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金額是指執行法院申請執行的財產金額,壹般包括生效判決確定的訴訟糾紛金額、鑒定費、訴訟費等。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壹)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賠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
擴展數據:
訴訟標的的執行要求:
第壹,對有爭議的財產提起訴訟需要采取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本案的請求權具有財產給付的內容。
二是未來生效判決因主客觀因素無法執行或難以執行。主觀因素包括: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產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易腐易腐,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會造成較大損失。
第三,訴訟中的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之後,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在壹審或者二審程序中,案件尚未審結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判決已經生效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但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第四,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壹般應由當事人書面提交。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很少依職權進行財產保全裁定,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訴訟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前,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的擔保金額應當與請求保全的金額相當。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如果訴訟中的財產保全錯誤給申請人造成損失,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擔保的財產中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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