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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聯邦行政程序法是壹部怎樣的法律?

作者: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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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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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可以被視為美國行政法的基石。它規定了聯邦行政機構行動的壹般程序原則。

先了解美國行政法的背景可能更容易。羅斯福新政後的當代美國出現了所謂“行政國家”的現象,即盡管傳統的三權分立仍是政治體制中公共權力劃分的憲法基礎,但有許多所謂的“行政機關”無法用傳統的國會(立法機關)和總統(雖然也叫“行政機關”,這裏指的是行政*機關)的界限來劃分。這些機構很多兼具行政機構(如調查)和立法機構(如制定“規則”)的特點——在美國法律語境下,“規則”不如“法規”。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稱為“法律”,政府依據憲法或法律賦予的權力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事物稱為“法規”),以及司法機關的特點(如作出行政決定和裁決)。隨著社會問題的日益復雜和節奏的加快,這種集各種權力於壹身、運作效率遠超單純的國會部門(如各種專門委員會)、行政部門或法院的機構,在現代美國政治體系中扮演著越來越普遍和重要的角色。這就是“行政國家”概念出現的原因。問題在於,美國傳統的憲法分析在如何處理行政機關的問題上存在真空,因為這些部門既不是立法部門,也不是總統部門。因此,這些行政機關在程序上應具有哪些義務和權力,以及在違反這些義務或超越其權力後如何對其進行約束,是《行政程序法》所關註的問題。

*美國行政法語境中的“行政”和傳統憲法中的總統行政部門,其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雖然中文都叫“行政”。所謂總統支持的“行政機構”,往往是指狹義的內閣部門內閣,廣義的是指內閣和機構的結合體(雖然這種分類有爭議)。討論行政法的時候,內閣基本都叫某某部;;行政機關壹般稱為代理機構或獨立機構。

壹般來說,行政程序法的核心部分涵蓋了行政機關的四種行為:

正式規則制定(法律法規的正式制定)

非正式規則制定(法律法規的非正式制定)

正式調整(正式行政決定)

非正式調整(非正式行政決定)

《行政程序法》規定了行政機關對這些行為必須遵守的程序規範。例如,在第二類(IR)中,如果行政機關需要非正式地制定法律法規(《行政程序法》和相關案例都有確定壹項法律應以正式方式還是非正式方式制定的具體標準),則需要經歷發布通知、征求各方意見、發布最終法規和闡述各方意見的壹般陳述的過程。這裏不列出具體程序的細節。APA對其他行為也有類似的要求。

除了這四種行為之外,《行政程序法》還有壹些免責條款,如行政機關對突發事件的行政行為、發布政策通知、行政部門發布說明性條款等許多不壹定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的程序。

除了這些幹貨的程序,APA還有兩個重要的部分。第壹個是《信息自由法》(FOIA),和APA不是同時頒布的,但是有人會把FOIA算在APA的框架內,因為兩者在美國法典裏是捆綁在壹起的(傳統上APA是以5 USC 500開頭的;FOIA的主要內容在5 USC 552中)。FOIA的話基本上規定了政府信息應該公開。應該類似於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雖然是國務院而不是全國人大制定的,FOIA是全國人大通過的)。

另壹部分是,大約從《美國法典》第5編第700條起,《行政程序法》就有了授權行政機關進行司法審查的條款。這也是美國行政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結合許多案例,產生了許多行政法的關鍵原則(核心是司法尊重司法尊重,即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尊重行政機關的行為,即使法院的判決與行政機關不同,只要行政機關的行為不是特別離譜,法院就會維持原判。分析《行政程序法》的文本和案例需要幾個特定層次的尊重。

然而,《行政程序法》只是行政行為的壹個“壹般”程序原則。許多具體法律可以對具體行政機關作出其他程序性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必須遵守《行政程序法》和其他所謂的“組織\授權法令”或實體法中的程序規定。這個比較復雜,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行政程序法》是聯邦法律。每個州也基本都有自己的小APA(雖然不壹定叫這個名字)。限制國家行政機關行為的。

所以不知道對應的國內法是什麽。APA基本上是美國法學院任何行政法課程的主要教學內容。之前在國內的時候,教授說國內沒有與APA對應的統壹法律,有的對應《立法法》,有的對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還有的法律比較零散。因為我在國內沒有學過法學院,所以只能做出這樣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