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光忠認為,程序法的價值可以分為工具價值和獨立價值;現代法治國家,實體法和程序法相輔相成,不能有主次之分;應該承認,程序法的第壹價值是保證實體法的正確實施,同時,其重要的獨立價值也不容忽視。實體法和程序法不是機械的,而是動態的。
(2)刑事訴訟目的觀
陳光忠提倡以權利為基礎的法律觀,刑事訴訟應以權利為基礎。歸根結底,打擊犯罪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人權。但是,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應該是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權的結合。從狹義上講,刑事訴訟人權保障的內涵應該是指對訴訟參與人特別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處於弱勢地位,他們的權利應該是保護的重點。傳統上,中國更重視打擊犯罪,而不是保護人權,因此必須將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權結合起來,並以保護人權為重點。“保護人權”應當納入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同時,他認為,強調人權保障並不意味著放棄懲罰犯罪的價值追求,而是主張在防止削弱打擊犯罪的同時加強人權保障,在加強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同時加強保護被害人等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
(3)刑事訴訟結構觀
陳光忠認為,只有科學合理的刑事訴訟結構才能保證司法公正的實現,現代法治的刑事訴訟結構應貫徹控審分離、平等對抗、法官居中的原則。他主張中國的刑事訴訟應當包括兩個三角結構:壹個是在審判階段平等對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大三角結構。另壹種是三方結構,由調查機關、犯罪嫌疑人和在預審階段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的中立審判員組成。
此外,他還認為,職權主義和對抗制兩種訴訟結構各有利弊,二者的恰當結合最有利於實現我國刑事訴訟的目的,應當吸收西方兩種訴訟結構的優點來改革我國的刑事訴訟結構。我國的刑事訴訟結構類似於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應當適當吸收對抗制的壹些做法,但同時也不能完全照搬,應當維護法官在審判中的有限能動性。
(4)刑事訴訟效率的概念
在司法公正與訴訟效率的關系上,陳光忠主張“公正優先,兼顧效率”。他認為,正義是刑事訴訟價值的核心,因為刑事訴訟的根本目的是確保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具體來說就是通過正當程序查明案件,懲罰犯罪,保障人權,以和平的、非自助的方式解決國家與被告人、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的矛盾,從而恢復被犯罪行為破壞的社會秩序。當然,正義的優先並不是絕對的。在某些情況下,為了效率,我們不得不對正義的價值做出適當的犧牲,但這種犧牲不能過分,否則就違背了正義的基本要求。(1)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相結合的訴訟真實觀。
陳光忠認為,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和價值論是中國刑事證據制度的理論基礎。他不同意否認認識論在證據體系中的指導作用。他認為,刑事訴訟證明的目的是查明案件真相,達到訴訟的客觀真實,即司法人員的主觀認識盡量符合案件的客觀事實。他主張客觀真實和法律真實相結合。由於訴訟證明的復雜性和訴訟價值追求的多樣性,刑事證明不僅要適用統壹的證明標準,而且要分層次,比如推定的適用,所以必須適用法律真實原則。但法律真實如果不與客觀真實相結合,必然會不同程度地導致主觀主義。
(2)證據裁判原則
證據裁判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訴訟中認定犯罪事實時必須遵循的原則。訴訟證明模式的演進歷史不應以歐洲大陸為中心,而應擴展到世界範圍,大致可分為神判、口供判和證據判三個階段。證據裁判原則要求以口供以外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依據。證據必須是客觀的、相關的和可接受的。定罪的證明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這是主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其中“事實清楚”是主觀標準,“證據充分”是客觀標準。《刑事訴訟法》新增加的“排除合理懷疑”標準將其作為證據充分的關鍵條件。但排除合理懷疑不能照搬西方的“接近確定”或“95%”的解釋。案件的主要事實應當達到結論的唯壹性,從而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3)刑事證明理論
陳光忠認為,中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從廣義上講,應指公安司法機關和當事人及其委托的辯護人、代理人收集和運用證據認定刑事案件事實的活動。關於舉證責任,他主張區分舉證責任和舉證責任。舉證責任是指在法庭審判階段,控辯雙方都負有出示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責任。證明責任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基於職責在訴訟證明中應當滿足的要求,即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決定時必須負有證明犯罪事實的責任,是解決國家專門機關在偵查犯罪時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的關系。
