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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五服是幾代?

問題壹:什麽是五服,五服是指幾代人 詞語名稱:五服 詞語讀音:五服(wǔ fú)

五服簡說中國封建社會是由父系家族組成的社會,以父宗為重。其親屬範圍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後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孫的九個世代,通常稱為本宗九族。在此範圍內的親屬,包括直系親屬和旁系親屬,為有服親屬,死為服喪。親者服重,疏者服輕,依次遞減,《禮記?喪服小記》所謂“上殺、下殺、旁殺”即此意。

詞典解釋

1.古代王畿外圍,以五百裏為壹區劃,由近及遠分為侯服p甸服p綏服p要服p荒服,合稱五服。服,服事天子之意。《書.益稷》:“弼成五服,至於五千。”孔:“五服,侯p甸p綏p要p荒服也。服,五百裏。四方相距為方五千裏。”又周稱侯p甸p男p采p衛為五服。見《書.康誥》。

2.古代天子p諸侯p卿p大夫p士五等服式。

3.古代以親疏為差等的五種喪服。

4.謂高祖父p曾祖父p祖父p父親p自身五代。

喪服制度服制按服喪期限及喪服粗細的不同,分為五種,即所謂五服:

{斬衰}

斬衰(音摧),喪服名。衰通“”。五服中最重的喪服。用最粗的生麻布制布制做,斷處外露不緝邊,喪服上衣叫“衰”,因稱“斬衰”。表示毫不修飾以盡哀痛,服期三年。古代,諸侯為天子,臣為君,男子及未嫁女為父,承重孫(長房長孫)為祖父,妻妾為夫,均服斬衰。至明、清,子及未嫁女為母,承重孫為祖母,子婦為姑(婆),也改齊衰三年為斬衰。女子服斬衰,並須以生麻束起頭發,梳成喪髻。實際服期約兩年余,多為二十五個月除孝(“三年喪二十五月畢”)。《禮記?喪服小記》:“斬衰,括發以麻。”《清史稿?禮誌十二》:“斬衰三年,子為父、母;為繼母、慈母、養母、嫡母、生母;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子之妻同。女在室為父、母及已嫁被出而反者同;嫡孫為祖父、母或高、曾祖父、母承重;妻為夫,妾為家長同。”

{齊衰}

齊衰(音資崔),喪服名。齊,下衣的邊。齊通d,衰通。是次於“斬衰”的喪服。用粗麻布制做,斷處緝邊,因稱“齊衰”。服期分三年、壹年、五月、三月。服齊衰壹年,用喪杖,稱“杖期”,不用喪杖,稱“不杖期”。周代,父在父母服齊衰杖期,父卒服齊衰三年。唐代,為母,父在父卒皆齊衰三年;子婦為姑(婆)亦齊衰三年。至清代,凡夫為妻,男子為庶母、為伯叔父母、為兄弟及在室姊妹,已嫁女為父母,孫男女為祖父母,均服齊衰壹年,杖與否,各有規定;重孫男女為曾祖父母,服齊衰五月;玄孫男女為高祖父母,且齊衰三月。《禮記?檀弓下》:“哀公為之齊衰。”《清史稿?禮十八》:“曰齊衰杖期,嫡旁及下際緝,麻冠、致、草屨、桐杖......曰齊衰杖期,嫡子、眾子為庶母;子之妻同;子為嫁母、出母;夫為妻;嫡孫祖在為祖母承重。曰齊衰不杖期,為伯、叔父、母,為親兄、弟;為親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為同居繼父兩無大功以上親者。“參閱清吳榮光《吾學錄?喪禮門壹》所附喪服各圖。

{大功}

大功,亦稱“大紅”。喪服名。是次於“齊衰”的喪服。用粗熟麻布制做。服期為九個月。清代,凡為堂兄弟、未嫁堂姊妹、已嫁姑及姊妹,以及已嫁女為伯叔父、兄弟,均服“大功”。《史記?孝文帝本紀》:“已下,服大紅十五日,小紅十四日。”裴S集解:“服虔曰:‘當言大功、小功布也。’”《明史?禮誌十四》:“曰大功九月者,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為姑及姊妹兄弟之女出嫁者;父母為眾子婦,為女之出嫁者;祖為眾孫;為兄弟之子婦......為兄弟之子為人後者。”《清史......>>

