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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交通事故城鎮人口識別

交通事故中的城鎮居民和交通事故後的受害人是否為城鎮居民的定義和標準劃分如下:

第壹,什麽是“城市居民”。

《高級漢語詞典》對“城鎮居民”的定義是:在城鎮居住和生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的“城鎮居民”,是指在國務院批準的市建制和經批準的市建制的城鎮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

可見,“城鎮居民”雖然包括“非農業”戶口人員,但並不僅限於“非農業”戶口人員,其內涵比“非農業”戶口人員要寬泛得多;而“農村居民”只是“農業”戶口人員的壹部分。所以,是否屬於“城鎮居民”,不僅要以戶籍或戶籍為依據,還要以實際居住地為依據。

第二,要明確人身損害賠償與實際住所的關系。

《人身損害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死亡賠償金”在理論上以“繼承損失”說為依據,確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對受害人未來收入損失的補償。因此,《人身損害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未來收入損失和財產損失的補償;未來的收入和財產損失,往往與受害人當時生活、工作、居住的環境和地域密切相關。戶口仍在農村,未遷入城鎮,但“人戶分離”,在城鎮工作、生活、居住壹定時間的人,融入城鎮,職業環境、生活環境、收入和消費水平都發生了變化。作為人身損害賠償的受害人,他所遭受的收入損失、財產損失等實際損失與他進城前作為農村居民所遭受的損失完全不同。與後者相比,前者的損失要大得多。因此,以實際居住地作為損害賠償標準更加科學合理,也更有利於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適用城市居民標準計算損失的法律依據。

適用城市居民標準計算損失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三個方面:

第壹,來自國務院轉來的公安部意見。2001 10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指出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範圍為縣級市、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凡在上述範圍內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直系親屬,均可根據本人意願申請城鎮常住戶口。同時還規定,長期居住在小城鎮的人員,在入學、參軍、就業等方面享有與原當地城鎮居民同等的權利,履行同等的義務,不得對其實行歧視性政策。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起訴時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民壹庭的答復。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壹人民法院在《關於城鎮有固定住所的農村居民賠償費用如何計算的批復》(2005人民法院第25號)中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戶籍所在地、固定住所等因素,確定適用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支出)。雖然這份批復是應雲南省高院的要求作出的,但最高人民法院第壹人民法院還是發給全國法院參考。

第四,根據《城鄉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條例》的規定,鄉和建制鎮雖然在行政上處於同壹層級,但由於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在規劃內容和審批上存在明顯差異。鎮不同於集鎮,鄉不等於鎮。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special/jtsgpc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