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分子”是壹個很有“中國特色”的詞。在民主革命時期,這個概念在毛澤東的著作和黨的文件中使用,主要指革命群眾中的“階級異己分子”和“不良分子”。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把他們從革命隊伍中清除出去,防止他們從事破壞活動。新中國成立之初,在反革命(1951)和反革命(1955)運動期間,相關政策文件開始提到“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作為反革命分子的“附屬品”出現,內涵不夠明確。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1970年代末,對“四類要素”長期實行控制勞動和監督改造的政策。辦法是給這些人戴上“帽子”,壹般不把他們關進監獄,而是交給群眾監督,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讓他們在勞動中自食其力。“只準他們安分守己,不許他們亂說亂動”,還不定期地批評他們。逐漸形成“四類分子”的概念。1951自1年6月起,各地將未受刑事處罰的反動黨團骨幹、特務、地主、惡霸、土匪等反革命分子移交群眾監督改造。65438年至0956年,根據《全國農業發展綱要》的規定,對地主、富農、反革命加入農業合作社進行了規劃,富農也被列為監督改造的對象。在1957中,除了土地、財富以及反之亦然,不良分子也被納入監督改革對象,統稱為“四類分子”。1958年初,右派被列入監督改造對象,統稱為“五類分子”(即“黑五類”)。
需要指出的是,土地、財富、反腐、壞的劃分標準並不壹致。土地和財富以經濟地位為基礎;打擊犯罪分子和壞分子是基於政治立場和現實表現。所謂壞分子,主要是指那些階級背景和政治史沒有問題,但犯過盜竊、貪汙、流氓等罪行,或刑滿釋放回村監督改造的農村貧困中農。他們的存在被視為“階級鬥爭”的表現,即被階級敵人所拖累而走上犯罪道路,是革命階級的“叛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