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民航旅客行李中攜帶鋰電池規定的公告
為加強旅客行李中鋰電池的航空運輸安全,民航局、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相繼發布《關於加強旅客行李中鋰電池航空運輸安全的通知》,要求民航各相關單位進壹步完善旅客行李中鋰電池的安全運輸管理。對於乘客行李中攜帶的鋰電池,應根據國際民航組織《危險貨物安全空運技術規則》執行以下規定:
乘客或機組人員是含有鋰或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的個人便攜式電子設備?(鋰電池移動電源、手表、計算器、相機、手機、筆記本電腦、攝像機等。)應作為手提行李攜帶上船,鋰金屬電池鋰含量不得超過2g,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航空公司批準後可以放在手提行李中的設備上。嚴禁使用160Wh以上的鋰電池。
便攜式電子設備的備用電池必須單獨進行短路保護(放在原始零售包裝中或以其他方式對電極進行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粘貼膠帶,或將每個電池放在單獨的塑料袋或保護盒中),並且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航空公司批準的備用鋰電池(100 -160Wh)只能攜帶兩塊,不能托運。
附:鋰電池安全運輸小貼士
壹.便攜式鋰電池
可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筆記本電腦、手機、相機、手表、鋰電池不超過100Wh(瓦時)的備用電池等個人便攜式電子設備。壹般來說,手機鋰電池的額定能量多為3 ~ 10Wh;單反相機中鋰電池的能量多為10 ~ 20Wh;便攜式相機的鋰電池能量多為20-40Wh;;筆記本電腦鋰電池能量從30-100Wh不等。所以手機、常用的攝像機、單反相機、大部分便攜式電腦中的鋰電池通常不會超過100Wh的限值。
第二,限制攜帶的鋰電池。
經航空公司批準,含鋰電池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電子設備可以攜帶登機。每位乘客不能攜帶超過兩塊這樣的備用電池,也不能托運。
壹般來說,紐扣電池有可充電電池和不可充電電池兩種。可充電電池包括3.6V可充電鋰離子紐扣電池(LIR系列)和3V可充電鋰離子紐扣電池(ML或VL系列)。不可充電電池包括3V鋰錳紐扣電池(CR系列)和1.5V堿性鋅錳紐扣電池(LR和SR系列);常見的紐扣電池有玩具和禮品用的AG3、AG10、AG13電池,電腦主板上的電池,電子詞典用的型號為CR2032、CR2025,電子表用的型號為CR2016或SR44、SR626。
紐扣電池型號名稱前面的英文字母表示電池的類型,數字表示大小,前兩位表示直徑,後兩位表示厚度;常見的典型型號有:6F22(9V)、4F22(6V)、15F20(22.5V)、10A(9V)、11A(6V)、23A(12V)、25a。
參考資料:
紐扣電池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