(4)刑事證據原則和規則的完善。
陳光忠主張,為了實現證據制度的科學化、法制化和人性化,根據國際人權的有關規定,參照國外證據法,應確立以下原則和規則:無罪推定、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證人拒絕作證特權、傳聞證據規則等。他辯稱,沒有疑問,嫌疑較輕本質上是有罪推定,是造成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1996,刑訴法修改,增加了證據不足無罪推定的重要條款,與陳光忠的努力有關。關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陳光忠主張建立相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即凡是刑訊逼供取得的口供都被排除在外,不具有證據效力;物證因其不可替代性,應采取酌定排除原則,即根據違法程度、案件性質、保護公益等因素綜合考慮,具有壹定的靈活性。關於排除非法證據的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認為被指控犯罪的證據是非法取得的,並提出相關線索時,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是合法取得的,證明標準確實充分,至少要做到證據優勢明顯。(1)加強被告人權利保護。
陳光忠認為,目前,刑訊逼供是最大的程序不公,冤枉無辜是最大的實體不公。為了遏制刑訊逼供,陳光忠主張擴大酷刑的解釋範圍,即酷刑不僅指身體暴力,還包括精神折磨;實現看守所中立,全程錄像或錄音;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對的沈默權。
(2)完善防禦體系。
陳光忠壹直認為,辯護制度是壹個國家司法制度是否民主、法制、文明的重要標誌。65438年至0955年,他在《政法研究》發表的第壹篇論文中,通過介紹蘇聯的防禦體系,主張建立新中國的防禦體系。後來,在刑事訴訟法的兩次修訂草案和發表的文章中,他敦促不斷完善辯護制度。比如,律師在偵查階段應當作為辯護人參與,在不受監控的情況下會見犯罪嫌疑人,有權收集證據。他是中國最早倡導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學者之壹。他認為,法律援助制度應貫穿於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
(3)加強被害人權利保護。
早在1980年代中期,陳光忠就提出應加強對受害者人權的保護。在上次修改刑事訴訟法時,他主張在加強被告人權利的同時,擴大被害人的權利。在立法機關和學者的共同努力下,1996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將被害人列為當事人之壹,賦予其申請回避的權利和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權利,加強了對被害人權利的保護。目前,他還主張制定新的法律,建立受害者援助制度。
(4)腐敗犯罪偵查手段的完善。
陳光忠認為,在我國的腐敗犯罪偵查中,檢察機關的取證能力有限,難以有效打擊腐敗犯罪。《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50條(1)明確規定,在腐敗犯罪偵查中可以使用控制下交付、特工行動和電子或其他形式的攔截等特殊偵查手段。而我國1996刑事訴訟法並沒有對這些手段做出任何規定。因此,他建議修改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院反貪偵查部門使用特殊偵查手段的權力。2012年再次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吸收了這壹建議,將特殊偵查手段納入刑事訴訟法的範圍。同時,他特別強調,在加強刑偵能力的同時,也要加強對檢察機關權力的制約。
(5)進壹步完善二審程序。
陳光忠認為,我國刑事二審程序在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其權利救濟和保障正義的功能並沒有得到充分發揮。1996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對於二審的審判方式改革,顯然是不夠的。為充分發揮二審程序的功能,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應堅持全面審查原則,擴大審判範圍,完善上訴不加刑原則,改革發回重審制度,創設當事人和解制度。只有這樣,刑事二審程序才能更加民主、合法、科學。
(6)完善死刑復核程序。
陳光忠認為,死刑案件事關人命,死刑復核程序是最後壹道程序,應當在訴訟化方向上進壹步完善:壹是法官應當訊問被告人;第二,要有辯護人參與。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聘請辯護律師的,應當指定法律援助機構的律師參加。三是對控辯雙方有爭議的重要證據要認真核實。必要時可在當地召開不公開聽證會,通知辯護律師、檢察官到場,對證人、專家等言詞證據來源進行質證,更有效地認定這些證據的真實性。上述主張被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采納。
(7)再審程序改革。
陳光忠認為,中國的傳統觀念強調“實事求是、糾錯”,單純追求實體正義,是片面的。現代再審程序必須結合既判力理念、禁止雙重危險規則、程序穩定和糾正錯誤判決,區分有利於被判刑人和不利於被判刑人的兩種情形。他認為,在再審的理念上,不能只強調程序的終局性而不註重糾正生效裁判的實體錯誤。尤其是對無罪、錯判的生效裁判,應允許隨時上訴。查明案件真相後,必須平反昭雪,還無辜者以清白。
