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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fer,Assignment,Charge和Pledge的區別

先看assign和transfer.兩者均有轉讓的意思,但又有區別。請看以下法律詞典的詞條。

assign 轉讓;動產轉讓 轉讓財產,尤指轉讓屬人財產或動產〔personal or moveable property〕。在英格蘭,動產轉讓是指屬人動產、實產〔real property〕中的動產權益〔chattle interest〕或實產中的衡平法權益〔equitable interest〕的完全轉讓。它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在蘇格蘭,動產轉讓是指將債權、股權、版權、保險單等無形財產權完全或僅作為擔保加以轉讓的方式。並非所有權利都可轉讓,某些特定類型的權利轉讓需要特殊的手續。

transfer n.(1)轉換;轉移 指對財產或其利益進行處理和分割的任何方式,包括金錢的支付、免除債務、租賃、設置負擔等,也包括財產權的保留;它可以采用直接或間接、無條件或附條件、自願或強制等各種類型的方法。 (2)流通 指按照法律形式進行票據流通,包括通過背書、支付、轉讓和法律規定等方式。 (3)轉讓 指財產或所有權等的讓與。

v.(4)移轉 尤指改變占有或支配。 (5)賣給;贈給。

----元照英美法詞典

assign 讓與,動產轉讓

transfer (所有權的)讓與(把壹個人的權利轉讓給另壹人),(物權、產權等)轉讓

transfer, assignment, conveyance, negotiation 均有轉讓的含義。transfer 為壹般術語,可泛指各種轉讓;assignment多為民法或合同法上的債權讓與,且常指轉讓無形財產的權利;conveyance 多指不動產,如土地物權(title)的轉讓,其也包括土地其他權利的轉讓或租賃(lease)、按揭(mortgage)或抵押(encumbrance);negotiation 常指票據法上的權利轉讓

----英漢法律英語大辭典

從元照英美法律詞典沒太看出兩個術語的區別。但依據英漢法律用語大辭典,transfer為壹般術語,而assignment多用於民法和合同法上的債權讓與,及無線財產的權利的讓與。但查布萊克法律詞典第八版,assign用convey和transfer解釋。而transfer則用convey, remove from, pass or hand over from,但指出尤指占有和支配的改變。可見這兩個術語雖然同義,但還是有區別的。

再看charge和pledge.

charge 擔保;負擔 為保證債務的清償或義務的履行而在土地或其他財產上設定的抵押權〔mortgage〕、留置權〔lien〕或其他無特別名稱的擔保權利,如果土地所有人或其所擔保的人未償還債務或履行義務——例如納稅、支付遺產或年金等,擔保權利人可以訴請變賣土地以抵償債務。根據英國1925年《財產法》〔Law of Property Act〕,負擔分為普通法所承認的土地負擔——包括地租負擔〔rent charge〕、普通法上的抵押〔legal mortgage〕、土地稅負等——和衡平法上的土地負擔〔equitable charge〕。後者存在於債權人未取得對土地的普通法地產權的情況,例如通過寄存產權文書設定衡平法上的抵押〔equitable mortgage〕,或者借款人本身只對土地享有衡平法上的權利。土地上的負擔必須在土地登記局或類似政府主管機構登記,否則不能對抗已支付對價的買主。

  pledge n.(1)質押 債務人將其動產或無形財產證書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變賣質物受償,但在變賣前債務人還可通過履行債務贖回質物。在美國,有關質押的法律大多已被《統壹商法典》〔U.C.C.〕第九章有關擔保交易〔secured transactions〕的規定所替代。 (2)(廣義)保證;擔保 提供某些擔保物作為履行債務的保證。 (3)質物;典當物;擔保物 (4)(古)(復)訴訟保證人 在普通法訴訟中,作為原告的保證人,其名字須附於起訴狀〔declaration〕之末。後來由於不再對提出虛假請求的原告處以罰款,即純粹成為壹種形式,壹般以虛構的人名John Doe和Richard Roe代替,或完全省略。

