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通用名稱
根據《商標法》第十壹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申請使用:
1.只有該產品的通用名稱、圖紙和型號;
2.只直接標明產品質量、關鍵原材料、功能、用途、凈重、數量等特征;
3.其他的缺乏明顯的特征。
壹般來說,禁止申請普通名稱作為商標,因為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重要且易於識別,這是商標的基本特征。作為生產者或者服務者推薦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作為消費者根據商標來區分不同生產者和經營者的產品和不同服務者的服務,沒有明顯的特征就很難實現商標的功能,就不叫商標。《商標法》規定只有該產品的通用名稱不能作為商標申請,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商標的可識別性。
在判斷壹個商標是否是通用名稱時,要分析它是法定的還是傳統的產品名稱。法定通用名壹般體現在標準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中。約定俗名是指在同行業中已經廣泛使用,但尚未納入上述標準的產品名稱。相關公眾廣泛認為某壹名稱可以指代某壹商品的,應當認定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和專業工具書。如果詞典中收錄了產品名稱,可以作為確定通用名的參考。由於歷史傳統,通用名壹般以本國相關公眾的普遍認識來判斷。文化習俗。地理環境等因素形成的相關市場中的固定產品,通常稱為相關市場中的通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