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書面形式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如合同、遺囑、加工合同所附的圖紙等。2.字典、詞典以及其他著作或註釋中引用的有明確出處的書面例證。
法律依據:《中國***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所稱證據的種類分別指:
1、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和物質痕跡。
2、書證:指以其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字(包括符號、圖畫)。
3、證人證言: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實情況作的陳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不能作證人。
4、受侵害人的陳述:指受違紀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員就案件事實情況所作的控告和訴說。
5、被調查人的陳述:指被調查黨員就案件事實所作的交待、申辯和對同案人員的檢舉。
6、視聽材料:指可以重現原始聲響或形象的用作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7、現場筆錄:指調查人員對案件(非刑事案件)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時所作的筆錄。
8、鑒定結論:指鑒定人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辦案人員不能解決的專門事項進行科學鑒定後所作出的結論。
9、勘驗、檢查筆錄:指公安、司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及其他證據材料進行勘驗、檢查時所作的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