(8)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
陳光忠認為原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特點和權利保護不夠重視,主張修改時專章設置未成年人訴訟程序,規定“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第壹、懲罰第二”的原則,建立全面偵查、個案處理和辦案人員職業化制度;應實行指定辯護制度,完善逮捕標準,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汙點消除制度,率先提出增設附條件不起訴程序。上述思想大部分被2012刑事訴訟法吸收。
(9)刑事和解制度的構建
陳光忠認為,近年來,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背景下,刑事和解的概念已經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壹門學問。實務部門通過開展試點項目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刑事和解制度體現了中國“和為貴”的傳統和諧文化,能夠有效解決刑事犯罪帶來的各種糾紛和矛盾,提升被害人的程序主體地位,提高訴訟效率。刑事和解應當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的全過程。同時也要對其進行規範,使其功能最大化,弊端最小化。比如防止受害者漫天要價而放縱犯罪或者從輕處罰。
(10)建立刑事賠償制度
早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陳光忠教授就率先關註並倡導在我國建立刑事賠償制度。他指出,為進壹步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完善社會主義法制,應盡快建立刑事賠償制度,使憲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具體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他建議,享有刑事賠償請求權的條件應包括錯誤羈押和錯誤判決,錯誤判決應僅限於無罪和錯誤判決。關於賠償的範圍和標準,他認為,我國建立刑事賠償制度時,應以經濟損失賠償為主,賠償金由國庫支付。他還建議,司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如果打擊報復或者玩忽職守,造成錯誤拘留,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除承擔行政責任外,還應承擔民事責任。這些建議大部分後來被1994通過的《國家賠償法》吸收。十幾年後,根據法治發展,立法機關啟動了《國家賠償法》的修訂。陳光忠積極參加修改座談會,在權威期刊上發表論文,對如何改革刑事賠償制度提出了系統的建議,其中許多建議被2010通過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吸收。(1)聯系聯合國刑事司法標準
關於聯合國司法標準的研究,陳光忠率先敏銳地認識到這壹問題的重要性,其研究在國內處於領先地位。65438-0998年,陳光忠與加拿大國際刑法改革與政策中心合作出版了《聯合國刑事司法標準與中國刑事法律制度》壹書,這是中國最早的專門研究聯合國刑事司法標準在中國實施的專著。在他看來,聯合國人權規範是從人類社會的要求中總結出來的,我們應該尊重這些規範。對於我國締結或加入的國際條約,要嚴格遵守,避免與之明顯不協調。他認為,目前,中國的刑法在保障人權方面取得了很大進步。在此基礎上,進壹步創造條件,努力使我國締結或加入的國際條約的內容真正在我國實現。如有必要,我們應該修改現行法律,以符合國際條約。
2002年,陳光忠主持起草了中國加入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提案,發表在《政治與法律論壇》雜誌上。他希望該提案能促進中國早日批準和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進壹步改善中國的人權狀況,進壹步提高刑事司法文明水平。關於中國批準和實施公約的條件,他認為,隨著中國法律體系的發展,中國基本具備了批準和實施公約的條件。關於《公約》與中國國內法的協調問題,他認為,中國憲法原則上沒有規定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今後應在法律中明確這壹問題,確立國際法優先適用的原則。關於對《公約》條款的保留,陳光忠建議,在批準《公約》時,應盡可能不作任何保留,保留和聲明的條款應減少到最低限度。在批準公約的時間問題上,他建議積極創造條件,認真做好各種準備,爭取盡早批準。
(2)借鑒外國法律經驗。
早在1988年,陳光忠主編了《外國刑事訴訟程序比較研究》壹書,這是建國以來我國法學界第壹部系統研究外國刑事訴訟程序的專著。在對待國外法治的態度上,陳光忠教授認為,西方國家法治的壹些內容反映了人類社會文明發展的成果和立法司法活動的* * *規律,不能簡單地以階級性來否定,應該在中國國情的基礎上認真學習和吸收。特別是二戰結束後近半個世紀以來,世界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刑事訴訟制度發生了許多變化和發展,其中壹些變化和發展反映了刑事訴訟活動的壹般規律和發展趨勢。這些規律和趨勢值得我們關註和研究。2004年,陳光忠教授主編出版了《21世紀域外刑事訴訟立法的最新發展》壹書,全面介紹了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刑事訴訟立法的最新改革趨勢和聯合國有關刑事訴訟的條約,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和刑事司法發展規律的探討提供了重要資料。但是,陳光忠教授從不盲目信奉西方制度,認為移植和吸收外國法律必須與本國國情相結合。1.《刑事證據制度論》(合著),人民出版社,1982。
