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拓展:
shipper該詞在詞典中的解釋為發貨人、托運人、貨主、承運人、船務公司,為航海、航天用語,而在運輸單中壹般認為出口方。
海運提單中的托運人、收貨人和被通知人:
1、托運人(SHIPPER),壹般為信用證中的受益人。如果開證人為了貿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單(THIRDPARTY B/L),也可照辦。
2、收貨人(CONSIGNEE),如果要求記名提單,則可填上具體的收貨公司或收貨人名稱;如果屬指示提單,則填為“指示“(ORDER)或“憑指示“(TO ORDER)。
如果需在提單上列明指示人,則可根據不同要求,作成“憑托運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SHIPPER),“憑收貨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CONSIGNEE)或“憑銀行指示“ (TO THE ORDER OF XX BANK)。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這是船公司在貨物到達目的港時發送到貨通知的收件人,有時即為進口人。在信用證項下的提單,壹般為信用證的申請人,如信用證上對提單被通知人有權具體規定時,則必須嚴格按信用證要求填寫。
如果是記名提單或收貨人指示提單,且收貨人又有詳細地址的,則此欄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單或托運人指示提單則此欄必須填列被通知人名稱及詳細地址,否則船方就無法與收貨人聯系,收貨人也不能及時報關提貨,甚至會因超過海關規定申報時間被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