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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義的定義

“就像1789-1797法國大革命時期執政的政黨做出的威脅,以政府相威脅。”這壹定義主要指國家恐怖主義,即政府實施的恐怖主義。自那時以來,在實踐中,恐怖主義壹詞已逐漸適用於個人和團體的各種暴力行為,但恐怖主義的定義沒有新的發展。19年底和20世紀初的國際暗殺浪潮和其他恐怖主義行為導致了當時國際聯盟的反應,成立了壹個專家委員會研究這個問題。結果,在1937舉行了兩次國際會議,壹次是關於防止和懲罰恐怖主義,另壹次是關於設立國際刑事法院。前者制定了《防止和懲治恐怖主義公約》,有27個國家簽署。但因為二戰爆發,沒有實施。《公約》第1條第2款對恐怖主義的定義是:“恐怖主義行為是指直接反對壹個國家,其目的和性質是在個人、團體或公眾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為。”這是國際條約中對恐怖行為最早的定義。它明確指出恐怖主義行為是犯罪行為。這種犯罪行為是直接針對壹個國家的,其目的和性質是在個人、群體或公眾中制造恐怖。但並沒有直接指出制造恐怖的手段是暴力。沒有提到國家恐怖主義。因為當時的暗殺浪潮主要是針對國家和政府的。與法國大革命時期政府實施的恐怖主義明顯不同。從20世紀40年代末到50年代初,恐怖主義大多與殖民沖突有關,特別是在巴勒斯坦、馬來亞、塞浦路斯、阿爾及利亞和肯尼亞。但在當時,他們很少被稱為恐怖分子,因為人們懷疑殖民統治的合法性,同時,將這個詞應用於打擊殖民武裝也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有些人堅持認為,恐怖主義只能用於針對非戰鬥人員的暴力行為。值得註意的是,在此期間,恐怖主義被廣泛用於敵對國家的暴力,也用於美國三k黨等保守組織的暴力。鑒於這些情況,1989出版的《牛津詞典》給恐怖主義下了兩個定義:壹個專指法國大革命後政府的恐怖統治;第二個是指“以恐怖手段攻擊持不同政見者的政策;威脅的使用;引起恐怖的事實或使人恐怖的情況。“恐怖主義在其他詞典中的定義不再具有法國大革命恐怖主義的特殊含義。

韋氏第三版新國際詞典認為,恐怖主義是:(1)有系統地使用恐怖行為作為脅迫手段;(2)威脅或暴力的氣氛。這個定義強調恐怖主義是壹種有系統的恐怖主義行為或者是壹種暴力和威脅的氛圍,這是正確的。恐怖主義必須是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否則,它不能制造恐怖。此外,它不是孤立的暴力行為,而是有系統地使用暴力。這個解釋和“主義”的意思是壹致的。所謂“主義”,就是“壹種獨特的主義、制度或理論”。所以,恐怖主義就是把恐怖當作教條來信仰和實踐。

《簡明英國百科全書》將恐怖主義定義為使用不可預知的暴力、勒索或威脅來對抗政府、公眾或個人以達到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各種政治組織、民族團體、宗教狂熱分子、革命者和追求社會正義的人,以及軍隊和秘密警察,都可以利用恐怖主義。這個定義指出了恐怖主義的三個特征:(1)恐怖主義是壹種實現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主要使用不可預知的暴力、勒索或威脅;在暴力之前加上“無法預料”這個形容詞是非常恰當的。恐怖暴力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突發性,總是在意想不到的時間和地點發動突然襲擊。(2)恐怖主義的目標是政府、公眾或個人;(3)恐怖主義的主體是各種政治組織、民族團體、宗教狂熱分子、革命者和追求社會正義的人。但是這裏列出的科目並不全面,比如沒有提到國家。

《美國傳統學院英語語言詞典》(1996,P.1854)將恐慌定義為非法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或暴力,以及個人或有組織團體出於威脅或脅迫社會或政府的目的而對人類或財產造成的傷害,通常帶有意識形態或政治原因。

這個定義最突出的壹點是:

(1)將政治目的具體化,明確指出“目的是威脅或脅迫社會或政府”;

(2)指出恐怖主義行為是由於意識形態和政治原因;

