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意義上講,消費者應該是以個人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接受服務的社會成員。消費者不同於生產者或銷售者。他或她必須是產品和服務的最終用戶,而不是生產者或經營者。換句話說,他或她購買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個人或家庭的需要而不是商業或銷售,這是消費者最本質的特征。作為消費者,其消費活動不僅包括為個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產品,還包括為個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務。但無論是購買和使用商品,還是接受商品,目的都只是為了滿足個人和家庭的需要,而不是生產經營的需要。
從生物學上講,消費者本質上也是壹個生物群落。異養生物,包括食草動物和食肉動物,稱為消費者。顧名思義,這些消費者不能直接利用太陽能生產食物,只能通過直接或間接食用綠色植物來獲取能量。根據取食狀態不同,可分為直接依賴植物的枝、葉、果實、種子和雕落物的壹類消費者,如蝗蟲、兔、鹿、牛、馬、羊等草食動物;以食草動物為食的食肉動物為二級消費者,如黃鼠狼、狐貍、青蛙等。食肉動物之間存在著弱肉強食的關系,其中的強者成為三、四級消費者。這些高級消費者是生物界最兇猛的食肉動物,比如水中的獅子、老虎、老鷹和鯊魚。有些動物既吃植物又吃動物,稱為雜食動物,比如壹些鳥和魚。消費者處於生態系統中物質和能量轉化過程的中間。
消費者的概念
消費者的概念在各個國家的法律和壹個國家各個部門的法律中是不同的。根據確認標準的不同,大致可以分為三種:
1.以經濟領域為主要確認標準
認為所有在消費領域為生產或生活目的而消費物質資料的人,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無論是生活消費還是生產消費,無論是生活資料的消費者還是生產資料的消費者,都屬於消費者。例如,泰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所謂消費者,是指接受購買者或者經營者服務的人,包括為購買商品和享受服務而接受經營者建議和說明的人。”
2.以消費目的為主要標準。
認為消費者僅指以非商業目的購買和使用商品的人。所謂非商業目的,僅限於買家自己消費,不得轉售或營業。例如,福建省《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條例》規定,消費者是“有償接受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務的社會成員”,而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將消費者定義為“有償接受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顯然,這個定義並沒有明確排除法人等社會組織。
3.以自然人為主要標準
這種劃分不是基於或者僅僅基於消費目的,而是特別強調消費者的自然人屬性。比如美國的布萊克法律詞典認為“消費者是購買、使用、持有和處理產品或服務的個體”。1978年在日內瓦召開的國際標準化組織消費者政策委員會第壹屆年會上,將“消費者”定義為“為個人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人成員”。《俄羅斯聯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消費者”定義為“為個人需要使用、獲取、訂購或有意獲取或訂購商品(工作和服務)的公民。”
從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看,該法雖然沒有對消費者進行明確界定,但該法第二條將“為生活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界定為消費行為。可見,所謂消費者,是指為日常消費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公民和單位。
[編輯本段]消費者的法律特征
中國消費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消費者的消費性質屬於生活消費。
消費者的日常消費包括兩類:壹類是物質資料的消費,如衣、食、住、行、用。二是精神消費,如旅遊、文化、教育等。
2.消費者的消費對象是商品和服務。
商品是指商品中與日常消費相關的,通過流通過程引入的部分,不論是否經過加工,也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
服務是指為消費者提供的任何壹種與日常消費相關的有償服務。
3.消費者的消費模式包括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
關於商品消費,即購買和使用商品,不僅包括消費者購買商品供自己消費,還包括購買商品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購買的商品。至於服務消費,既包括自費接受服務,也包括自費接受服務。無論是商品消費還是服務消費,只要其有償獲得的商品和服務用於日常消費,就屬於消費者。
4.消費者的主體包括公民個人和用於日常消費的單位。
生活消費主要是公民個人(包括家庭)的消費,公民個人的生活消費是保障的重點。但是,生活消費也包括單位的生活消費,因為壹般來說,單位購買的生活資料最終都是個人使用的,有些單位也是為了個人的生活消費而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的。
[編輯此段]消費者權利
消費者權利是指消費者在消費領域所擁有的權利,即在法律的保護下,消費者有權做某些行為或要求他人做某些行為,也有權不做某些行為或要求他人不做某些行為。它是消費者利益的法律體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明確規定了消費者的權利,具體如下:
(壹)消費者享有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簡稱安全權。
安全權包括兩個方面:壹是人身安全權,二是財產安全權。這裏的人身安全權是指生命和健康不受損害的權利,即保持各種器官及其功能完整的權利和生命不受危害的權利。財產安全權是指消費者購買或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安全,包括除其購買或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以外的其他財產的安全。
為了實現這壹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說,如果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品和服務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比如家用電器不允許有漏電、爆炸、自燃等潛在危險。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社會普遍認可的安全衛生要求。
