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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則案例分析?

需要壹個關於保險近因原則的案例。。

論保險法中的近因原則

[黃藝馨]——(2005年8月29日)/閱讀21182次。

論保險法中的近因原則

黃藝馨

近因原則是英國海上保險法確立的第壹個認定因果關系的基本原則。經過長期的實踐和發展,它已被許多國家的保險法所采納。我國保險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往往以非近因為由拒絕賠付。但由於我國保險立法缺乏明確規定,各地法院對這壹舶來品普遍不熟悉,法官不會或不敢在裁判文書中適用,導致壹些疑難或不明確的保險糾紛案件時有發生。為完善我國保險立法,與國際保險慣例接軌,我國應盡快在立法和司法中確認近因原則。本文試對該書進行解讀,以拋磚引玉。

壹、近因原則的含義

近因,英文的意思是“最接近的、近似的、立即的”(在時間、地點、或順序上),中文很難找到完全對應的詞,比如“直接原因”(對應直接原因),不能完全涵蓋其內涵,所以現在簡單翻譯為“近因”。這種舶來品的引入,不僅是趕時髦,更是應時而生,將是英美法中壹套成熟的調整因果關系的法律規則體系。“近因原則”,簡而言之,是指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範圍應限於作為近因的保險風險所造成的損失。雖然我國現行《保險法》和《海商法》沒有規定因果關系原則,但在海上保險等涉外關系中普遍適用近因原則,最高法院2003年2月公布的《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也采納了這壹理念。征求意見稿第19條明確規定:“保險人主張以被保險風險造成的損失為近因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近因原則源於《英國海上保險法》(1906)。該法第五十五條(1)規定:“依照本法規定,除保險單另有約定外,保險人對以被保險危險為近因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但對不是以被保險危險為近因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1)這是因為海上保險合同是嚴格的“有限賠償合同”,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不可能是保險標的的全部損失,而是壹定範圍內由危險原因造成的部分損失(所謂“承保損失”)。因此,海上保險索賠應適用特殊的因果關系原則,即普通法中所謂的“近因原則”。該原則要求保險危險的發生與保險標的的損害之間必須存在符合海上保險法規定的因果關系。這壹原則逐漸被英美法系的法官和學者擴展到整個保險法乃至侵權法(甚至合同法的壹部分)。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保險立法大都將近因原則確定為保險法的基本原則。①

但由於英美法系強調案例分析,忽視抽象歸納,近因的含義至今沒有完全明確。例如,美國著名的侵權法教授普羅瑟認為,Proximate壹詞的意思是時間和空間上最近的。布萊克的法律詞典說:“這裏所謂的新近,不壹定是時間或空間上的新近,而是壹種因果關系的新近。損害的近因是主要原因或動機或有效原因。”盡管如此,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兩大法系的法官通過判例和理論確立了三條判斷近因的基本規則:第壹,近因是導致損害結果的實質性的、顯著的、積極的因素;第二,這個因素自然地、連續地起作用,其中不涉及影響結果發生、引起因果關系中斷的其他因素;第三,基於公平正義的理念和政策分析。②這次最高法院也在《保險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第19條第二款中對近因進行了定義:“近因是指承保損失的決定性、有效原因”。但“決定性”和“有效”的含義明顯過於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實踐形式上仍需個別化、具體化。

二、近因的具體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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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則的案例應用

根據近因原則,如果保險損失是由單壹原因造成的,只需判斷該原因是否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就很容易適用。但如果有多重原因,近因原則的適用就比較復雜。以下案例具體分析:1。如果保險損失是由壹系列原因造成的,則應判斷前壹個原因(即誘因)是否構成近因。(1)如果原因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前壹個原因(即誘因)不構成“近因”。(案例:保險船因大霧偏離航線擱淺受損。本案中,近因是船舶因霧擱淺,超載不適航與霧無因果關系。(2)如果原因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判斷因果關系的性質。壹、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不構成“近因”。(案例:保險車輛被暴雨浸泡在水中,強行啟動發動機導致發動機損壞。近因是強行啟動發動機,但暴雨不壹定導致發動機損壞,不是近因。)b、有必然因果關系的“近因”。(案例:著名的艾寧頓訴意外保險公司案中,被保險人在打獵時從樹上摔下受傷。當他爬到路邊等待救援時,因為晚上天氣寒冷,死於肺炎。肺炎是從樹上掉下來的必然事故,所以從樹上掉下來是近因。c、是否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有爭議,要看法官的裁量。(案例:被保險人被車輛撞,送醫院後死亡。死因是心肌梗塞。車禍是否是心梗的原因,即死亡的近因,取決於法官的裁量。) 3.造成損害的原因很多,其中近因是保險事故發生的直接和決定性原因。(案例:船開航前船長因病無法開航。經港務監督批準,大副暫時代理船長職務。航行中,三副放火導致火災事故。三副與大副的沖突不是近因,但三副故意縱火是火災事故損失的近因。) 13.如果多個損害原因* * *共同作用導致保險事故,則多個原因是近因。典型案例是非典型肺炎致人死亡。單純的慢性病和非典都不會導致被保險人死亡,但在同壹作用下必然導致死亡,所以非典和慢性病都可以視為近因死亡。

