非犯罪目的,但在行為過程中放任了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3)在突發性犯罪中,行為人不計後果,放任嚴重危害後果的發生。具體表現為,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引起危害社會的結果及引起什麽樣的結果,主觀上沒有明確認識,同時,對客觀上將可能發生的結果也抱無所謂的態度。這種不計後果的放任行為,以打架鬥毆事件中多為發生。 過失犯罪 我國《刑法》第15條第壹款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這壹規定明確的揭示過失犯罪的基本特征。從刑法的這壹定義可以看出,構成我國刑法上的過失犯罪,行為人主觀上應當具備註意能力和註意義務兩個基本要素:這裏的註意能力,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具備對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後果的預見能力,是過失犯罪成立的主觀要件之壹。 我國刑法將過失犯罪明確的劃分為兩種類型,即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和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 (壹)疏忽大意的過失的理解即認定 疏忽大意的過失,又稱無認識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疏忽大意的過失是由於行為人的潛意識所造成,其基本特征表現為認識責任與認識能力相分離。只有在具備認識責任,但卻未達到認識能力時,才會出現疏忽大意的過失。通過對《刑法》第15條的分析,可以得出疏忽大意的過失具有如下幾個特征: 1.應當預見。所謂應當預見,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有責任預見並且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包括預見的責任和預見的能力兩層含義: (1)行為人對危害的發生有預見的責任。遇見責任是指從法律的意義上說明行為人具有某項特定的義務前提,因此預見的責任也可以稱之為預見的義務,是行為人應當預見的成立前提。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預見的責任,是根據法律的要求以及社會生活準則進行判斷,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壹行為時,就已經肩負著對某壹危害社會結果的預見義務。 (2)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具備預見的能力。所謂預見的能力,從刑法意義上講,是指從行為人主觀意義上提供認定預見成立的事實根據。預見的能力要求行為人的主觀能動作用與客觀認識對象相結合,客觀對象能夠為壹般人所認識,而且行為人主觀上也具備這樣的認識能力,認識對象和認識能力才能達成壹致,否則就會相分離。 2.沒有預見。沒有預見是疏忽大意過失存在的客觀事實,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是由於沒有預見造成的。司法實踐中,沒有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常見的有兩種情況: (1)行為人不僅對自己所實施的行為可能會產生的危害結果沒有預見,而且對行為本身也沒有認識,即行為人無意識的違反了自己的職責。這種情況大多發生在不作為的場合。 (2)行為人有意識地違反自己的職責,並且認識到自己所實施的行為可能會產生其它結果,而沒有意識到是否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3.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原因是由於行為人的疏忽大意造成的。行為人在應當預見的情況字下,之所以沒有預見,是由於行為人的疏忽大意。 (二)過於自信過失的理解及認定 所謂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某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應當避免而沒有避免造成過於自信過失的刑事責任,主要是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 1.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這是過於自信過失成立的前提條件。行為人既然已經預見到自己行為的危害後果,就應當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壹種義務。 2.行為人輕信所預見的結果能夠避免。這是造成該類過失犯罪的心理原因,是過於自信過失的意誌因素,也是過於自信過失的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本質條件。它充分說明行為人之所以要承擔刑事責任,其原因就在於“行為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抱壹種輕率的態度,對社會缺乏責任感和道德基礎”[3], 因此應當受到這種否定性評價和刑罰的制裁。 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過失的區分 (壹)認識因素上的區分 在認識因素上,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過失的行為人雖然都是預見到行為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但他們對這種可能性是否會轉化為現實,即對實際上發生危害結果的估計是不壹樣的。在間接故意的場合下,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有比較清楚的認識,也就是說,“間接故意行為人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並未發生錯誤的認識和估計”[4]。不是認為這種可能性不會轉化為現實,而是對自己的行為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這壹點有著明確的認識。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和客觀結果之間並未產生錯誤,主觀客觀是壹致的。而過於自信的過失心裏則不同,具有這種心裏者雖然也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對其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有壹定的認識,但這種認識壹般都是比較模糊的。行為人在主觀上總認為,基於他的身體、能力、技術、經驗和某些外部條件,在實施行為時,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不會轉化為現實性,即它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的客觀事實發生了錯誤認識。因此,即使發生了危害結果,但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和危害結果發生的客觀實際是不壹致的。 (二)意誌因素上的區分 在意誌因素上,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過失雖然都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但認真進行分析考察,二者對危害結果的態度仍然是不同的。間接故意的行為人雖不希-望結果發生,但也不反對不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聽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過於自信過失的行為人不僅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同時也不放任危害結果發生,而是希-望危害結果不要發生希-望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即認識上和主觀心裏上都是采取排斥,反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態度。在過於自信的過失中,行為人在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仍然自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發生並且實施該種行為,他必然是憑借了壹定的自己認為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因素。如本人的經驗、知識、體力等因素或者其它客觀條件,自然方面的有利因素等。 過失行為向故意犯罪的轉化 在過失行為的發展過程中,由於行為人主觀罪過的變化,過失行為有可能向故意犯罪轉化。比如,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有條件救助而逃逸,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其肇事行為屬於過失行為,但整個行為的性質應當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罪。同理,在失火後,有條件撲滅而放任不管,危害公***安全的,應當認定為放火罪。 認定過失行為向故意犯罪轉化的理論依據是:發生在前的過失行為屬於先行行為,由於該先行行為是行為人所實施的,因此行為人就有義務避免更嚴重的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行為人在有條件履行該義務的條件下不履行,說明其主觀上具有放任這種更嚴重的危害結果發生的故意,如果其放任的危害結果實際發生了,從主客觀兩方面結合起來判斷,其行為完全符合故意犯罪的特征,因此。應當認定為間接故意犯罪。 正確認定過失行為向故意犯罪的轉化,應當註意把握的根本依據是看在當時的情況下,是否存在或具備避免更嚴重結果發生的客觀條件。如果在當時的情況下,根據過失行為發生現場的環境、設備、距離醫院的遠近等因素綜合判斷,確實不具備避免嚴重危害結果發生的條件的,應當認定為過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