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主觀上必須具有營利目的,以娛樂為主要部分的賭博行為不構成賭博罪。賭博行為情節不嚴重的,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賭博罪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罰金。聚眾賭博或者賭博牟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給予勞動教養。
1.參與賭博,個人賭博財物在5000元人民幣以上的;
2.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理後繼續進行的;
3.多次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博工具和交通、通訊工具的;
4 .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多次護場的;
教唆、欺騙或者脅迫他人賭博的;
6.在道路、車站、碼頭、公園、公共汽車、客船等公共場所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