(3)明確指出恐怖行為對財產的危害。2001 9月19歐盟的執行機構歐盟委員會通過了兩項法案,明確了歐洲恐怖主義行為的概念和相關犯罪的量刑標準。《打擊恐怖主義行為法案》規定,恐怖主義行為的概念是個人或組織故意針對壹個或多個國家,或被侵略國家的機構和人民,威脅、嚴重損害甚至摧毀政治、經濟和社會組織及其建築。這個定義明顯是受美國“9.11”恐怖襲擊事件的影響,就像“9.11”事件的描述壹樣。

1974英國《防止恐怖主義法》將恐怖主義定義為“為政治目的使用暴力,包括使用暴力恐嚇公眾或公眾的任何部分。”這個簡短的定義中提到的三點:使用暴力,出於政治目的,恐嚇公眾,都是非常必要的,但這個定義顯然是不全面的,尤其是沒有指出使用暴力的目標。

在美國,《美國法典》第22條[Title22,Section2656f(d)]將恐怖主義定義為“次級國家或特工人員針對非戰鬥人員的有預謀的、出於政治動機的暴力行為,通常旨在影響公眾。”這壹定義包括五點,即恐怖主義的主體、目標、政治動機、目的和暴力。它把對象限定為“非戰鬥人員”,這代表了很多人的意見,因為這種限制可以區分戰爭和恐怖主義。但是,將主體限定在“次國家或特務”顯然是不全面的

雖然在美國法典中有規定,但是在美國政府的各個部門中,只有美國國務院使用這個定義。美國聯邦調查局和美國國防部都有自己的定義。聯邦調查局恐怖主義研究中心將恐怖主義定義為非法使用武力或暴力侵害人員或財產,以推進政治和社會目的,並威脅或脅迫政府、平民或其壹部分(1991)。美國USDepartmentofDefense將其定義為對個人或財產非法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或暴力,意圖脅迫或威脅政府或社會,通常是出於政治、宗教或意識形態目的。

時任美國副總統喬治·布什任命的恐怖主義工作組在1986中對恐怖主義下了定義:恐怖主義是為了政治或社會目的,對人或財產非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它通常旨在威脅或迫使政府、個人或團體改變其行為或政治觀點。這壹定義除了政治目的之外,還包括社會目的,擴大了恐怖主義的範圍,包括那些以反對墮胎、保護環境或保護動物為目的的恐怖主義行為。

2015,11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生效。

為了打擊恐怖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條作出新的規定,即非法持有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視聽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恐怖主義的定義壹直有爭議,各種法律制度和政府機構在其國家法律法規中采用不同的恐怖主義定義。國際社會對恐怖主義罪行定義的壹致性進程壹直停滯不前,這是基於“恐怖主義”壹詞的政治和情感含義[6]。安格斯·馬丁(Angus Martin)向澳大利亞議會解釋說,“國際社會壹直未能確立壹個可接受的、全面的恐怖主義定義。在1970年代至1980年代,聯合國試圖對其進行定義,但各成員國在民族解放和民族自決引起的沖突中使用暴力的問題上存在分歧,最終以此告終。”。

這些分歧阻礙了聯合國締結關於國際恐怖主義的全面公約草案,該草案載有對恐怖主義的單壹、全面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定義。然而,國際社會通過了壹系列部長級公約,規定了各種恐怖活動的定義,並通過立法對其進行管理。自1994以來,聯合國大會多次用這樣的話譴責恐怖活動:“企圖引起公眾恐慌的犯罪行為,無論是個人還是團體出於政治目的從事這些行為,無論其背後的性質如何,如政治、意識形態、哲學、種族、宗教等,都不能合法化。”。

著名學者布魯斯·霍夫曼評論說:

“不僅同壹個政府組織中的部門無法就恐怖主義的定義達成共識,而且這壹領域的專家和其他有聲望的學者也無法就此達成壹致。亞歷克斯·施密德(Alex schmid)在他的權威研究《政治恐怖主義:調查指南》(Political Terrorism:A Guide to Investigation)中,用了大約100頁的篇幅測試了100多個恐怖主義的定義,試圖找到壹個被廣泛接受的、合理的、全面的解釋。時隔四年,第二版出版後,施密德仍未能實現自己的目標。在修訂版的第壹句話中,他明確表示他“仍在尋找壹個合適的定義”。沃爾特·拉克爾對施密德未能在其重要著作中找到恐怖主義的定義感到失望,並指出這要麽是不可能的,要麽是不值得的。”

