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將第二條中的“中蘇國境河流”改為:“中俄國境河流”。二、在第三條中增加第三款,即:“不論由於何種原因,在長江幹線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須避讓順航道行駛的船舶”。三、將第四條修改為:“本規則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事機構,長江、黑龍江海事局及轄區內有內河的沿海海事機構根據轄區具體情況,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關交通管制在內的特別規定,報交通部批準後生效。”四、將第五條(十六)項改為“‘感潮河段’是指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事機構及長江海事局劃定的受潮汐影響明顯的河段”。五、在第五條增加(二十)項,即“(二十)‘渡船’是指內河I級航道內,單程航行時間不超過2小時,或單程航行距離不超過20公裏,其它內河通航水域單程航行時間不超過20分鐘的用於客渡、車渡、車客渡的船舶”。六、將第八條增加壹款:即“設有分道通航、船舶定線制的水域,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航行和避讓。兩船對遇或者接近對遇應當互以左弦會船”。七、在第九條中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即:“在任何情況下,在長江幹線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須避讓順航道或河道行駛的船舶”。修改後,原第三款改為第四款。八、將第十二條改為:“機動船在橫越前應當註意航道情況和周圍環境,在確認無礙他船行駛時,按照規定鳴放聲號後,方可以橫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機動船橫越和交叉相遇時,應當按下列規定避讓:
(壹)橫越船都必須避讓順航道或河道行駛的船,並不得在順航道行駛的船前方突然和強行橫越。(二)……………………”,九、增加第十四條,即:“在長江幹線航行的客渡船與其他順航道或河道行駛的機動船相遇,客渡船都必須避讓順航道或河道行駛的船舶,並不得與順航道或河道行駛的船舶搶航、強行追越或者強行橫越或掉頭。兩渡船相遇時,應當按本節各條規定避讓”,增加後原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以後諸條編號逐壹作相應調整。十、將第十七條改為兩款,即第壹款為:“在長江幹線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須避讓限於吃水的船舶”;第二款為:“限於吃水的船舶遇有來船時,應當及早發出會船聲號。除第十六條外,不論本節有何規定,來船都必須避讓限於吃水的船舶並為其讓出深水航道。兩艘限於吃水的船舶相遇時,應當按本節各條規定避讓”。十壹、將第二十條中的(二)修改為:“人力船、帆船除按當地主管部門規定的航線航行外,不得占用機動船航道或航路”。十二、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失去控制的機動船、非自航船應當及早選擇安全地點錨泊,嚴禁非自航船舶自行流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和國內河避碰規則(1991)》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200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