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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的法律意義。

見義勇為的法理分析

我國法律、行政法規沒有關於行善的規定。《現代漢語詞典》對勇敢的定義是“見義勇為”。最早出現在《論語》中。政治:“不為所欲為,則勇往直前。”。宋史。《歐陽修傳》載:“才強膽壯,雖機困於前,觸發之,不理之,放逐之,至於屢戰屢敗,亦自負矣。”在中國古代,見義勇為壹直是人們追求的道德標準。

壹些地方性法規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了界定。比如《雲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行為條例》規定,見義勇為行為是指不顧個人安危,保護國家和集體利益以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事跡突出的行為。

把做好事的主體僅限於中國公民,似乎不太合適。外國人做好事怎麽辦?該規定還要求行為人“不顧人身安全”,不宜排除“見義勇為”。這壹規定也不排除負有法定義務的人忠實履行義務。

山西省規定,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行為人是“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和保衛部門抓捕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犯罪行為,提供重要線索證據,協助公安司法機關破獲重大刑事案件”。《重慶市鼓勵公民見義勇為條例》也做出了類似規定。上述規定排除了排除自然災害、救助遇險人員見義勇為的常見情形。

見義勇為行為有幾個特點需要把握:

壹是其主體的普遍性,只要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無論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是具有政治權利的人,還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是被羈押的人,還是已經犯罪的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等。,應該是見義勇為的主體。有些人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問題是實際做的時候是否應該被視為見義勇為。

第二,形勢的緊迫性和相當大的危險性。緊急性和相當的危險性是區分見義勇為和其他善行的關鍵點。

三是目的的正當性,即行為人實施其行為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權利不受侵犯或者損失,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而自願實施。如果行為人沖入火場搶救家庭財產而受傷,或者為履行法定或者約定義務而實施的行為不在此列。

見義勇為行為與類似行為的聯系和區別。

(壹)見義勇為與無因管理的關系和區別。

無因管理是指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對他人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見義勇為行為都符合無因管理的要求,但不能將所有的無因管理行為都視為見義勇為行為。

雖然無因管理可以包括做好事,但將做好事僅僅等同於無因管理是不合適的。見義勇為作為無因管理中的特例,其特殊之處在於“見義勇為”。即局勢的緊迫性和相當大的危險性。

(二)見義勇為與正當防衛的聯系和區別。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益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停止不法侵害並對不法侵害造成損害的行為。正當防衛的客體是不法侵害人。除為保護本人人身、財產等權益的防衛外,其他壹切正當防衛行為均可視為壹種見義勇為行為。

(三)、見義勇為與緊急避險的關系和區別。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而采取的不損害另壹種較小的合法權益的緊急避險行為。除為本人人身、財產等權利緊急避險外,其他緊急避險行為也可視為見義勇為行為的壹種。

在刑法中,關於緊急避險行為的規定與正當防衛具有相同的主要功能,其主要意義在於區分罪與非罪。在民法中,雖然對緊急避險行為的規定比正當防衛有了進壹步的發展,但由於涉及到第三人的責任問題,只是從行為人免責或者過度避險的責任角度進行規定,並沒有對行為人因該行為造成的損失如何進行救濟和表彰的規定。

見義勇為救濟原則

(壹)國家賠償先行原則

見義勇為是有益於國家和社會的行為,這壹點沒有異議。因此,國家對見義勇為者遭受的損害進行賠償是自然的、符合邏輯的。目前是對見義勇為者的獎勵政策,這是必要的,但沒有補償的獎勵顯然不夠。大部分獎勵都彌補不了見義勇為者的損失。

(二)利益平衡原則,鼓勵見義勇為人員。

在行善過程中,由於行善者的行為是在緊急情況下做出的,來不及充分考慮和慎重考慮,損害了他人不應損害的合法權益;或者因為超出了我們的能力;或者采取不當措施使自己受到巨大傷害。即行為人未能實現行為的目的和效果,在不能認定時,不利於鼓勵見義勇為行為。

(3)對侵權人的賠償原則。

國家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賠償時,應當向侵權人追償,並應當鼓勵侵權人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及時有效的賠償。如果侵權人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了及時有效的賠償,在處罰其違法犯罪行為時,應當考慮從輕處罰。

(4)受益人補償原則。

受益人從其見義勇為行為中受益,因此應當對見義勇為行為遭受損失的人進行賠償,法律對此也有明確規定。國家在對見義勇為者進行賠償後,應當讓受益人承擔賠償責任,這也有助於受益人認真、高度重視地承擔責任,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設計受益人補償標準時,還應鼓勵受益人對見義勇為行為人進行及時有效的補償。當賠償金確實使他生活困難時,國家可以再幫助他。其目的是讓見義勇為者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讓見義勇為者盡快感受到來自社會的溫暖和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