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法》第十條“國家免除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學費”,近日在媒體上引發爭議。有作者寫道,“法官沒有根據它來裁決壹個案件,政府沒有根據它來制定壹個參考指標,家長也沒有與學校進行比較。”7月23日《青春話題》的文章《真委屈》中說,初中和小學每學期收取的費用不是學費,而是學費或代理費,本質上是不同的。我覺得理解“學費”這個概念很重要,很有必要搞清楚。
文章“真”的觀點是:1。學費是指學生支付教師工資的成本;雜費是指書本和學校日常活動的費用。2.學費是固定值,不可退還;雜費是根據實際支出計算的。
如果從“真”文的角度來看現實中的中小學收費。那正好證明中小學收的是學費而不是學費。很多貧困地區通過向學生收費來支付教師的欠薪,這已經不是什麽新聞了。更多的地方靠向學生收費來提高教師的收入和待遇。根據文章“真實”,學校收取哪些費用?
以筆者居住的城市為例,公布的中小學收費標準分為兩類:壹類是固定收費標準,初中70元/學期,小學50元/學期,還有學前班、課後、晚自習等幾項收費;另壹類是沒有固定費用的項目,包括書本費、筆記本費、試卷費、印刷費、二等費、拍片費、體檢費...* * * 15.根據“真”的文章,第二類應該是雜費,第壹類只是固定值,不會退還,所以應該是學費。
由此可見,所謂小學、初中、中學不收學費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國外壹些發達國家的義務教育是免費的。我國義務教育階段“免學費”中的“學費”是什麽意思,是否具體指“真”文中所說的支付給教師的工資?這裏確實有必要澄清壹下“學費”的含義。《現代漢語詞典》對“學費”有專門的註釋:①學生在校學習應繳納的費用;(2)個人教育的成本。
我認為《義務教育法》第十條“國家免除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的學費”中的“學費”,應該是這個解釋,也是社會公眾所理解和認可的。如果不是這樣,那麽在各種“合理”收費連年上漲、搭車收費現象屢禁不止的情況下,免除義務教育學費還有什麽現實意義?
/20010823/20675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