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中國成語。原意是在政府中被質疑,現在指在法庭上對抗或訴訟。
《史記·李將軍列傳》是朝廷公布的,這個成語來源於將軍通過衛青將軍和李廣的恩怨攻打匈奴。王立群教授在央視百家講壇《難封李廣》壹集中提到了這段歷史,稱漢武帝和衛青是殺害李廣的兇手,他們應對李廣的死負責。
《史記·李廣列傳》中的記載是這樣的:南方絕荒,前將軍與右將軍相遇。光已見將軍,遂從軍。將軍使長史為遺,因其廣問而食之。青年欲上書報,右軍曲折。弘道不對,將軍使長史急,責弘道幕府。廣粵:隊長們是無辜的,我卻迷失了方向。我今天在書上。到了墨府,廣為傳頌,其屬下說:廣接發與匈奴作戰七十余次。幸好他收到將軍發來的可汗,將軍轉戰廣布路途遙遠,迷了路,這是好事。難道不是天堂嗎!而且過了六十多年,也回不到刀和筆的收藏者。所以我用刀割傷了自己。
從上面的片段可以看出,衛青為了向朝廷報告詳細的軍事情況,要求李廣匯報情況,但李廣沒有同意。衛青要求李廣幕府受審,而李廣認為手下沒有錯,自己年紀大了,不能在幕府受審,於是自殺。
在古代,書是訴狀、起訴書等文件;查書被質疑;法院,官員審理案件的地方。將案件告上法庭,是指當事人在法庭上(現指法院)接受司法機關的詢問和訊問,並有權為自己辯護。但是,當雙方同時接受訊問和審判時,不可能看出這兩個人處於對立的角度,不排除雙方都是共犯的可能。
應進壹步明確,法院是主動的,當事人是被動的;法院是詢問的壹方,當事人是從屬的,必須回答問題,接受訊問。
由此可見,在雙方在法庭上完全對立的情況下,上法庭的本義是不存在的,而只包含了當事人在法庭(法院)接受訊問和審判的意思。我們絕不能希望文學會產生正義,我們會把它從壹個錯誤傳播到另壹個錯誤。但是《現代漢語詞典》第六版增加了這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