問題二:家族的五服是指哪五代 何謂“五服”?《國語?周語》記載,周穆王時祭公謀父曾闡發過“五服”說:“先王之制,邦內甸服,邦外侯服,侯衛賓服,夷蠻要服,戎狄荒服。日祭、月祀、時享、歲貢、終王,先王之訓也。”具體而言,即以王畿為中心,按相等遠近作正方形或圓形邊界,依次劃分區域為“甸服”、“侯服”、“賓服”(漢書作“綏服”)、“要服”、“荒服”,是為“五服”。

問題三:民間的五服指哪幾代 從自己開始向上數五輩人。

問題四:人常說“出五服”,什麽是“五服”? 五服指的是五種喪服,在中國古代社會,以喪服來表示親屬之間血緣關系的遠近以及尊卑關系。五服制罪原文是“準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親屬關系遠近及尊卑,來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具體原則是:服制越近,即血緣關系越親,卑犯尊的處罰越重,尊犯卑的處罰越輕。如果服制越遠,則表明血緣關系越疏遠,這種情況下,卑犯尊的處罰越輕,尊犯卑處罰越重。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父子相互之間的犯罪,如父親打罵兒子,兒子沒有控告的權利,即父親免罪,如果兒子打罵父親,則要處死,所以五服制罪的本質是維護家族的等級制。

在《晉律》中第壹次將五服制罪即“服制”作為定罪量刑的原則。從此確立了後世的法定親屬等級制度。

五服具體指的是斬衰(同 ,音崔,指喪服)、齊衰、大功(功同工,指做工,大功即做工粗)、小功(做工細)、緦麻。斬衰是用很粗的生麻布做成,不縫邊,像斧斬壹樣,故名斬衰。穿這種喪服服喪三年,用於臣、子、妻、妾為君、父、夫服喪。齊衰則是縫邊的生麻布做成。大功和小功則是用熟麻布作成,只是做工不同。緦麻是細的熟麻布做成。服喪時間依次減少,有壹年、九月、五月、三月。

從自己開始,上到父親、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下到子、孫、曾孫、玄孫,同時還有上述親屬的旁親,都是有服親,叫內親。母親壹系叫外親,服制只有壹世,僅包括外祖父母、舅父、姨母、舅表和姨表兄弟,其他人則是無服親。同時,期親指父系親屬,大功親指祖父系親屬,小功親指曾祖父系親屬,緦麻親指高祖父系親屬,母系親屬均列入緦麻親中。

唐朝法律繼承了晉律的以服制制罪的傳統,並加以發展,明確具體地列入律條。五服制罪體現了禮教要求的“親親尊尊”原則,越親近的就越應該愛敬,如果侵害則要嚴懲。同時,財物上越親的越應照顧,所以兒子偷著拿父母的錢財並不算偷,最多被訓斥。

在依照五服制罪時,和現代人人平等的法律相比,有很多不同的地方。古代社會中,壹種行為有罪無罪,或者罪刑輕重,常常取決於當事人之間是否有五服內的親屬關系,以及關系遠近。同樣是鬥毆,打了壹般人,罪較輕,打了自己的長輩尊親,如大功以上親屬,罪行尤為嚴重要入十惡之壹的“不睦”罪,要受死刑。古代社會的法律等級制在五服制罪中得到了集中體現。

問題五:出了五服是什麽意思 五服:高祖父p曾祖父p祖父p父親p自身五代。

也就是說和本人是同父母或同祖父或同曾祖父……同壹高祖的人 都是未出五服的親戚

問題六:五服之內是幾代人? 五服本來是指親人之間的喪服,壹般是上5代,下5代,(都包括自己),是表明與自己關系遠近的壹種標誌。說出了五服就不在穿孝了,其實就是指出了5代,也就是只5輩人。跟妳在同壹輩上的人,如果不是同壹個高祖,就算是出了五服了。(從己身往上是父親、祖父、曾祖、高祖)

