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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手機管理規定

第壹條 嚴禁學生攜帶手機以及手機附屬設備(充電器、充電寶、耳機等)入校,無論是智能機還是普通功能機或者其它通訊工具均包含在內。MP3、MP4、iPAD及其它類PAD設備等同於手機對待。

第二條 凡發現學生攜帶手機入校,無論在校園內何時何地、使用與否,學校領導及教職員工都要把該手機及其附屬設備當做違紀違規工具予以收繳暫扣,並將收繳的手機及附屬設備交由政教處詳細登記、保管,並由學生簽字確認。

第三條 允許學生攜帶並使用電子書包、電子詞典等學習用電子產品,但不允許使用這些產品玩遊戲、看小說、聽歌看視頻、拍攝錄影、上網聊天等的娛樂功能,壹經發現,等同於手機對待,予以收繳暫扣。

第四條 為方便學生主動與家長溝通,學校公寓安裝有插卡電話,學校超市也有公用電話。如家長有事找學生,請家長直接撥打班主任或其它教師電話,由教師代為轉告。如有急事發生,教師會主動聯系家長。

第五條 如有極特殊情況,必須攜帶手機進校的,請務必先與班主任聯系,班主任同意後,方可攜帶手機入校,入校後第壹時間將手機上交至班主任處保管,使用的時候去班主任處領取,使用完畢後立即歸還給班主任繼續保管,並在大休退校日返還。由於學校提供了必要的學生家長溝通渠道,所以完全沒有必要將手機等設備帶入校園,如果違規攜帶使用手機被收繳或者極特殊情況下攜帶手機並上交班主任保管,那麽班主任或者學校在保管上交和收繳的手機期間,如果出現手機質量損壞、甚至遺失,老師和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 違規攜帶及使用手機第壹次被收繳暫扣,學生將被口頭警告並扣分,手機將被暫扣壹個月,學生必須填寫《手機暫扣處罰單》,待至期滿後在其表現良好且無其它嚴重違紀的前提下,由班主任與政教處分別在處罰單上簽字同意,方可到政教處領取。

第七條 違規攜帶及使用手機第二次被收繳暫扣,學生將被全校通報批評並扣分,手機將被暫扣至當學期末,學生必須填寫《手機二次暫扣處罰單》,待至當學期末假前,由班主任、政教處及家長分別在處罰單上簽字同意,方可到政教處領取。

第八條 由於涉及安全及防火防爆問題,因此所有被收繳的充電設備壹律沒收,不再歸還。(包括手機和其它電子產品的充電器、充電線、充電寶等充電設備)

第九條 凡是拒絕配合收繳、拒不服從教導的學生,將視情節輕重對其予以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查看、開除寢籍、勸轉等處分,並通知家長來校陪讀壹周,並***同做好學生轉化工作,如家長無法陪讀,則要求家長將該生帶回反省壹周。

第十條 如被收繳暫扣手機的學生,發生轉學、退學、休學等長期離校、退校情況,則辦完相關手續後,方可到思政處領取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