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權限,基於法律、法規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針對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自由選擇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決定的權力。
在行政審判實踐中,對如何認識行政自由裁量權、如何制約行政自由裁量權及如何加強和完善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等問題越來越引起關註。
擴展資料:
自由裁量權具體表現為:
1、行政處罰
即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包括在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
2、行為方式
即行政機關選擇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時,自由裁量作為與不作為。
3、時限方面
如《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2項“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只要符合“聽證的7日前”,具體哪壹天通知,行政機關可自行決定。這說明行政機關在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余地。
4、事實性質認定
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
5、情節輕重認定
如中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較重的”“情節嚴重的”這樣的詞語,在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時,行政機關對情節輕重的認定就有自由裁量權。
6、決定是否執行方面,即對具體執行的行政決定,法律、法規大都規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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