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英語詞典 -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是什麽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是什麽

結婚時代:妳如何保護自己?

—關於《婚姻法》新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人類社會迄今為止所進行的每壹場進步運動,都是壹場身份到契約的運動。

—[英]亨利·梅因《古代法》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宣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正式實施。關於房子的問題引發民眾強烈反彈。有人就此總結為婆婆笑了、丈母娘哭了、男人有福了、女人受苦了、小三失寵了,並高調的宣稱中國進入了新結婚時代:壹個“只見房子不見婚姻“的新結婚時代,壹個更加現實和勢利的新結婚時代,甚至是壹個徹底的男權化而徹頭徹尾的放逐女人權利的新結婚時代……

事實上是否果真就是如此呢?

我本來並不想就此說什麽,因為這雖然是自己壹直關註的卻並不是自己的強項,而且自己也不是壹個招惹外界的人,這次關於“解釋三”已經成為社會熱點,我相對更喜歡沈澱以後的東西,“跟風”從來不是自己的派頭和風格。但是自實施以後,很多人就此咨詢裏面的問題種種,當然女性相對多壹些,包括我的壹些同學,都是即將進入婚姻殿堂的“準新娘”們,聽說來了個“新結婚時代”,便都有些忐忑,我剛開始接到同學的電話,聽著她訴說的擔心和顧慮,不禁啞然失笑,怎麽會有這樣的擔心呢?原來又是那些“唯恐天下不亂”的媒體的胡亂報道,什麽“女權PK男權啊”,“丈母娘哭訴無用武之地啊”,這都什麽亂七八糟的。原諒我,對壹向很自得的媒體我還是很有成見的,或者說保留著著清醒和正確的態度。中國媒體歷來沒有獨立、自主的態度和立場,卻仍不自知,還依然恬著臉自居“人民喉舌”、整天說什麽“輿論監督”。每壹次都不知道從那個犄角旮旯裏找兩個老大爺過來就吹噓說這是民意。又或者不知道從那找來兩個人就在那充當專家來進行評論。媒體的胡亂報道攪擾了公眾的視線,於是很多人都是帶著強烈的感情因素來看待“解釋三”中的這個問題,卻不曾在法律的層面上進行評說,於是我整理了社會上對“解釋三”的這壹爭議焦點,從法律的角度進行評說和解讀,以資讓大家對“解釋三”中的問題有壹個深層、全面和正確的了解。

壹、“解釋三”中關於“買房”問題的規定述錄

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壹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壹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壹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是引起爭議最大的條款,很多女性認為這解釋對她們不公平,將來壹旦離婚,女方很可能被“凈身出戶”。不過,該解釋卻讓不少公婆放心:養兒子也不“虧”了,不用“防”著兒媳了;壹些“準丈母娘”們也憂心忡忡起來,《婚姻魔鬼詞典》裏對“丈母娘”專門有個定義,丈母娘就是壹個道行比老婆還高的卻不站在妳這邊的女人。現在在這般局勢下,當然要顯示她們的道行了,“解釋三”壹出,很多女孩子還很矜持的不敢說怎麽怎麽樣,壹些“準丈母娘”立即表示,以後的戰略重點從原來要求男方買房已轉變為在買房的基礎上把女方的名字送入房產證,否則自己的女兒不是白出嫁壹次,還搭上了嫁妝。

二、淺藍色律師關於該問題的法律解讀

其實不管是“準新娘“還是“戀愛女”包括“準丈母娘”們的擔心我都能理解,但問題沒有那麽復雜,據說很多“準新娘”因為“新結婚時代”這壹攪局,而把本已確定的婚姻變成了壹場拉鋸戰,結果婚姻成了未來壹件不可預測的事情,而很多“戀愛女”則增加了新的考驗項目,就是以後的房子產權登記的問題。不僅如此,原來已經結婚但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的家庭也因為房子登記鬧起了矛盾,其實這真有點過了,問題遠沒有那麽復雜,也不似很多人想象的那麽嚴重。

首先這壹條並不是專門針對女性,而是壹項普適性規定,不僅僅包含給兒子買房女方不得分,娘家為女兒買房也同樣適用。當然很多女性都認為這好像是專門針對她們,這種感覺也不是沒有道理,因為現在形成的既定觀念就是男方買房,在這種觀念下這條規定似乎就壹下對準了女方。

即使是男方買房,是不是就壹定導致女方在離開時“凈身出戶”呢?

也不是這樣的,法律規定只有是婚姻雙方對房屋產權未作約定的情況下,才發生效力。如果夫妻雙方對此先有約定,或房產登記***同署名,就不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婚姻法》第19條也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的財產。民法領域有壹項基本原則,即“意思自治”,現行《婚姻法》自然也遵從該原則,只要夫妻雙方事先達成協議,完全可以按照雙方事先的約定處分財產。司法解釋僅僅確保壹個底線,保護最起碼的雙方權益。從現有的情勢看,大家對這個問題既然這麽重視,怎麽可能不就此問題進行約定呢?