問題七:五服是指哪幾輩? 中國封建社會是由父系家族組成的社會,以父宗為重。其親屬範圍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後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孫的九個世代,通常稱為本宗九族。在此範圍內的親屬,包括直系親屬和旁系親屬,為有服親屬,死為服喪。親者服重,疏者服輕,依次遞減,《禮記?喪服小記》所謂“上殺、下殺、旁殺”即此意。 4.謂高祖父p曾祖父p祖父p父親p自身五代。 本來的五服指的是五種孝服, 後來,五服也指代五輩人,比如在山東膠東半島壹帶,有“五服之內為親”的說法,就是利用上面那句話,往上推五代,從高祖開始,高祖、曾祖、祖父、父、自己,凡是血緣關系在這五代之內的都是親戚,即同出壹個高祖的人都是親戚,從高祖到自己是五代,就成為五服。五服之後則沒有了親緣關系,也可以通婚。壹般情況下,家裏有婚喪嫁娶之事,都是五服之內的人參加。 血緣關系中五服的計算方法:由於古代壹夫多妻,因此,同父又同母的是壹服,即所謂“同胞”、“壹奶同胞”;同父不同母的是二服,例如《紅樓夢》中賈寶玉與賈環。同祖父的是三服,例如《紅樓夢》中賈寶玉與賈璉,同駭祖父的是四服,例如《紅樓夢》中賈寶玉與寧國府的賈珍;同高祖父的是五服。 現代實行壹夫壹妻制,除非父親離婚、喪偶後再婚再生育,壹二服之間的區別通常消失,因此計算起來會令人困惑,錯以為五服就是五代,實際上五服只四代。從祖父開始向上,不再分別妻妾的子女。 另外,對於長輩及晚輩的稱呼實際上也是有相應的說法的。 由自己開始,上壹輩為父親,父之父為祖,祖之父為曾祖,曾祖之父為高祖,高祖之父為天祖,天祖之父為烈祖,烈祖之父為太祖,太祖之父為遠祖,遠祖之父為鼻祖。由自己往下,為子,子之子為孫,孫之子為曾孫,曾孫之子為玄孫,玄孫之子為來孫,來孫之子為(kun)孫,孫之子為雲孫,雲孫之子為仍孫,仍孫之子為耳孫。

問題八:人們所說的,出來三服,五服,是什麽意思? 九族中,縱向有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己身、子、孫、曾孫、玄孫;橫向有己身、兄弟、堂兄弟、再堂兄弟、三堂兄弟、姊妹、堂姊妹、再堂姊妹、三堂姊妹。圍繞著縱橫向的九族,形成了九族與五服的家族結構圖。往上數,上輩中有叔伯父母、堂伯父母、再堂伯父母、祖伯父母、堂伯祖父母、曾祖伯父母、姑、堂姑、再堂姑、祖姑、堂祖姑、曾祖姑等。往下數,下輩中有侄婦、堂侄婦、再堂侄婦、侄女、堂侄女、再堂侄女、侄孫婦、堂親屬關系超過五代,不再為之服喪,叫做出服,也叫出五服 在婚嫁中出五服即可通婚侄孫姑、侄孫女、堂侄孫女、曾任孫婦、曾侄孫女等。這是壹幅完整的九族五服圖。

