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詞典上我們可以明了“輟學”和“曠課”的基本區別。那就是壹直的曠課----曠課----曠課大概就等於“輟學”了。但到底是否為“輟學”呢,我想學校可能應該做些調查研究,得到家長或學生壹個答復才能判斷出結果來。如果答案是:“我娃不上學了。”或者是“我不念書了。”那這個學生肯定就是“輟學”了。如果得到的答案是“孩子(我)病了”,“ 家裏有事情了”,“過幾天就來了”等,或講壹些沒有上學的理由,想得到老師的諒解,那這個學生沒有上課肯定就應該是“曠課”了。
上學期,高壹某班有個學生中途輟學外出打工,沒有告訴班主任。學校得知該學生好久沒有上學亦無任何消息後,政教處專門組織人驅車前往該生家裏問明情況,才了解到該學生已經外出打工了。這個學生應該定性為“輟學”。
對於輟學在家的孩子學校有義務動員其回到學校。在以往的管理中我們曾經做過這樣的工作。由於我沒有前去學生家裏,也不能判斷代表校方的同誌是否給家裏做了工作讓該同學回校上課。但有壹點是肯定的,那就是該學生又從打工地趕回來,重新來到學校了。
現在的問題是,該學生回到學校以後,沒有能夠安下心來讀書,而是學校要根據《處分學生暫行規定》裏“曠課30節以上者,予以除名。”
巧的是,這個學生和我同鄉,其父親和我小學同學,但其父親外出打工。當學生再壹次返校後準備發奮讀書的時候,家裏卻被告知要給“予以除名”的處分。學生的七十多歲的爺爺驅車前來找我,希望得到學校寬容,給娃壹次讀書的機會。
我把班主任叫來了解情況,又叫來政教楊副主任進行溝通。他說:“學校把學生叫回來了,怎麽有理由又開出學生呢?下來的事情我來處理,妳就不用管了。”
巧的是楊主任因事情晚上回家,沒有參加行政會。而就在行政會上討論了曠課30節以上的學生的除名問題!
巧的是我參加了行政會,並且有關領導讓我看了處分學生的名單,我卻不知道這個學生的名字,更沒有想到會把這名學生列於其中!並且第二天壹早就大會宣布!
更可氣的是在除名的6名學生當中,只有這名學生在校上學,其他人均已經不在學校了!
後來又聽說在上會以前有關人員知道那個學生是我的關系,才有意上會予以除名的,目的是給我難看!
後來就是又有壹些誤會,壹些不是誤會的。
這個學生可能還有壹點抱負,還想好好讀書,或許還能成就壹點事業,但因我被除名了(至少有點我的因素)!我為這名學生而惋惜,更為自己而惋惜!
但我覺得作為壹個教育人的人,壹個管理者,應該是“心存赤子,金石可鏤,誌在育人,朽木能雕。”
作為學生來講,剛被召回,又被學校給予處分回家,豈不成了受人愚弄的“娃樣子”!真是可悲,可嘆,可憐!
這幾天我壹直在想,什麽是“曠課”?什麽是“輟學”?對於曠課的學生應該有壹定的紀律約束,而對於輟學的學生又怎麽能召回又處分呢?
希望這樣的事情不要再在我們的身邊上演,不要再在教育管理人的人們當中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