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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私是什麽意思?

自私是壹個經常使用的概念。壹個概念不容易定義,因為人們經常使用它。作為壹項研究,如何科學地定義它來概括它的所有本質特征?美國學者威爾遜甚至在他的著作《新合成》(The New Synthesis)中用“自私”來形容生命的最基本單位——基因。根據威爾遜“自私”概念的含義,壹種草與另壹種草爭奪養分,鳥吃昆蟲,貓吃老鼠,壹只狗與另壹只狗爭奪骨頭,人吃豬肉和谷物,都是“自私”的表現。雖然威爾遜也承認基因既不是無意識的,也不是情緒化的。事實上,威爾遜把任何有機體以犧牲其他有機體為代價而使自己受益的“客觀行為”稱為“自私”。威爾遜在何種意義上使用自私的概念,那是他自己的事。但為了研究方便,我只在人類社會的人與人的關系中使用自私的概念。

自私作為人的屬性之壹,作為壹種廣泛而復雜的社會現象,既可以表現為人的客觀行為,也可以表現為人的主觀意識、觀念和動機。由於人的意識和行為的統壹,自私既可以指行為,也可以指觀念;因為人的行為和意識可能是脫節的,可能是時空分離的,也可能是以矛盾的形式出現的,所以可以單獨指行為或觀念。那麽,就主觀意識而言,自私的定義是什麽?從客觀行為方面定義自私是否更好?

有人著重從客觀行為及其效果來定義自私,認為“自私是指人們以他人和社會為代價來滿足自身利益的行為。”換句話說,自私是壹種損人利己的客觀行為。我把這個定義叫做“自私的客觀行為定義。”

這個定義符合人們在道德評價中註重行為效果的習慣,很多人在很多場合使用損人利己意義上的自私概念。然而,定義並不簡單。

首先,根據定義,只有當人真正表現出損人利己的行為時,才能稱之為自私。如果人們不以犧牲他人為代價,那就不是自私。但是,眾所周知,就像人可以有犯罪意識和動機,但不壹定表現出事實上的犯罪行為壹樣,人有損人利己的意識,也不壹定表現出事實上損人利己的行為。這是因為:第壹,動機和意識引導行為的產生還有壹個過程。在過程完成之前,壹種動機和意識可能已經改變或消失,被另壹種意識和動機所取代;二、壹種動機、意識可能仍然存在,但由於外部環境的制約,或者由於另壹種意識、動機的抑制,這種意識、動機暫時沒有指導行為的產生而潛伏下來。所以人並沒有表現出損人利己的行為,但這並不意味著他的頭腦中壹定沒有損人利己的意識和動機。因為客觀行為的定義不包括這種情況,所以對某些現象的解釋就生硬而牽強。例如,某人在壹件事上不自私,但在另壹件事上自私。按照客觀行為的定義,只能這樣解釋:他從無私變成了自私。但實際上這裏有兩種情況:壹是這種客觀行為的變化是動機和意識相應變化的結果;第二,雖然行為變了,但是動機沒變。動機是原始的和持續的。按照客觀行為的定義解釋第壹種情況是合理的,但解釋第二種情況顯然是不合適的。

其次,如果把自私的概念用在嚴格意義上的“損人利己”上,那麽當有人未能施以援手或免於傾家蕩產時,這種行為就不能稱為自私。因為行為人既不損人也不利己。事實上,人們無壹例外地把這種行為稱為自私,這樣的行為者被稱為自私的人。

尤其重要的是,當人類行為的客觀效果是利己和利人(互惠)時

那時候,人是自私的嗎?按照客觀行為的定義,那不能叫自私。

但我們知道,利己利人的客觀行為效果,往往是“為我”這種主觀動機的結果(當然也有其他情況)。當有人進行客觀上有益於他人和社會的行為時,“利他主義者”很可能從他人和社會獲得相應的回報。“他的良好行為是老謀深算,本質上是為了自己和親屬的利益。”②想法和動機是自私的。因為是“為了自己和親人的利益”,如果他的好行為(利他主義)未能使他從對方那裏得到他認為的相應報酬,或者小於他認為的相應報酬,那麽可以預期,他的好行為會消失或減少,如果他能得到相應的報酬,他的好行為會繼續表現。這種行為,雖然單從行為效果(利己)來說,從靜態意義上來說,確實不方便被稱為自私,但從動態意義上來說,從主觀意識和動機來說,有充分的理由被稱為自私。

從這個角度來看,僅從客觀行為方面對自私的定義,雖然考慮到了行為動機的統壹性,但由於沒有註意到觀念和行為之間矛盾和脫節的可能性,因而具有相當大的局限性,沒有概括人們利用自私的全部內涵。

如何從主觀意識和動機上定義自私?

毫無疑問,從主觀意識方面定義自私是有根據的:第壹,只有人具有鮮明的意識(當然是相對意義上的),所以從主觀意識方面定義自私可以把人的自私與其他動物的自私(本能)區分開來。而且,這也符合我只在人身上研究自私的目的;第二,從主觀意識和動機上定義自私,以動態的眼光理解自私和人,從而避免客觀行為定義的局限性;3.動機和意識比行為本身更強大。邏輯是:正常情況下,人的行為總是有意識的。如果真的能消滅意識和動機,就能同時消滅行為本身,但消滅行為不等於消滅意識和動機。只要動機和意識還存在,它就能重現被淘汰的行為。

所以我把自私定義為:當壹個人與他人和社會發生利益關系時,首先考慮的是自己的利益。當壹個人認為自己與他人的利益並不矛盾時,這種考慮自身利益的動機可以引導利人利己的客觀行為;當人們認為自己的利益與他人和社會的利益相矛盾時,考慮自身利益的動機就表現為犧牲他人和社會的利益來維護和發展自身利益的行為。

這樣壹個自私的定義可能仍然不能概括人們使用這個概念的所有本質特征。但有壹點是肯定的:我們必須多角度、多層次、動態地把握自私這個概念。因此,有必要將人的主觀意識、動機和客觀行為結合起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