2.《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第壹作者),人民出版社,1984版。
3.《外國刑事訴訟比較研究》(主編),法律出版社,1988。
4.《律師教程》(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
5.中國法學教程(主編),法律出版社1991版。
6.《中國刑事訴訟研究》(主編),法律出版社,1993。
7.《中國法律大詞典》,訴訟法學卷(主編),中國檢察出版社,1995。
8.《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與論證》(第壹主編),中國方正出版社,第壹版1995,再版1999。
9.《聯合國司法標準與中國刑事法律制度》(主編),法律出版社,1998。
10.《中國刑事訴訟法實施研究》(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
11.《中德不起訴制度比較研究》(主編),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
12.中國人民* * *和中國證據法專家編寫的草稿(文章、解釋和論證)(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
13.《審判公正問題研究》(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
14.《域外刑事訴訟立法最新發展21世紀》(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
15.《刑事再審程序與人權保障》(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
16.《& lt《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中國刑事訴訟》(主編),商務印書館,2005年。
17.《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專家建議與論證》(編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
18.《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修訂版)》(副主編兼主編《刑事訴訟法與司法組織》),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6年。
19.《比較與借鑒——從國外經驗看中國刑事訴訟法的改革路徑》(第壹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
20.《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和腐敗公約程序問題研究》(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
21.《中國司法制度基本理論問題研究》(第壹作者),經濟科學出版社,2010。
22.陳光忠法學文選:法學文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
23.陳光忠法學文選(三卷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版。
24.《中國第二審刑事程序改革研究》(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版。
25.《& lt《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條文解讀與評論(編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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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學概論》(第五版)(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103。
28.《證據法》(修訂版)(編者),法律出版社,2013。
29.《論檢察工作》(獨),中國檢察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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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封建法制簡論》,發表於《法律研究》第1979期,第1期。
5.《論中國封建法制的專制特征》(合作),《社會科學戰線》,第198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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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國判例制度研究》,《立命館法律評論》(日本)第4期,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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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刑事司法中人權保護的新篇章”,發表於《政治與法律論壇》第4期,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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