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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土地理的簡介

中學課程標準規定,“鄉土地理是必學內容”。進行鄉土地理教學,首先應明確鄉土地理的區域範圍。“鄉土”壹詞,按《辭海》的解釋,是指“家鄉、故土”,“亦泛指地方”。可見,“鄉土”是壹個邊界模糊的地域概念。

鄉土地理作為區域地理學中的壹個特定的科學概念。因其是從“鄉土”壹詞延伸發展而來的,其所指的區域範圍,尚有不同的解釋。如《辭海》中解釋為省區以下較小地區,而《地理學詞典》則解釋為“可以壹省、市或地區為單位,也可以壹個縣、區和鄉為單位”。據此,中學地理教學中,對“鄉土地理”區域範圍的劃定,先後也有變動。如1978年原教育部頒布的教學大綱中把“鄉土地理”的範圍規定為:“壹般包括本省(直轄市、自治區)地理和本縣地理;而原國家教委1986年頒布的《全日制中學地理教學大綱》和1987年頒布的帆年義務教育地理教學大綱》則規定了“鄉土地理限於本縣(市)地理”。

結合我國“鄉土地理”教學的實踐並綜合考慮我國各地區的特點本課程標準中對"鄉土地理"的範圍作了如下的規定:壹般要求以“縣壹級行政區”為單位;但也考慮到我國各地區教育發展的不平衡,從而規定,也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鄉土地理的教學可以講授本省地理,或者本地區(地級市)地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