然而,霍夫曼也認為,恐怖主義的壹些主要特征是可以識別的。他提議將恐怖分子與其他罪犯區分開來,將恐怖主義與其他犯罪區分開來。因此,恐怖主義是:

不可避免地出於政治目的或動機。

訴諸或威脅訴諸暴力。

該計劃應對目標或受害者以外的人或團體產生深刻的心理影響。

行動由具有可識別的指揮系統和隱藏的細胞系統的組織指揮,其成員不穿制服或可識別的徽章。

由次國家組織或非國家行為者實施。

馬歇爾歐洲安全研究中心的Carsten Bocksch Tate提出的定義強調了恐怖主義的心理和戰略方面:

“恐怖主義是不對稱沖突中的政治暴力。它試圖通過暴力造成他人痛苦或摧毀非戰鬥目標(有時是象征性的東西)來引起恐慌和心理恐懼(有時是無差別的)。這些指揮行動的秘密非法組織意在傳遞信息。恐怖主義的目標是通過暴力的表達方式暴露在媒體面前,以達到最佳的宣傳效果,影響目標受眾,達到短期或中期目標,並進壹步追求長期的最終目標。”

戰略與國際研究中心的沃爾特·拉克爾(Walter Lacker)提到,“恐怖主義唯壹被廣泛認可的特征是它涉及暴力或武力威脅”[23]。但是,這種說法並沒有提供壹個可用的恐怖主義定義,因為恐怖主義的許多暴力行為並不被視為恐怖主義,如戰爭、騷亂、有組織犯罪甚至普通的襲擊。不涉及人員傷亡的財產破壞壹般不被視為暴力犯罪[24],但地球解放陣線和動物解放陣線將財產破壞描述為暴力和恐怖主義。

恐怖襲擊通常通過這種手段將心理影響的程度和時間提升到最高水平。恐怖主義的每壹次行動都是壹場“表演”,影響著很多觀眾。恐怖分子會攻擊國家的標誌性物體[28]以顯示自己的力量,試圖動搖敵對國家的根基,這對政府造成負面影響,反而可以提升操縱恐怖活動的恐怖組織的威望和意識形態。

恐怖主義通常有政治目的。就像抗議和寫信壹樣,恐怖主義也是壹種政治手段,當激進分子認為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達到目的時,他們就會采取這種手段。他們認為,如果上訴不能實現,將會帶來比平民傷亡更嚴重的後果[32]。宗教和恐怖主義經常聯系在壹起。當政治鬥爭融入到宗教框架中,比如對祖籍故土和聖城(以色列、耶路撒冷)的控制,政治目標的失敗就會變成宗教的失敗,這比失去自己的生命或者平民的生命更嚴重[33]。

壹般來說,恐怖主義的受害者成為目標不是因為他們是威脅,而是因為他們在恐怖分子眼中是具體的“符號、工具和人物”。他們的受害使恐怖分子能夠散布恐慌,傳播他們的信息,並實現他們的宗教和政治要求。

壹些官員和政府機構根據行動的合法性或非法性來定義恐怖主義。在這個定義下,如果受到政府的管制,壹般被視為恐怖主義的行為就不會被視為恐怖主義。如果炸彈襲擊是在政府允許下進行的,以贏得支持,就不會被視為恐怖主義。這壹尺度的定義引起了許多問題,而且沒有得到壹致接受,因為它否認國家恐怖主義的存在。這些行為能否被視為恐怖主義,取決於背後是否有國家支持。“法定”和“合法”可以是主觀的,政府的看法起決定性作用。

在各種定義中,有些沒有考慮到平民在被占領地區使用合法暴力的可能性[41]。其他定義認為,抵抗運動不分青紅皂白傷害平民或非戰鬥人員的暴力行為應被視為恐怖組織,並區分合法和非法的暴力行為。根據學者阿裏·卡恩的說法,這種區分是壹種政治判斷。

與之相關但不完全等同的,是暴力的非國家行為者,語義上包括恐怖分子,但不包括國家恐怖主義。美國聯邦調查局認為,恐怖主義是指針對人或財產的非法暴力行為,用以恐嚇或威脅政府和平民,以促進他們的政治或社會目標[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