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休息權,說法錯誤的是用人單位要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2天。
關於“休息權”,《法學詞典》的解釋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壹。勞動者為保護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而休息和休養的權利。”
其目的是保證勞動者的疲勞得以解除,體力和精神得以恢復和發展;保證勞動者有條件進行業余進修,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和文化水平;保證勞動者有壹定的時間料理家庭和個人的事務,豐富自己的家庭生活。
基本概念
1、休息權是勞動者的權利,是相對於勞動權的壹種權利。它既是勞動權存在的前提條件,也是勞動權的壹種派生形態,因而又以勞動權為前提。
2、休息權具有人身自由的特性。壹方面,休息權與人身自由的關系通過勞動權來顯現。如果壹個人只有勞動權而不享有休息權,這就意味著人在這種情況下已經沒有了任何人身自由。
雖然這種狀況在現實世界中是不可能存在的,但卻從反面說明勞動者是否享有休息權以及享有休息權的程度與其人身自由在壹定程度上存在相當的關聯。
另壹方面,自然人的人身自由與勞動者的勞動權完全是另壹個概念。休息或者說安寧的生活,或者免被騷擾的自由權是自然人的人格權,沒有這種人格權,自然人的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就無法得到充分的顯現,現代社會以人為本的理念就難以得到真正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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