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1577年法國人布丹(Jean Bodin,1530~1596)首先提出國家主權概念,認為主權是國家的特殊屬性,是國家內壹種絕對和永久的權力,這種權力是不能轉移的。在君主制國家中,君主是主權者,他享有對其臣民的最高權力。17世紀,荷蘭人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創立近代國家主權學說。他認為主權就是國家的最高統治權,主權行為不受其他權力的限制,不從屬其他任何人的意誌。《現代漢語詞典》第1642頁對主權的解釋是:壹個國家在其領域內擁有的最高權力。根據這種權力,國家按照自己的意誌決定對內對處政策,處理國內國際壹切事務,而不受任何外來幹涉。《中國大百科辭典(三)》之“政治學”卷第224頁對主權的解釋是:國家固有的獨立自主地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是國家的基本屬性。包括國內主權和國際主權。前者表現為國家權力的至高無上性,任何其他權力不得高於或平行與它;後者指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在國際交往中的獨立性和不可侵犯性。我們不難看出,兩者的解釋都來自格老秀斯的主權學說。到了18世紀,法國啟蒙主義思想家盧梭(J.J.Rousseau,1712~1778)創立人民主權學說。他強調國家主權屬於人民,是公***意誌的運用。認為主權是不可轉讓的、不可分割的,絕對的、至高無上和神聖不可侵犯的。國際法確認了各國有決定其社會政治制度和國家形式的權利,保障各國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對內對外事務,禁止其他國家以任何方式對其加以侵略和幹涉,他們政治獨立、領土完整、經濟權益必須得到尊重。
政權,《現代漢語詞典》第1609頁的解釋是:1、政治上的統治權力,是階級專政的工具。2、指政權機關。《中國大百科辭典(三)》之“政治學”卷第224頁對政權的解釋是,又稱“國家政權”。通常指國家權力。有時也指行使階級統治權力和各種政權機關的通稱。有鎮壓和保護兩個方面的職能,具有階級屬性。
主權與政權,是分別在不同領域使用的政治概念。主權,權利主體主要指的是國家,但主權體現的實際利益還是相應國家的人民的權利。主權雖在表面上看是國家的權利,但實際上應該是人民的權利,也即“主權在民”。這種權利用於確立壹國在國際社會上的地位。因此,主權的實現,是由人民對壓迫的反抗和為國家獨立而爭取的,但結果不壹定都能實現。主權往往是無形的權利,顯得比較虛幻。政權則是壹種管轄的權力、壹種控制的權力。這種權力不是天賦的,而是統治者通過革命、軍事政變或民主選舉產生的,是奪取的(革命或政變)或人民賦予的(選舉)。這種權力是主動的,是靠國家強制力來實現的。因此,這是壹種實實在在的權“力”而不僅僅是權“利”。
主權與政權相壹致的前提是,國家政權是由本國的人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只有這樣,人民的人權才能從自己信任的國家政權那裏得到,人民的權利才能受到國家政權的真正保障。這時,國家主權在國際社會中再得到的尊重才是對這個國家人民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