(二)消費者有權了解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簡稱知情權。
隨著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現代科學技術的廣泛應用,新型消費品的種類日益增多,部分商品的使用要求越來越復雜,消費者需要對商品和服務進行必要的了解。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說明、售後服務以及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信息。
(3)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利,簡稱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消費意願、興趣、愛好和需求,自主、充分地選擇商品或服務。主要內容有:
(1)有權選擇自己的運營商;
(2)有權自主選擇產品品種或服務方式;
(3)有權決定是否購買或接受服務;
(4)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享有比較、鑒別和選擇的權利。
(四)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權,簡稱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是壹種市場交易行為。如果經營者違反了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主要表現在:壹是有權獲得公平的交易條件。如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交易條件的權利。二是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如強迫消費者購物或接受服務、強制搭售等。
(五)消費者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簡稱索賠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人身權、財產權可能受到侵犯。人身權利受到侵犯,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人格榮譽權。財產損失,包括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直接損失是指現有財產的損失,如財產損壞或傷殘後花費的醫療費用。間接損失是指未獲得可獲得的利益,如因侵權住院或傷殘後無法工作而減少的勞動收入和勞動報酬不足等。
享有請求權的主體是指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受害人。受害者包括:
(1)買家,即購買商品自用的消費者;
(二)商品使用者,即不直接購買商品自用的消費者;
(3)服務對象;
(4)第三人,即在他人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過程中遭受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其他消費者。
(六)消費者有權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簡稱結社權。
雖然我國許多政府機構從不同方面履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職責,但消費者依法成立協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仍然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國,目前消費者社會組織主要是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地方消費者協會(或消費者委員會)。依法成立的各級消費者協會,通過有組織的活動,使消費者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七)消費者有權獲得有關消費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知識,簡稱獲得相關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獲得相關知識的權利有利於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能力,也是實現消費者其他權利的重要條件。特別是消費者維權知識,可以在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效尋求解決消費糾紛的途徑,及時獲得賠償。
(八)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受到尊重的權利,簡稱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受到尊重的權利。
在市場交易過程中,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得到尊重,這是消費者應該享有的最起碼的權利。人格尊嚴是指人的自尊和自愛。其權利包括消費者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和肖像權。尊重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關系到各民族平等,關系到加強民族團結,處理民族關系,促進國家穩定,必須高度重視。
(九)消費者有權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情況進行監督,簡稱監督權。
消費者監督的具體表現是: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有權檢舉和控告消費者權益保護者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編輯本段]消費者應具備的條件
第壹,消費者應該是以生活為目的的公民消費。如果消費的目的是為了生產,就不屬於消費者的範疇;
第二,消費者應該是商品或服務的使用者;
第三,消費對象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務;
第四,消費者主要指個人消費。然而,也有例外。比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明確規定消費者是指個人消費者,實質上既包括個人消費者,也包括單位或者集體。只要是用於日常消費的,都屬於消費者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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