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必須明確善惡的定義。善惡都是針對事物的本質,本質上是不同的。事物的本質可以認為是規律,規律是不壹樣的。善與惡也有相同的地方,就是從合法性的角度來看是相通的。所以把惡人美化成大善人,活菩薩。“以惡為善”和所謂“思善”的顛倒混淆,在於混淆了法律的相似性和法律的差異性。
丁佛教大辭典:“法度亦稱實相真、法界、涅槃等。,名字不同,身體相同。性是文字之體,若不改,真如萬法之體。是染在網裏的,情緒的數量不是情緒的數量。其性質不變,故稱法。”這裏提到,無論在染(惡法)還是凈化(善法),法的本質都是壹致的。
《佛教綱目二》:“法之法,壹而異,法由異相所言,故謂之法。”這裏提到,事物的法律性質不同於法律的法律性質。
要註意的是,我們認識到事物本質壹致後,也要善加利用,既不執著於空無妙用,也不生出惡念。因為只有善才是符合佛性的真理。善的妙用,叫做“用大”。《論信仰》:“三者之用大,可生世間壹切善因善果。”
發表於2007年8月25日的博客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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