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的效果是檢驗實踐。
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
-對真理標準的反思
(註:這是中國最新的哲學論文,也是最新的哲學觀點。但是這篇文章已經公開發表了,也不是第壹次出現在妳的網站上。特別說明。不知道妳們臺能不能發表。本文和《論真理標準的三要素》都是論述真理標準的論文。《論“真理標準”的三要素》也已出版。我有10多篇這樣的論文,也發表過。我能使用它們嗎?如果這篇文章有了,我會陸續發其他的論文。)
壹.總體介紹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這是1978“真理標準討論”確定的結論。筆者認為這壹結論與“主觀檢驗”和“兩個凡是”理論相比是壹大進步和理論飛躍,但其書面表述不準確、不科學。已故國家主席毛澤東的“真理的標準只能是社會實踐”、“只有千百萬人民的革命實踐才是檢驗真理的尺度”等著名結論,早於上述結論,在中國流傳了幾十年。我覺得它的書面表達也是不準確不科學的。筆者認為,準確科學的書面表述是“實踐的效果是檢驗實踐和真理的唯壹標準”。筆者所說的“實踐的效果”,就是實踐能夠促進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結果,也就是在實踐中所取得的成果和成就,也就是好的結果和利大於弊的結果。實踐的效果不僅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也是檢驗實踐的唯壹標準。這篇論文是對“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的修正、完善和發展。它比後者更進壹步。這個論斷是完全正確的,是客觀真理。筆者認為,應該對現有的“真理標準”進行反思。
第二,什麽是實踐
作者認為,實踐是社會人(主體)有意識地作用於客觀世界(客體)的各種活動形式的總和。人的壹切有意識的物質活動都屬於實踐的範疇。人們改造自然和社會的自覺活動是最重要的實踐活動,破壞自然和社會的活動也是實踐活動。侵略戰爭、恐怖活動、屠殺、違法犯罪活動、毀林等都屬於“實踐”的範疇。實踐是主客體之間的紐帶和橋梁。“民以食為天”。最基本的實踐活動是生產勞動和物質生活實踐,這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人類其他壹切形式的實踐活動都是在生產勞動和物質生活實踐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在現代社會和未來社會,教育實踐、科學實驗、生產勞動和物質生活實踐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最重要的實踐活動。
實踐活動具有雙重性,既有積極作用,也有消極作用。實踐分為正確實踐(包括基本正確實踐)、錯誤實踐、盲目實踐和實驗實踐。正確的實踐是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和客觀規律的實踐,也是促進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實踐。筆者認為,錯誤實踐也可以分為壹般錯誤實踐、災難性實踐和反動性實踐三種類型。壹切錯誤的做法都會阻礙或破壞人類社會或地方社會的生存和發展,甚至使人類社會或地方社會遭受災難,或者不利於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盲目修行也會對人類社會或地方社會的生存和發展產生很大的負面作用和影響。盲目的練習往往會變成錯誤的練習。瞎練也可能獲得或多或少的好處。有些盲目的做法,可能會變成正確的做法,或者基本正確的做法。實驗實習是壹種探索性的實踐活動,如種試驗田、新機試飛等,看某事物的結果或某事物的性能。實驗實踐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成功後會大範圍推廣,失敗後會進行多方面的改進,然後進行實驗實踐,直到成功或放棄部分實驗項目。實驗實踐對積極探索意義重大,不可忽視。對“實踐”要有清醒全面的認識。特別值得壹提的是,千萬不要把“實踐”和“正確”劃等號,否則會對我們正確理解“真理標準”產生不利影響。實踐是否正確,必須用客觀的“檢驗標準”來檢驗,才能判斷其對錯。
三、什麽是理解?
