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學界最早專門對身份問題進行探討的是馬克昌教授在1986年《法學研究》第5期上發表的《***同犯罪與身份》,該文首次對身份予以關註,從犯罪特殊主體,以及犯罪與身份的角度對身份進行了研究。自此以後,我國大多數學者也都是從犯罪特殊主體以及***同犯罪的角度對身份問題進行研究。
身份的種類
從法律意義上講身份的實質在於法律對壹個人的法律地位做出了標簽性判定。根據形成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是人的自然特征,即由於年齡、性別、生理方面的差異所形成的特征;另壹部分是人的社會特征,即人們在社會活動中由於自己所從事的工作、所扮演的角色做出的行為不同而形成的相互區別的特征。
根據身份對定罪量刑的影響,還可以將身份分為積極身份和消極身份。積極身份是指對定罪量刑具有積極影響的身份。而消極身份,又稱排除行為犯罪性的身份,是指對定罪量刑具有消極影響的身份。
身份的特征
關於刑法中身份的特征,理論界有各種不同的觀點。有的學者認為:刑法中的身份有事實、本質和法律三個方面的特征。
1、事實特征:壹定的個人要素即依附於個人而存在的某種情狀。
2、本質特征:對定罪量刑具有影響。
3、法律特征:法律明文規定。
有的學者則認為刑法中的身份應有事實、主體、本質、法律四個方面的特征。
1、事實特征:每壹個所具有的資格和關系。
2、主體特征:壹定犯罪行為人所必需具有的特征資格和其他關系。
3、本質特征:身份必需對定罪量刑有影響。
4、法律特征:對定罪量刑產生影響的行為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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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