以上是理論上的解說,從實務的角度說,這問題就更不必擔心。現在大多數情況下,男方買房也只是“男方”家裏交首付,以後兩個人***同還貸,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產權登記在男方名下,女方的權益也不會遭受很大的損失,我們可以算壹下,比如壹套房子首付20萬,兩個人***同還貸40萬,後來房子增值到壹百二十萬,這時候根據法律規定先要協商,協商不成房子的產權歸男方,沒有問題,但是男方要給女方多少補償呢?不是退20萬就完了,而是要把增值利益算上,房子壹***支付60萬,男方付40萬,女方付20萬,後房子增值到120萬,這時候男方需支付女方40萬才可以取得產權,所以女方的權利並沒有損失。這壹條也是在“解釋三”中規定的,可惜大家大多忽略了,就記住那個第七條了。

所以這個問題沒有那麽嚴重,尤其沒有嚴重到因為這個而把婚姻變成拉鋸戰的地步,也不應因為這個問題讓剛剛組織的家庭經歷壹次霜降,沒有必要。當然作為律師,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是天職。如果妳作為女方,馬上要結婚,不僅是男方買房而且是已經交情全款了,這時候妳住進這所房子不舒服,那有什麽辦法呢?鑒於律師搞陰謀詭計的形象不致於更加明顯,就到此為止了。不過需要提醒妳的就是壹定不要逼著妳的“準丈夫”把妳的名字也放進去,但是可以換個人,比如那個道行比妳深、卻壹直站在妳這邊的那個人。但這是壹種兩敗俱傷的方法,還是不宜輕易就拿出來用。

三、淺藍色律師關於“解釋三“的價值評斷

我看完“解釋三“,覺得平平,了了無物,為什麽這麽說呢?我原來壹直詬病司法解釋“逾規”的問題,從現有的法制體制來看,司法解釋只能是在基本立法的框架內進行解釋,以達到司法技術的能動性和可操作性,從而實現立法理念和其中的價值觀念在社會實踐中的運作,可是壹直以來,司法解釋總是“逾規”解釋,可是中國“違憲審查”機制的缺位,導致司法解釋替代立法在實踐中發揮作用,而真正的立法被懸置,束之高閣。但是近來民權觀念的提高,推動了立法機關地位的提高,最高院也就越來越守規矩了,此次《司法解釋三》就是壹個表現。

“解釋三”的出臺,在中國引起軒然大波,眾說紛紜,媒體又跟著起哄,導致現在人人都在說“新結婚時代”。其實我對“解釋三”的壹個總體態度,就是此解釋是罕見的壹次沒有逾越基本立法的司法技術操作。最高院的那位發言人的發言壹直說的都是“首次明確……”,其實這些問題都是涵蓋在《婚姻法》裏面的,並不是出臺的新規定。

其實這種方式從2001年新《婚姻法》[1]出臺,壹直在采用。2001年新《婚姻法》頒布,隨之最高院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壹,裏面明確說“新《婚姻法》生效後,需要清理和重新規定的內容很多,如果等全面清理後再制定壹個完整、系統的司法解釋,不僅需要深入研究原有的司法解釋,而且需要進壹步調查研究《婚姻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還需要總結其實施後的審判實踐經驗,這樣的話,短期內難以出臺,而目前實踐中許多法律適用問題又迫切需要解決。所以,我們計劃分批作出司法解釋。”因為確定了分批次的出臺司法解釋,因此最高院陸續出臺了“解釋壹”、“解釋二”和“解釋三”,每壹次解釋當時是應對司法實踐和現實生活中的新問題和焦點問題,但卻是局限在原有《婚姻法》規定的框架下展開的。在解讀“解釋三”的時候,必須要堅定這壹點。

另外針對“解釋三”的規定,也的確是在切合實際上作為自己的努力方向。現在中國市場經濟的推行,市場化程度越來越深,人們也越來越接受市場經濟的法則,推崇契約的價值理念,而這壹點也越來越滲透到了人身屬性支配的婚姻家庭領域。記得原來新《婚姻法》剛剛出臺時,很多人不能接受“婚前協議“的做法,壹個人剛結婚就要為離婚打算,任憑法律人怎麽說,普通人都不能接受,但現在很多人都理解了”婚前協議“的做法,婚姻是滲透著感情,但是財產也是其中的壹部分,雙方應該在清醒和理智的時候就將此問題解決好。而“解釋三”也是這麽壹個初衷,讓愛情回歸本質,讓離婚夫妻雙方更加便捷地處理財產問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但是雖然初衷是好的,但也引起了許多新問題,比如男女性別的平衡、城鄉二元的社會結構,都涉及很多復雜的問題。當然婚姻這種事,法律的態度本來都是半準入的態度,我們不能寄希望於法律給我們創造幸福的生活和和睦的家庭。最為本質的還是讓情感回歸,作為婚姻的支柱。不管怎麽說,社會學的研究表明,往往是並不太現實的婚姻才是幸福的婚姻。

[1] 中國《婚姻法》1950年頒布至今,***修訂兩次,1980年和2001年,兩次修正幅度都很大,雖說是修正,但都有推倒重來的氣勢,尤其是最近這壹次,因此在法學界,壹般把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稱之為新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