人的認識來源於實踐和客觀世界,是人腦對客觀事物的反映。認知分為感性認知和理性認知。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就是思想。思想是客觀存在通過思維活動反映在人的意識中的結果。思想的內容是由人們的物質生活條件和社會制度的性質決定的,思想在階級社會中具有階級性。人們對自然和社會的認識已經上升到理論。理論是人們從實踐中總結出來的關於自然和社會知識的系統結論。有對有錯的認識,有思想有理論。筆者認為,錯誤的思想或理論不利於或有害於人類社會或地方社會的生存和發展,可分為壹般錯誤、災難和反動三種。正確的認識,思想,理論,科學知識就是真理。真理是客觀事物及其規律在人的意識中的正確反映。它有利於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也就是說,對客觀現實及其規律的正確認識將促進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真理具有客觀性、相對性和絕對性。真理是在實踐中發展的。思想或理論對人們的實踐活動起著指導作用。在正確的思想或理論指導下的實踐,在促進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方面能夠取得良好的效果。反之,實踐會產生阻礙或破壞人類社會或地方社會生存和發展的不良後果甚至惡劣後果,即不利於人類社會或地方社會的生存和發展。
第四,實踐不是檢驗真理的標準或唯壹標準。
檢驗真理的標準或唯壹標準是確認“知識、思想和理論”是真理的標準或唯壹標準。如果我們想知道“知識、思想和理論”是否正確,那麽“知識、思想和理論”就必須在“實踐及其結果和歷史”——真理的試驗場接受檢驗。這是毋庸置疑的。作者認為,實踐本身或實踐的過程、結果、歷史具有檢驗和證明真理的功能,構成檢驗“認識、思想、理論、真理”的試驗場。實踐本身或實踐過程只是檢驗和證明“認識、思想、理論”是否為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徑和過程,而不是檢驗“認識、思想、理論”。《現代漢語詞典》說“標準”是衡量事物的準則,“標準”也可以是符合準則本身的東西,可以和類似的東西進行比較”。筆者認為,不應將“檢驗和證明真理的作用”和“檢驗和證明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徑和過程”以及“檢驗場”與“檢驗真理的標準或唯壹標準”混為壹談,更不應將前者誤認為後者。這是壹個關鍵問題。如果對這個問題缺乏清晰正確的認識,就會走入理論誤區,留下遺憾。也不應把證明思想和理論不是真理的“消極證據”——實踐的不良後果——與檢驗真理的“標準”或“唯壹標準”混為壹談,不應把前者誤認為後者。這也是壹個很重要的問題。沒有對這個問題的正確認識,就會得出“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的錯誤結論。
要想知道思想和理論(以下簡稱“思想和理論”壹詞互換使用)是否真實,首先要搞清楚在這種理論指導下的實踐是否正確,即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和客觀規律。首先接受“客觀檢驗標準”的是“實踐”本身,而不是理論。只有通過“客觀檢驗標準”的檢驗,才能判斷實踐本身是否正確或基本正確。任何未經客觀檢驗標準檢驗的實踐,都不能作為證明理論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及其規律,即符合真理標準的直接證據或第壹證據。因此,“實踐活動”本身或“實踐活動過程”不能成為檢驗真理的“標準”或“唯壹標準”。實踐活動都是以理論為指導的,錯誤理論指導下的實踐就成了錯誤的實踐或有嚴重問題的實踐。用錯誤的實踐作為檢驗理論是否正確的“標準”或“唯壹標準”,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邏輯的。有些做法顯然是正確的,似乎不需要通過“實際效果”的檢驗。但是,正是因為實踐的效果太大太明顯,人們才判斷實踐是正確的。實際上,實踐早已通過了“實際效果”的檢驗。正確的實踐是以“實踐的效果”為基礎的。
