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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步是體罰嗎?

1989《兒童權利公約》明確指出,“壹切有關兒童的行動,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學校執行紀律的方式應符合兒童的尊嚴”,並確保兒童“不受任何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這些觀念和想法應該在所有學校和所有教師中得到普及和認可。體罰和變相體罰是不符合國際人權法保障的兒童人格尊嚴這壹基本價值的懲戒措施,必須在我國法律中予以禁止。同時,《教育法》應明確規定學校和教師可用的法律懲戒措施的種類及其操作指南,並可推出更多“積極的”、非暴力的教育懲戒強制措施。

與體罰相比,變相體罰在某種意義上是壹個有中國特色的概念,在英語中,甚至在各種漢語詞典中,都沒有專門的詞匯。但是,既然我國《義務教育法》中已經提出了“變相體罰”的概念,就有必要準確界定其內涵。筆者認為,從教育法的立法本意來看,教育法旨在全面禁止教師使用各種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的手段作為紀律管理的方式。這些手段既包括暴力觸碰學生身體的體罰,也包括最終達到體罰效果的其他手段。因此規定“不得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實施其他侮辱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如果給壹個準確的定義,“變相體罰”就是“在不接觸被處罰人身體的情況下,以不人道的方式強迫被處罰人做出某種行為,造成其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的壹種處罰形式。“這個理念強調三點:第壹,不接觸學生的身體;二是采取不人道的方式;三是使學生感到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這將產生與體罰危害學生健康或其他侵犯人的尊嚴的後果相同的後果。按照這個定義,如果老師命令學生當眾脫褲子,脖子上掛個破鞋,就是變相體罰,是對學生不人道的對待,是對學生人格尊嚴的侮辱。強迫學生在烈日下長時間站立和奔跑,或者過多過多地抄寫作業,也是壹種不人道的處置方式,因為會對學生的健康產生有害的後果,應歸為變相體罰。相比之下,如果教師沒有使用不人道的管理手段,對學生的待遇沒有超出其年齡和健康所能承受的水平,那麽他的行為就屬於合法正當的管理手段,不被法律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