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和公正的區別:
1、公平和公正這兩個詞義的側重點不同:
“公平”的側重點則在於公平尺度;“公正”的側重點是在公正、正義的價值取向方面。
《辭源》對於公正的解釋是:“不偏私,正直”;對於正直的解釋是:“不偏不曲,端正剛直”;而對於公平的解釋則很簡潔:“不偏袒”。
2、公正和公平這兩個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上的公正和公平的概念是人們平時的習慣用語,意思差不多,可以通用。但廣義上的公正和公平的概念不宜用於正式的場所。
狹義上的也就是嚴格意義上的特別是理論層面上的公正和公平這兩個概念,則各自有著明確的含義,兩者之間存在著壹些明顯的差別。
所謂社會公正,就是指“給每個人他(她)所應得”;而所謂社會公平,則是指對待人或對待事要“壹視同仁”。顯然,公正帶有明顯的“價值取向”,它所側重的是社會的“基本價值取向”,並且強調這種價值取向的正當性。
而公平則帶有明顯的“工具性”,它所強調的是衡量標準的“同壹個尺度”,即:用同壹個尺度衡量所有的人或所有的事,或者說是強調壹視同仁,用以防止對於不同的人不同的事采取不同標準的情形。至於尺度本身是不是合理、正當的,公平就不予以考慮了。所以,凡是公正的事情必定是公平的事情,但是公平的事情不見得是公正的事情。這是公正和公平的最為重要的區別。
3、公平,重點在平字上,是有多個(多於壹個)對象供比較(參考)。 ?
如:李家的財產分配很公平,三個子女每人2萬元。 ?
公正:重點在正字上。與公平相比,公正更加突出事物的倫理(道德、法律、規定等)性。 ?
如:老張把這件事處理得很公正,是小李有錯,責任就不能推給小王。 ?
綜上所述,公平和公正的最大區別是:凡是公正的事情必定是公平的事情,但是公平的事情不見得是公正的事情。
擴展資料:
理論
經濟學中的公平: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經濟學中
亞當斯:公平理論
亞當斯:公平理論
的公平指收入分配的相對平等,即要求社會成員之間的收入差距不能過分懸殊,要求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公平理論是美國心理學家1965年提出的。該理論的基本要點:人的工作積極性不僅與個人實際報酬多少有關,而且與人們對報酬的分配是否感到公平更為密切。
人們總會自覺或不自覺地將自己付出的勞動代價及其所得到的報酬與他人進行比較,並對公平與否做出判斷。公平感直接影響職工的工作動機和行為。因此,從某種意義來講,動機的激發過程實際上是人與人進行比較,做出公平與否的判斷,並據以指導行為的過程。
重要性
社會需要公平,因為:
人不可能脫離社會而生存。壹個良好的社會,應該能夠使人們穩定、持久地進行合作,而只有公平才能實現這壹點;
社會的發展離不開人的發展。有了公平,社會才能為人們的發展提供平等的權利和機會,每個社會成員的生存和發展才有保障;
調動個人積極性,人人各司其職、各盡其能、各得其所,***同推動社會持續發展。 [1]?
如果沒有公平,會帶來人際問題、經濟問題、影響社會長久治安。
公證行為
中國公證機關辦理下列公證行為:
①證明合同(契約)、委托、遺囑等法律行為。
②證明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文書:壹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書均可公證證明,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為也是法律文書。
③證明法律事實:凡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均可公證證明。法律事實分行為和事件兩類:行為以人的意誌為轉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公證證明法律事實主要是證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實的發生與人們意誌無關但可引起壹定法律後果的事件,如死亡。
④證明非爭議性事實:某些事實並不壹定發生法律後果,但為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爭議,亦得公證證明。如證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證明親屬關系。
⑤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⑥證據保全: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出現了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當事人為準備將來進行訴訟的需要,可以申請公證處采取措施,保全證據。
⑦保管遺囑、保管文件。
⑧辦理與公證行為有關的輔助性工作,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
⑨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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