接下來,筆者以體育競賽、入學考試、期末考試三個實例進行簡單論證,以證明“實踐活動本身”或“實踐活動過程”不是“檢驗標準”或“唯壹標準”,而只是檢驗手段、檢驗方法、檢驗方式和檢驗過程。各種體育競賽活動都是體育競賽的實踐。比賽過程只是檢驗參賽各方指導思想、戰略戰術是否正確,誰勝誰負,排名對錯的唯壹手段、方法、途徑和過程。不能成為檢驗參演各方指導思想、戰略戰術是否正確,誰勝誰負,排名對錯的“標準”或“唯壹標準”。只有在比賽中超越對手的優異表現,才最有發言權,最有證明力,最有說服力。只有它才是檢驗勝利者的指導思想、戰略戰術是否正確的唯壹標準。只有它才是檢驗贏家輸贏,排名第壹還是第壹的唯壹標準。強隊戰勝弱隊是自然的,弱隊戰勝強隊也並不少見。比賽過程可能精彩,讓人拍手喝彩,也可能不精彩,讓人惋惜和遺憾。雖然比賽是偶然的,但主要還是看比賽的結果,尤其是比賽的結果。比賽結果決定勝負,超越對手的優異成績是獲勝的唯壹證據和唯壹檢驗標準。比賽成績差只是“陰性”的證據,即負面證據,不能作為測試標準,因為不符合標準。
入學考試活動就是入學考試實踐。就學業和智力發展而言,考試活動的過程只是檢驗或證明學生是否完成學業、是否有資格繼續深造的唯壹手段、方法、途徑和過程,而不是檢驗考生是否完成學業、是否有資格繼續深造的“標準”或“唯壹標準”。國家規定的錄取分數線是法定的錄取標準,也是唯壹的考察標準。考生的優秀成績和合格成績(錄取分數線以上的分數)與“被錄取”直接相關,是證明考生完成學業並具備繼續深造資格的唯壹證據,是檢驗考生是否完成學業並具備繼續深造資格的唯壹標準。(在這裏,作者把“錄取標準”作為壹個準則,把優秀合格的考試成績作為符合標準的比較檢查。但“考試活動”或“考試過程”不能與“錄取標準”相比較和核對,因此不能成為檢驗考生是否完成學業、是否具備繼續深造資格的“標準”或“唯壹標準”。這個例子是實踐活動不能作為“真理標準”或“檢驗標準”或“唯壹標準”的確鑿證據。
學生期末考試是考試練習。除了平時的考試、口試、實操考試之外,期末考試本身或考試過程只是檢驗或證明學生壹個學期學習成績的唯壹手段、唯壹方法、唯壹途徑和唯壹過程,而不是檢驗學生學習成績的標準或唯壹標準。在“百分制”的條件下,百分制應該是評價和判斷學生學習成績優秀的唯壹理論標準。但在考試實踐中,100%是很少見的,大多數人都拿不到100%,所以人們借用壹種接近100%的衡量標準來衡量學生的學習成績。這次實戰考驗的是“優異表現”。學生在考試中取得的優異成績是證明學生完成學業、學習良好的直接證據和唯壹證據。“成績優秀”是檢驗學習成績好不好的唯壹標準。在上述三個例子中,把練習過程和練習結果混為壹談作為檢驗標準或唯壹標準是不正確的,因為競賽過程和考試過程即練習過程不可能是檢驗標準或唯壹標準,練習結果也不壹定符合標準。三個例子中提到的“檢驗標準”,似乎不是檢驗真理的標準,而是檢驗成果的標準。在我看來,檢驗結果的標準應該附屬於“真理標準”的範疇。“真理的標準”是實踐的效果,即以實踐中獲得的結果、成果、成就來檢驗和證明理論是否是真理。以上三個例子分別屬於體育實踐和教育實踐的範疇。作者又補充了壹個例子。吃藥治病是壹種醫療行為,其結果是檢驗“藥”的試驗場。它是檢驗“藥”質量的唯壹手段、唯壹方法、唯壹途徑和唯壹過程,具有檢驗“藥”是不是好藥的作用,但不是檢驗“藥”是不是好藥的標準或唯壹標準。因為服藥後會有很好的醫療效果,使病情逐漸好轉或迅速好轉或恢復,也可能出現疾病無法治愈甚至不良後果或後果的情況。良好的醫療效果是確認此藥為好藥的唯壹標準,而“無良好的醫療效果或明顯療效,不良後果或後果”只是證明此藥不符合“好藥標準”的有力證據,即負面證據,不能作為“好藥標準”或“好藥的唯壹標準”。“好藥的標準”或“好藥的唯壹標準”只能是好的醫療效果,別無選擇。退壹步說,如果上述四個例子不屬於“真理標準”的範疇,那麽它們也與“真理標準”問題密切相關,它們的“推理”是壹樣的。用以上四個例子來論證“真理標準”是恰當的,是比較恰當的類比,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動詞 (verb的縮寫)“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錯在哪裏
“真理的標準只能是社會實踐”和“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是錯誤的判斷和結論。這是毫無疑問的。錯誤如下。第壹,上述“判斷”和“結論”的倡導者(以下簡稱“倡導者”)缺乏對“真理標準”和“實踐”本質的深入思考和分析。“真理標準”是“正確”的代表,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和客觀規律是其根本特征和準則。盲目的實踐、錯誤的實踐和實驗性的實踐,永遠不能作為“真理的標準”,因為它們不符合真理標準的“規範”。“真理標準”的第壹要求是“必須正確”。主張把包括盲目實踐、錯誤實踐、實驗實踐和正確實踐在內的“實踐”作為“真理標準”或“唯壹標準”,這是壹個明顯的錯誤。主張不把實踐分為正確的實踐、盲目的實踐、錯誤的實踐和實驗的實踐,也就是不把實踐按其性質分類。