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單位食堂的定義
單位食堂的定義有文字上的解釋和現行法規的規定: 《 現代漢語詞典 》 食堂:機關、團體中供應本單位成員吃飯的地方;食堂是食品生產經營者: 《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衛生法 》 第 54 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指壹切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職工食堂、食品攤販等。”; 《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 第 35 條:“食堂:學校自辦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後勤社會化後專門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實體。” ; (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範 》 第 3 條:“食堂:指設於機關、學校、企業、工地等地點(場所),為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單位。”
2關於單位食堂經營的幾種常見形式
2 . 1 單位方是經營主體主要指單位自辦食堂,為本單位員工提供就餐服務,經營形式可以是單位自主經營或承包經營和合作經營。承包經營與合作經營,是指單位與承包或合作經營方簽訂承包合同,規定該食堂為單位的食堂,承包或合作者以單位的名義,為本單位員工提供就餐服務,單位對食堂的經營有很大的決定權,如進貨、價格等。壹般情況下沒有營業執照。目前大多機關、企事業單位獨立經營的多屬這種形式。
2 . 2 後勤集團或飲食中心是主體主要指單位後勤社會化後專門為員工提供就餐服務的實體。單位不經營食堂,僅提供經營場所,由後勤集團或飲食中心獨立自主經營,後勤集團或飲食中心有營業執照。在資產管理上,單位與後勤公司或飲食中心形成甲方、乙方的關系。對單位原來的後勤國有資產盤清登記,明確產權關系,實行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規範分離。單位以簽署托管協議的方式將後勤資產無償或以優惠價租賃給後勤公司或飲食中心使用,後勤公司或飲食中心通過對設備維修或固定資產折舊費、上繳費用等形式明確對國有資產的保值責任。在這個基礎上,後勤公司可采用引進、聯合、租賃、資產代管、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和辦法,實施後勤資產重組。這種形式多見於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中的學校食堂。
2 . 3 租賃方是主體單位不經營食堂,可提供經營場所,供餐單位根據合同為該單位員工提供就餐服務。經營形式可以是租賃方租賃單位的經營場所為該單位員工提供就餐服務,也可以委托加工、集體用餐配送的經營形式。單位方也可能對該食堂某些經營有監督權,如進貨、價格等。但主體經營為租賃方,租賃方有營業執照,如以房屋、設備等出租,以承租方為主體供餐的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