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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出和短缺的組件

“溢短裝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最常見的條款,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即數量機動的範圍、溢短裝的選擇權和溢短裝的定價方法。數量調整的範圍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在機動範圍內多交貨還是少交貨,壹般由賣方決定。單就遠洋運輸而言,由於交貨數量與承運船舶的艙位容量密切相關,因此在超載和短裝之間的選擇權應由安排貨物運輸的壹方持有。至於溢短款的計價方式,如果合同中沒有相反的規定,壹般按照合同價格計算。但是,有些合同規定計算安裝或卸載當天的市場價格,目的是防止有權選擇多交或少交貨物的壹方為了獲得額外的利益而故意多交或少交貨物。

值得註意的是,在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數量機動範圍的情況下,賣方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數量履行交貨義務。但如果用信用證付款,根據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除非信用證中規定不得增減貨物數量,除非有明確規定,(1)在提款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情況下,允許貨物數量有5%的彈性。(2)僅在規定量中有“約”、“近似”、“大約”等字樣的,增減幅度按UCP600不得超過10%。但是,本規定不適用於以包裝單位或數量計算交貨數量的貨物。根據上述《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的解釋,賣方交付的數量可以與信用證規定的數量相差不超過5%,即使信用證中沒有規定數量彈性,只要提款金額不超過信用證規定的金額且數量不能增減。如果是以包裝單位或數量計算的商品交易,賣方交付的數量必須與合同規定的數量完全壹致。溢短裝條款是買賣合同數量條款中的壹個條款,規定賣方實際交貨數量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多於或少於合同規定的數量。其內容包括溢缺範圍、誰來選擇以及溢缺定價方法。

多或少條款:合同的數量條款規定可以增減壹定比例,誰選擇增減的條款。

在實際業務中,農副產品、工礦產品等大宗商品,由於商品和運輸裝載的特點,很難嚴格控制數量。此外,由於供應的變化和加工條件的限制,壹些商品的實際數量往往低於最終裝運時合同規定的數量。

對於這種交易,為了方便賣方履行合同,通常會在合同中規定可以在壹定範圍內增減交貨數量。常見的方法是指定允許溢出和短缺的百分比。比如20000米,賣家可以做空,做空5%。在信用證支付的情況下,根據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如果金額不超過信用證規定的金額,如果數量僅以計量單位表示,則可能有5%的增減。如果在數量上增加壹種左右的詞,可以有10%的增減。(1)數量的增減要適當。數量增減的幅度通常用百分數表示,如3%或5%。合適的百分比取決於商品特性、行業或貿易習慣和運輸方式等因素。

(2)關於增加或減少幅度選擇權的規定應當合理。在合同約定有機動範圍的情況下,應當明確選擇機動範圍的權利。在實際業務中,通常由賣方決定,但在運輸由買方安排的情況下,也可以由買方或船方決定。

(3)溢短裝數量的定價方法應公平合理。除另有規定外,多裝和少裝數量的計價方法壹般按合同價格計算。為了防止有權選擇多裝或少裝貨物的壹方利用市場的變化,故意多裝或少裝貨物以獲取額外利益,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多裝或少裝部分的市場價格在船舶安裝時或貨物到達時計算,以體現公平合理原則。

涉外經貿法律文件的起草與翻譯作者:本站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6-9-21 12:26:00出版社壹般需要外籍律師參與涉外經貿合作中的談判、起草文件、提供咨詢、見證等事宜。作為從事涉外工作的律師,不僅要有掌握中文經貿法律文字的能力,還要有掌握英文經貿法律文字的能力。本文擬就涉外經貿法律文件的起草和翻譯進行如下探討。

經貿法律文件起草和翻譯前的準備。

在國際貿易的交往中,雙方通過談判或函電達成協議後,大多需要簽訂正式的書面文件(合同)作為行為成立的依據。在起草和翻譯經貿法律文件之前,準備工作極其重要。在中國的對外貿易實踐中,經常發生壹些糾紛或索賠,原因很多,但合同簽訂或翻譯不當是壹個重要原因。

準備是起草和翻譯涉外經貿法律文件的必要階段。精心而充分的準備,將預示著壹份合格的經貿法律文件的誕生。既然準備工作如此重要,而不同種類的經貿法律文件又各有特點,很難作出概括性的總結。在這裏,我只能概述壹兩個壹般性問題。

在妳開始起草和翻譯之前,首先要確定妳要起草和翻譯的經貿法律文件是什麽樣的,以便提前熟悉下面的專業知識,因為壹份經貿法律文件往往涉及到很多方面的知識。例如,專有技術合同不僅包括許可合同的定價方法、支付方式和合同格式等專業知識,還包括技術、經濟、貿易和法律等學科。因此,在正式起草和翻譯之前,熟悉相關部門的專業知識和需要準備的資料或參考書,有目的地收集和選擇相關資料,是大有裨益的。特別是經貿法律文件對用詞的要求相當嚴謹準確,有時為了排除歧義,必須保持壹個翻譯。在起草和翻譯之前,要經常查閱專業書籍,準確地選擇每壹個字和術語,絕不允許文本中有壹點隨意性。以“要約”和“承諾”這兩個詞為例。在普通的英語詞典中,“提議”被解釋為:“提議、提議和意圖;“承諾”解釋為“接受、接受和承諾”,但在商務合同中,“要約”只能翻譯為“要約”,對應的“要約人”是“發盤人”;“承諾”只能翻譯成“承諾”,對應的“允諾人”是“接受人”。例如,在起草專有技術合同中的估價方法時,我們經常會遇到兩種價格,即“交鑰匙價格”和“使用費價格”。在翻譯這兩種價格時,壹定要理解它們的本質含義,千萬不能掉以輕心。第壹種價格實際上是壹種“壹次性”的定價方法。具體做法是在簽訂合同時協商好技術轉讓的所有費用,然後在合同中明確列出合同總價和幾個分項價格,所以翻譯為“總價”;後壹種價格是滑動定價法。項目建成投產後,按合同產品的生產數量或凈銷售額提取壹定比例的費用作為技術轉讓獎勵。這個百分比實際上是壹個版稅率,因此版稅價格被翻譯為版稅價格。

律師在起草經貿法律文書之前,要認真研究並規定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到準確、完整、清晰、具體。因為貿易合同壹旦簽訂,合同各方都必須全面履行,否則就會產生糾紛和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