他們可能把“實踐”等同於“正確”,把“實踐”當成純粹的恭維。也許在倡導者和絕大多數中國人的心目中或眼裏,實踐是人們改造自然和社會的自覺活動,並不包括“改造自然和社會”以外的活動。也許“倡導者”和人們對“實踐”有其他看法。把人類的壹切實踐活動都歸結為人們有意識地改造自然和社會的活動是錯誤的,因為人們的實踐活動還包括有意識地破壞自然和社會的活動等等。把正確的實踐當作“真理的標準”或“唯壹的標準”也是不正確的。因為實踐是正確的,必須接受“實踐效果”——客觀的檢驗標準,才能確定。當“實踐”被“實踐的效果”驗證為正確的實踐時,指導實踐的“理論”同時或同時被“實踐的效果”驗證為真理。“理論”不再需要“實踐”來檢驗,也沒有正確的實踐來檢驗的機會。所以,正確的實踐不能成為檢驗真理的標準,更不能成為“理論”作者認為,“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作為感性認識是可以理解的,但作為理性認識是不準確、不科學的。其次,提出者沒有區分實踐和實踐的結果,更沒有把實踐的結果分為好的結果和壞的後果。判決或結論中沒有單獨提出“實踐的效果”這壹關鍵概念,也沒有將“實踐的效果”定義為。即把檢驗和證明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徑、過程”和“試驗場”以及檢驗和證明理論是否是真理的“功能”與檢驗真理的“標準”和“唯壹標準”混為壹談,把前者誤認為後者。這是“倡導者”及其“論題”和“結論”所犯的壹個關鍵性錯誤。提出者最大的錯誤就是沒有把實踐的效果作為檢驗真理的標準和唯壹標準。把“實踐的結果”當作“真理的標準”或“唯壹的標準”也是不正確的,因為實踐的結果包含好的結果、壞的後果和壞的後果,所以實踐的結果不符合標準,不能當作“真理的標準”或“唯壹的標準”。筆者認為,“倡導者”將證明理論不是真理的證據,即“否定證據”與檢驗真理的“標準”或“唯壹標準”混為壹談,將前者誤認為後者。這是壹個明顯的錯誤。把“實踐”作為“真理的標準”或“唯壹標準”,看似不恰當、不準確、不科學,但應該說是有其思想根源的,也可以說是思維還沒有進入深層次,還缺乏深入的分析。
主張者及其判斷結論錯誤的思想根源在於,他沒有搞清楚什麽可以作為真理的標準,什麽不能作為真理的標準,沒有認識到實踐本身或實踐活動的過程也必須受到客觀檢驗標準的檢驗,即必須受到實踐效果的檢驗。毛澤東的著名論斷“真理的標準只能是社會實踐”和他的結論“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是壹致的,它們是壹脈相承的。他們的錯誤是把“實踐”當作“真理的標準”,他們的正確是特別重視實踐,這是很可貴的。兩者唯壹的區別就是“只”和“只”的字面區別,所以兩者沒有根本區別。在我看來,這與毛澤東關於“真理標準”討論的著名論斷“真理的標準只能是社會實踐”的權威作用和巨大影響有很大關系。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很難擺脫毛澤東“著名論斷”在“真理標準”討論中的權威作用和巨大影響。這是毋庸置疑的。
六、實踐的效果是檢驗實踐真理的唯壹標準。
我認為,實踐的“好結果”和“壞後果”,可以從正反兩個方面確認“實踐”、“理論”、“真理”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現實及其規律。也就是說,實踐的“好結果”和“壞後果”,可以從正反兩個方面證明“理論”是否是真理。《現代漢語詞典》說“甲能證乙之真,甲為乙之證”。據此,我們可以說,實踐的效果是證明“實踐”、“理論與真理”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和客觀規律的唯壹直接證據,即實證;實踐的不良後果是“實踐”、“理論”、“真理”不符合或基本不符合客觀現實及其規律的直接證據,即不符合真理的標準,也稱為消極證據。既然實踐的效果是證明“實踐”、“理論、真理”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及其規律的唯壹直接證據,那麽筆者認為,可以把實踐的效果作為檢驗“實踐”、“理論、真理”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及其規律的客觀標準,而且是唯壹標準。也就是說,實踐的效果是檢驗實踐和真理的唯壹標準。因為只有實踐的效果才能作為證明“實踐”、“理論與真理”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和客觀規律的唯壹證據和唯壹“比較檢驗”,實踐的效果是檢驗實踐和真理的唯壹標準,沒有選擇。
