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是指國家及其統治者,根據國家和統治階級的意誌和確定的標準而設置的警察機關及其警察。壹般而言,是指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武裝性質,在警察機關行使警察權力、履行警察職責的國家公職人員。
在古代漢字的意義上,首先要防範的叫“警”,其次要知道的叫“檢”。“警察”壹詞與調查和逮捕的意思壹起使用。如《金史·正史·正史》記載:“北京警署壹員善判官,掌管獄訟,警察署掌管朝政。”這裏的警察有偵查起訴的意思。
西方國家的“警察”壹詞源於古希臘,原意指城市治理方式和城市管理活動。14世紀的歐洲,在德國、法國等國,“警察”壹詞意為良好的秩序,指國家的整個政策,把警察看作國家政府活動的總稱。包括政治、軍事、司法和宗教方面。17世紀以後,警察壹詞逐漸縮小,警察逐漸與軍隊和司法分離。警方特別提到了該國的“內部管理”。現代意義上的警察的建立最早始於英國。無論是西方國家還是東方國家。最早的警察組織和警察人員,雖然與現代社會的警察有著不同的稱謂,履行著不同的職能,但都具有現代警察職能的屬性。
在中國,警察發展史上,警察壹詞始於宋代。現代警察制度創建於清朝光緒年間。剛開始警察叫巡警,後來叫巡警。通考清朝續文書,說明警察是內衛的關鍵,專門學習,按自己的命令辦事,挑年輕敏感的,認真吸取教訓。這是近代中國對警察概念的最早解釋。
在現代漢語詞典中,警察是武裝起來的國家公安行政人員。包括戶籍警察、司法警察、交警等。《辭海》說:“警察是武裝起來維護社會秩序的國家公職人員。”綜合起來,警察這個概念就形成了很多含義。第壹,從社會力量來看,警察是指執行警務任務的警察機關及其人員。第二,從社會功能來看,警察是指警察的角色。警察的作用是依法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全,保護公眾利益,通過引導、服務、強制和懲罰等手段發揮國家作用。第三,從社會行為的角度來看,警察是指警察行為。警察基於國家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刑事和行政權力,以維護社會秩序、防止社會危害為目的,依法實施刑事和行政行為。
綜上所述,警察是指國家及其統治者,根據國家和統治階級的意誌,按照壹定的標準而設置的警察機關及其警察。壹般而言,是指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武裝性質,在警察機關行使警察權力、履行警察職責的國家公職人員。公務員是直接或間接從事國家和公共組織事務或政府事務的人。警察是執行警察任務的公仆。警察執行警察任務,即維護公共秩序、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壹切危害國家和社會的行為。懲治壹切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犯罪分子。警察專門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其行為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條拒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壹)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尋、救助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或者場所的;
(四)故意為執行搶險、救援、追捕、警務、衛生等緊急任務的警車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