 -----元照英美法詞典

charge 抵押,財產負擔

pledge 質押,質權v.質押;出質;典當

charge, mortgage, pledge, lien, hypothecation 均有債務人將其財產作質押擔保的含義。在英美法中,擔保包括人的擔保(personal security)和物的擔保(real security)兩種。其中物的擔保可分為三種類型:壹為由債權人取得對擔保物的所有權,而不依賴於對物的占有的擔保;二是債權人不享有對擔保物的所有權,但依賴於對物的占有的擔保;三是既不依賴取得對物的所有權,也不依賴對物的占有的擔保。屬於第壹類型的擔保為mortgage(按揭),屬於第二類型的擔保有pledge(質押)和lien(留置),屬於第三類型的擔保有charge hypothecation。charge 和mortgage 經常用作不動產的擔保中。它們在實務上盡管區別不大,但在理論上,尤其是房地產抵押上仍存在較大差異。charge 是指房地產所有者將某些權益賦予債權人,作為償還債務或履行責任的擔保,壹旦抵押人無力償還債務或履行責任,債權人即可行使這些權益,處置該抵押的房地產以獲得清償。charge不轉移房地產所有權,而只是賦予債權人對房地產的某些權益,包括占有權益,故charge 十分等同大陸法系中的“抵押”,當然也有人主張將其譯為“財產負擔”。而mortgage 在香港則被譯為“按揭”,指房地產按揭人將其房地產的產權(業權)移轉給債權人,作為償還債務的擔保,但實際占有權卻仍然為債務人所有。在按揭期間,債權人即成為按揭房地產的產權所有人,如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債權人可以按按揭房地產所有權人的名義起訴,取消按揭人的回贖權,從而取得按揭房地產的包括占有權在內的絕對產權(title)。過去內地多將mortgage 譯為抵押,但鑒於該單詞的內涵與大陸法系的抵押含義有壹定差異,且目前內地已開始使用“按揭”這個術語(盡管從法的角度上看,內地現仍從大陸法系的抵押觀念來認識按揭),從翻譯角度上講,筆者認為最好能將mortgage 翻譯為“按揭”。pledge為質押或質權,指占有權而非所有權的轉移;而lien則為留置權;hypothecation 來源於羅馬法中的hypotheca,在英美法中,其常用作指海商法中的船只或貨物的抵押

-----英漢法律用語大辭典

可見charge和pledge都有債務人用財產為自己債務擔保的含義。但charge指既不依賴取得對物的所有權,也不依賴對物的占有的擔保,即我們所謂的抵押,而pledge指債權人不享有對擔保物的所有權,但依賴於對物的占有的擔保,即我們所謂的質押。而布萊克法律詞典第八版對pledge的釋義為:the act of providing something as security for a debt or obligation; A bailment or other deposit of personal property to a creditor as security for a debt or obligation.而對charge的釋義為:to impose a lien or claim, to ecumber.可見charge不僅指抵押,也有留置之意。但牛津法律詞典第五版對charge 的釋義如下:A legal or equitable interest in land, securing the payment of money. It gives the creditor in whose favour the charge is created (the chargee) the right to payment from the income or proceeds of sale of the land charged, in priority to claims against the debtor by unsecured creditors.可見charge主要指房地產所有人將地產上的某些權益給予債權人以作為債務的擔保,翻譯為“抵押”較妥。

可見assign和transfer雖同義,還是有區別的,但漢語翻譯無法體現。但要忠於原文,故本人選擇同義重復的譯法,而charge和pledge分別譯為“抵押”和“質押”。

見壹網友翻譯功底不錯,其譯文如下:

10.其他

10.1 本協議的任何壹方,在未得到另壹方的書面許可前,都不得將其根據本協議所享有的全部或任何權利或義務分派、轉移、托管或抵押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