參照保險近因原則的案例

近因原則是保險公司用來判斷自己是否應該賠償的依據。這裏的接近是指引起保險事故的根本決定因素,而不是最近的原因。因此,我認為本案中車輛受損的直接原因是搶劫而非火災。

再比如著名的艾森頓案例:壹個人去打獵,不小心從樹上掉了下來,受了傷。他爬到公路邊,等待救援。等了壹夜,天氣冷引發肺炎,最後死於肺炎。本案中,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意外從樹上摔下,意外險應該賠償(意外險本身不賠償肺炎)。

跪求保險近因原則的案例分析

貨物運輸保險中,只要是在合同所列的責任範圍內,主要條款如下:平安險中發生自然災害,運輸工具遭受意外事故,裝卸、轉運,以及壹件或多件整件貨物的意外損失。2.水漬險,除上述平安險所列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因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3.壹切險。淡水雨淋保險條款;3.短期保險條款;4.雜項和汙染險條款;5.滲漏保險條款;6.碰撞和破損保險條款;7.相聲保險條款;8.濕熱險條款;9.鉤損保險條款;10.包裝破損保險條款;11,生銹險條款。妳可以看看妳的保險合同裏列出的保障範圍,這有助於妳進行理賠。

保險近因原則案例

最近因為意外摔傷,張三雖然死於肺炎,但是肺炎是摔傷的合理延續,所以摔傷是近因,保險公司應該賠償。這類例子比較典型,是解釋近因必須記住的案例。

關鍵要看原因是不是前因的合理延續,如果合理,前因就是近因。

保險近因原則案例

保險公司應該賠償。

1.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觸電。

2.死者觸電是因為供電公司沒有及時修復電路。

3.保險的定義是風險的不確定性。如果供電公司及時搶修線路,死者就不會觸電。那麽風險就不會發生。

4.免除責任的自然災害應指直接損失。死者是因為供電公司的不作為而釀成的悲劇。因此,不能用近因原則拒絕賠償。

所以保險公司應該賠償。

近因原則的基本內容

鄰近原則(Proximity principle)鄰近:是導致保險標的損失的直接、有效、決定性因素。相反,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間接的、決定性的因素稱為遠因。在保險索賠中,近因原則的適用具有普遍意義。近因原則:處理賠償案件時,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是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必須屬於保險責任;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壹方面,如果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於責任免除,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只有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的形成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才會構成保險人給付賠償的條件。

關於保險中的近因原則,以下例子中的近因有哪些?

妳好,下面例子中的近因是:1和大風。2.石頭。3.乙炔氣瓶。4.火車。5.高壓電桿倒塌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妳。祝妳健康快樂!

幾個案例研究

1.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生效後,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將通過保險賠償恢復到災前的原有經濟狀態,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的收益。該原則包含兩層含義:壹是以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發生為賠償依據;第二,賠償僅限於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投保時機床的實際價格為50,000元。根據市場規律,我們都知道“價格圍繞價值波動”。保險事故發生時,購買同壹臺機床的實際價格僅為3萬元,購買同壹臺機床完全可以彌補企業的損失。如果保險公司賠償企業5萬元,那麽企業就會因為保險而“賺錢”,違背了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因此,保險公司只需賠償企業3萬元,就足以彌補企業的損失。

2.保險理賠中有壹個重要的原則叫做“近因原則”,這是非壽險業務(包括壽險中的財產險、意外傷害險、健康險)理賠時必須遵守的壹個原則。

“就近原則”是指最重要、最根本的損失原因,是否是保險合同約定的事故原因,如果是,保險公司必須賠償;如果沒有,不需要補償。王女士被壹輛汽車輕微擦傷。如果發生在她的健康上,也不會導致她的死亡。因此,她死亡的近因不是汽車的碰撞,而是她自身健康的原因——也就是心臟病。車輛碰撞雖然是意外事故,但不是導致王女士死亡的直接原因,保險公司不能賠償,否則對其他健康投保人不公平。

保險事故中的近因原則如何判斷?

1.什麽是近因?近因不是指在時間或空間上與損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最主要的原因。例如,壹艘船被魚雷攻擊時沈沒了。以時間最接近沈船為由判定海水進入為近因是不合理的。因此,當損失的原因有兩個以上,且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尚未中斷時,發生並導致壹系列損失的第壹個原因為近因。

二、近因原則的含義:近因原則確定了保險責任保險合同中規定的保險人賠償損失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近因”的基本原則之壹有以下基本含義:壹是規定認定近因的方法;第二,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的關系中,近因屬於保險風險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近因是除外風險或者未投保風險,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三、近因的認定方法:(1)從最初的事件出發,根據邏輯推理判斷下壹個事件可能是什麽;然後從第二個可能的事件,根據邏輯推理判斷最後的事件,也就是損失是什麽。如果推理判斷與實際事實相符,那麽最初的事件就是損失的近因。(2)從損失開始,按順序從後往前追溯,在每個階段,按照“為什麽會發生這個事件?”想找出以前的事件。如果不間斷地追溯到最初的事件,那麽最初的事件就是近因。比如暴風雨吹倒了電線桿,電線短路產生火花,引燃房屋,造成財產損失。對此,無論我們采用哪種方法,都會發現本案中暴風雨、被吹倒的電線桿、電線短路、火花與火災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