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支付”的概念
支付有多重含義。根據《甘蘭沙特百科詞典》對“Leistung”壹詞的解釋,它既可以指履行行為,也可以指“完成、獲得,即履行的結果”。
也就是說,在德語中,這個詞既可以指給予的行為,也可以指給予的效果。給付是指債的關系中特定人請求的特定行為,不為也可以給付,且不限於有財產價格者。
給付有雙重含義,既指給付的行為,也指給付的效果。中國古代文獻中也出現過“給付”壹詞,但不是現代債法意義上的。
第二,“支付”有條件。
支付必須合法,或者至少不被法律禁止。當支付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時,當事人之間就不可能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債務關系不產生,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當支付行為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時,由於民事行為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也是無效的。
付款方式
壹.財產的交付
交付財產是最常見的支付方式。買賣、租賃、保管、融資租賃等合同中,以及不當得利的返還、財產所有權受侵害時的財產返還中,給付形式為交付財產。
第二,交錢
交錢也是壹種常見的支付方式。貨幣作為壹種普遍等價物,在支付價款、報酬、損害賠償金和違約金時經常使用。在我國,流通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在涉外合同中也包括以外幣為標的物。
第三,提供勞務
四、提供勞務是指債務人自己的勞動和服務供債權人消費。雇傭合同、委托合同、運輸合同、技術服務、技術咨詢合同等。都是以提供勞務為支付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