人們對客觀事物及其規律的認識往往會犯嚴重的錯誤。很多情況下,他們理解不了客觀事物及其規律,看不清其本質。因此,人們無法用客觀現實及其規律來檢驗“知識與理論”的真假,只能借用符合標準的東西作為“對照檢查”,來制定檢驗真理的標準。在我看來,這種“對照檢查”是實踐的效果,而不是實踐。實踐的效果,作為實踐的好的結果,作為主體改造客體的結果和成果,作為新的客觀事實,最有說服力和說服力,最適合“比較驗證”。事實勝於雄辯。它是證明“理論”就是真理的最直接、最明顯、最有力的證據。它具有巨大的檢驗力,檢驗“實踐”的功能和同時檢驗“理論與真理”的功能,因為實踐的效果對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如果實踐的不良後果大於其取得的良好效果,可以說實踐的不良後果反證了實踐是盲目的或錯誤的,不符合客觀檢驗標準——“真理標準”,即不符合或基本不符合客觀現實及其規律,隨後或同時反證了指導實踐的“理論”是不正確的,確定它不是真理。實踐的好結果大於壞後果,證明實踐活動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和客觀規律,是正確的或基本正確的,隨後或同時也證明指導實踐的“理論”是真理。經過實踐效果的檢驗,已經反證中國文化大革命的實踐是壹場災難性的實踐,進而或同時反證指導其實踐的理論不符合“真理標準”,是錯誤的。作者稱之為災難性的理論,因為它使文化大革命成為災難性的實踐。已經反證1994年盧旺達種族滅絕的做法及其指導思想是錯誤的、災難性的、反動的,因為盧旺達在壹百天內屠殺了80萬到1萬人,幾乎造成種族滅絕,其後果震驚世界。事實證明,任何侵略戰爭的做法及其指導思想都是災難性的、反動的,侵略戰爭是十惡不赦的、數不勝數的;已經被證偽的是,恐怖活動的實踐及其指導思想是災難性的、反動的、反人民的、反人道的,因為恐怖活動的實踐及其指導思想造成了壹批無辜的人民(包括婦女和兒童)受到攻擊,倒在血泊中,使人們遭受災難,陷入極度恐懼,破壞了社會秩序和人類社會或地方社會的生存發展。實踐的不良後果證明,大量的實踐及其指導思想是不符合真理標準的,是錯誤的、災難性的或反動的。實踐的效果證明,無數實踐及其指導思想是正確的、科學的或基本正確的,是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及其規律的,指導這些實踐的思想是真實的。退壹步說,“真理的標準只能是社會實踐”和“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這兩種論斷,都是壹定歷史時期的相對真理,在壹定程度上是正確的,但不完全正確。“實踐的效果是檢驗實踐和真理的唯壹標準”的結論比前者更正確、更科學。前者已經成為過時的真理,後者是對前者的修正、補充和發展。我們應該用後者代替前者。這是真理發展的必然趨勢。
七。結論
總結起來,結論是:實踐的效果是“實踐”、“思想、理論、真理”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和客觀規律的唯壹直接證據;實踐的效果是檢驗實踐和真理的唯壹標準。簡化的文字表述是“實踐的效果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這是壹個永恒的哲學命題,也是壹個普遍的哲學原理。
“實踐”、“思想、理論、真理”必然地、自然地受到實踐的手段、方法、渠道和過程的檢驗,“實踐”、“思想、理論、真理”要受到實踐效果的反復檢驗,要根據客觀事物或客觀世界的變化來糾正錯誤的認識和過時的“真理”。歷史上用真理標準判斷為“正確”的實踐和真理,也是經得起“歷史發展”檢驗的。
要強調和特別重視實踐的積極作用和影響,也就是要強調和特別重視實踐的效果。在實踐活動過程中,要不斷總結經驗教訓,盡早發現問題和錯誤,不斷修正指導實踐的思想或理論,盡快糾正實踐中的錯誤,減少失誤,盡力消除負面影響。不要因為短期利益和眼前利益而犧牲或損害長遠利益和重大利益,避免或消除盲目做法和錯誤做法,努力使實踐結出更加豐碩的成果,從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協調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我們必須把“實踐的效果”作為檢驗實踐和真理的唯壹標準來把握,同時要特別註意這個“唯壹標準”的客觀性、相對性和絕對性,即必須正確把握和堅持這個“唯壹標準”的辯證統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