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寸
這是小篆中“寸”的寫法,“寸”字的上面是“又”,即壹手,“又”下壹小橫為指事符號,指出中醫學上診脈之處,稱距離手腕壹寸長的部位為“寸口”,簡稱“寸”,長度單位“寸”就是古人根據這壹距離來確定的。
“寸”在長度單位中是較小的長度單位,因此又引申出“極短”或“極小”的意思。如“寸步難行”的“寸”,就是比喻“極短”的意思,還有“壹寸光陰壹寸金,寸金難買寸光陰”,這裏的“寸”都是短小的意思。
2、尺
尺的長度是伸開右手,張開拇指與食指後其間的距離。許慎則認為“尺”是在“寸”的長度基礎上確定的。《說文解字?尺部》:“尺,十寸也。”壹尺等於十寸,所以尺大概是二十厘米到三十幾厘米的長度。
3、尋、仞
“尋”也是古代的長度單位。《說文解字?寸部》:“度人之兩倍為尋,八尺也。”這是說“尋”相當於壹個人兩臂張開所示的長度,壹尋等於八尺,大概是壹米五六到兩米四五的長度。《說文解字?人部》:“仞,伸臂壹尋。”說明仞和尋的長度是壹樣的。
4、丈
《說文解字?十部》:“丈,十尺也,從又,持十。”其中的“又”就是“手”,手持“十”,表示十尺就是壹丈,所以壹丈就是兩米到三米多的長度,根據古代的尺碼,壹個成年的男子約有壹丈高,所以古人稱成年男子為“丈夫”,而稱那些身形高大的男子為“大丈夫”。
後來妻子稱自己的男人也叫“丈夫”,其中自然有褒稱之意。但是實際上古代很少有人能長到兩米,所以這是壹種略為誇張的說法。
5、常
常與尋有關,“尋味八尺,倍尋以常”,因此,常是尋的兩倍,大概是三米到四米多的長度。正是因為尋與常有關,後來,它們就經常被用在壹起,組成“尋常”,意思就是平常、普通。如劉禹錫的《烏衣巷》中寫到:舊時王謝堂前燕,飛入尋常百姓家。
除此以外,毫、厘、跬、咫、裏等長度單位也是古代常用的,例如“咫尺天涯”“失之毫厘,謬以千裏”“不積跬步,無以至千裏”“壹寸光陰壹寸金,寸金難買寸光陰”等,這些在使用古代長度的同時,還對它的意思進行了引申,表達了更加深遠的意思。
擴展資料:
度量衡單位制度的發展
自秦朝以來,歷朝歷代多建有度量衡單位制度,而且變革較多,單位量值呈逐漸增大的趨勢。民國時期,河南於1932年曾在部分縣實施《度量衡法》,推行公制,但各縣政府並未完全執行。
1937年,日本侵占河南以後,舊制復燃,市場上新舊制同時使用。中華人民***和國成立後,河南進行過3次重大計量制度改革。壹是1959年的貫徹了國務院《關於統壹計量制度的命令》;二是1978年全省改革了醫用戥秤;三是1985年貫徹國務院《關於在我國統壹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命令》。
計量單位三次重大改革,都是在各級政府統壹組織領導下,全面認真進行,而且改革得比較徹底。截止到1987年,除少數民眾仍存有舊制計量器具外,政府機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等都按照國家規定的計量制度使用了法定的計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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