問題九:家庭幾代為壹服,農村中說本家族的人不親近、跟出五服以外,這個服是幾代人 壹服就是壹代

問題十:五服是指哪些親屬 五服,是指中華法系中劃分親屬關系的五個級別。第壹等級親屬――斬衰“五服”中最重的喪服。用最粗的生麻布制布制做,斷處外露不緝邊,喪服上衣叫“衰”,因稱“斬衰”。表示毫不修飾以盡哀痛。屬於斬衰級別的親屬包括: 1.妻子、妾。妻子對丈夫屬於斬衰親,丈夫對妻子則不屬於斬衰親,夫妻是不平等的。妾稱自己的男人為家長,妾對家長屬於斬衰親,男人對眾妾則不屬於斬衰親。 2.兒子、兒媳。舊時兒媳出嫁後要從夫姓,所以與公婆的親屬關系屬於同壹級別。夫妻無兒,由侄子承嗣的,侄子屬於斬衰親。 3.未出嫁的女兒及出嫁後離婚反家的女兒屬於斬衰親。已出嫁的女兒屬於夫家的人,和生父母的親屬級別降低,不能與兄嫂享有同等地位。 4。兒子、兒媳、未嫁女行孝的父母包括: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還包括嫡母、慈母。嫡母是指父親的正妻。妾生之子和父之正妻即使沒有撫養關系,也屬於斬衰親。慈母,是指撫養自己長大的母親,比如某人為父親的三妾所生,但由父親的六妾撫養,則父親的正妻為嫡母、三妾為生母、六妾為慈母。同屬壹個親等。對父親的其他妻妾則不屬於斬衰親。 5.嫡長子死亡的,嫡長子之長子為承重孫。承重孫屬於斬衰。 現在的斬衰是用手撕扯的粗白布,不縫邊,穿在身上用根布條(或草繩)紮緊,頭戴白孝帽,下穿粗布褲,足登白布蒙嚴的黑布鞋。

第二等級親屬――齊衰 齊衰,是次於“斬衰”的喪服。用粗麻布制做,斷處緝邊。服期分三年、壹年、五月、三月。服齊衰壹年,用喪杖,稱“杖期”,不用喪杖,稱“不杖期” 第二等級親屬包括: 1. 丈夫對妻子。不包括對妾,但包括原來為妾,經過扶正儀式晉升為妻的女子。 2.男子及配偶對伯叔父母。 對庶母。父母的其他妾如同嬸母。 對已經離婚的母親,已經和父親離婚的母親不屬於自己家族的人,雖有母子之情,親屬關系要降低壹等。 父的其他妾的地位如同嬸母。 3.男子及配偶對兄弟及未嫁的姊妹。未嫁女視為自家兄弟,出嫁女屬於外姓人,親屬級別降低。 4.已嫁女為父母。已嫁女對公婆是壹等親,對娘家父母則屬於二等親了。 5. 孫男女對祖父母。重孫男女為曾祖父母。玄孫男女為高祖父母。 以上所說之女均指未嫁之女。 第三等級親屬――大功。 大功是是次於“齊衰”的喪服。用粗熟麻布制做。 第三等級親屬包括: 1.對堂兄弟、未出嫁的堂姐妹。 2.對已經出嫁的姑姑。 3.對已經出嫁的姐、妹。 3.已經出嫁的女子對娘家的伯、叔,兄、弟。 4.父母對自己的兒媳。 5.祖父母對自己的孫子女。 6.對自己兄弟的兒媳。 第四等級親屬――小功 小功,是次於“大功”的喪服。用稍粗熟麻布制成。 第四等級親屬包括: 1.對祖父的兄、嫂、弟、弟媳。(叔爺爺、叔奶奶) 2.對堂伯叔父母。(堂叔、堂嬸、堂伯父、堂伯母) 3.對未出嫁祖姑(姑奶奶)及堂姑。 4.對已嫁堂姊妹。 5.對兄弟之妻。(嫂子、弟媳) 6.對從堂兄弟,未嫁只從堂姐妹。(同壹曾祖父的兄弟姐妹) 7.對外祖父、舅、姨。 第五等級的親屬――緦麻 緦麻是用稍細的熟布做成的孝服。現在大多用漂白的布做成。稱為“漂孝”。 第五等級的親屬包括: 1.曾孫對曾祖父母。 2.對同族伯父母。(自己高祖父的子孫) 3對同族兄弟、未嫁族姐妹。(自己高祖父的後代與自己同輩份者) 4.對外姓中為姑表兄弟、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