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的概念是最基本的理論問題之壹,它決定了軍事法的調整對象、法源、法的特征、法的原則及法的體系等壹系列問題,也決定了軍事法能否成為獨立的部門法。只有解決軍事法學的研究對象的獨立性,這個學科的獨立性才能解決,整個學科研究才能展開,但這個最簡單的問題又是最難以解決的問題。我國學者歷來認為軍事法即指軍法,尤其是指軍隊中的刑法。當前英美國家的軍事法也主要是指軍法,不包括國內其他法律(可見牛津法律大辭典等的相關法條)。我國軍事法學創立之初就是從突破這個看法入手的。1984年,張友漁提出了軍事法是壹個獨立的部門法,但他沒有論述這個部門法調整哪些社會關系,為什麽能夠獨立出來。循著張老的思路,1987年出版的兩本我國最早的軍事法譯著和專著明確提出了我國的軍事法概念。
第壹本是何希泉、高瓦譯,袁堅校的蘇聯A.F.戈爾內主編的《軍事法學》(解放軍出版社1987年版)。這本書是根據莫斯科軍事出版社1984年版譯出的。該書首次使用了軍事法這壹概念,其譯法明顯是受了張友漁的論斷的影響。俄文( )壹語具有兩重含義,可以譯作軍法,也可譯作軍事法。但譯者認為,漢語中的軍法與俄語( )並不等值,前者所表示的概念比較狹窄。無論在中國古文獻、民國時期的辭書,還是《現代漢語詞典》、《中國人民解放軍軍語》,它都僅限於指稱軍事刑法,至多包含壹點軍事行政法。( )的含義則比較寬泛,指"國家法律的壹部分,它規定武裝力量的建設、活動、組織機構、管理和執勤制度等方面的各種社會關系,各軍事指揮機關之間、部隊主管人員之間、軍人之間的相相互關系及其職責、權利和責任。……它還包含有國家法、行政法、財政法和其他各種法的規範。"顯然,這已經遠遠超過漢語中的軍法壹義了。譯者經過反復推敲,最後確定將這個詞組定譯為"軍事法(作為部門法)和軍事法學(作為學科名稱)。……這裏所說的軍事法及其相應的學科----軍事法學是不會只限於軍隊中的刑法壹項的。"(見譯本序言)
張建田等著的《中國軍事法學》在1988年出版,也采用了相同的軍事法的概念。他們認為"軍事法是調整國家和軍隊在軍事活動中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這些關系指"國家和軍隊在武裝力量建設、武裝鬥爭的準備與實施、軍事科學研究等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
上面兩書壹出,軍事法的概念基本上就樹立起來了,它把軍事法調整的範圍越出了軍隊,包括了有關的國內法和國際法。此後,我國絕大多數的軍事法專著和論文都采取了這個概念,在表述上大同小異,不同的地方多表現在調整範圍的寬窄上。1990年,圖們、張少瑜在壹篇論文中提出,軍事法有廣狹二義,廣義的軍事法調整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建設與活動中的社會關系,包括軍隊內部的關系和軍隊以外的涉及國家軍事利益的關系,狹義的軍事法僅指軍內法。1990年的《軍事法概論》和1992年的《軍事法學教程》都認為:"軍事法是……用以調整軍事領域內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並進壹步說明所謂軍事領域的各種社會關系,包括國家在國防建設方面的關系,武裝力量建設方面的關系,軍隊內部的關系,軍隊與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的關系,國家在戰爭、內亂等非常時期和涉外軍事事務等方面的關系。調整範圍最寬的學術見解可以《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為代表,該書的軍事法領條把國際法上的戰爭法也列入到軍事法的範圍。以後,1994年的《軍事法學》認為,軍事法是"用以調整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國際軍事交往和戰爭等領域的各種軍事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將軍事法的調整範圍擴大到了極限。總而言之,"大軍事法"成為了我國軍事法學界主流的觀點。
2、軍事法的基本特征
軍事法的基本特征是軍事法概念的具體化,是軍事法區別於其他部門法的基本標誌。這些特征包括什麽,學界存在不同看法。《軍事法學教程》認為軍事法的特征有本質的階級性、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調整範圍的廣泛性、高度的強制性和權威性、公開性與壹定程度的保密性。1994年出版的《軍事法學》認為,除了以上特性外,還有內容上的綜合性、體系上的統壹性和目的上的特定性。1996年的《軍事法制建設研究》認為軍事法獨有的特性有調整對象的軍事性、調整手段的綜合性、層次門類的多樣性、內容公開的相對性、法規稱謂的獨特性以及規範效力的優先性。以上的各種見解基本上反映出軍事法在調整對象、調整範圍、調整的方法、法律形式等問題上的不同於其他部門法的特點,構成了它作為壹個獨立的部門法的基礎。
3、軍事法的原則
我國軍事法學界對於軍事法應該有自己的基本原則這壹點,沒有異議,但在這些原則包括哪些內容上,看法不盡相同。學者們壹般都認為,應有維護國家軍事利益、高度集中統壹和軍法從嚴這三項原則(圖們《軍事法教程》)。另外,有的學者認為還應包括權利與義務相壹致、軍事法與國家法律相協調等(夏勇等《軍事法學》)。有的學者認為,還應包括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原則、保障軍隊高度集中統壹的原則、軍法從優的原則(陳學會《軍事法學》)。對軍事法的原則問題,軍事法學界不存在較大的爭議。
4、關於軍事法的體系
對於軍事法體系的構成,主要有以下幾種看法:壹種以1990年《軍事法學》為代表,認為該體系可根據立法者的職權不同,由縱向上的四個層次組成,即基本軍事法、軍事法律、軍事法規和軍事規章。第二種以1992年的《軍事法學教程》、1994年的《軍事法學》以及稍後出版的《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為代表,雖然具體表述不同,但大都認為中國軍事法體系包括各個分支部門的現行法規範:國防法、兵役法、國防動員法、國防教育法、軍事刑法、軍事訴訟法、國際軍事法、戰爭法等。第三種觀點綜合了上面兩種看法,認為軍事法在縱向上可分為五個層次,橫向上又包含了各個門類。這種觀點以1996年出版的《軍事法制建設研究》為代表。我們可以非常明顯地看出,軍事法體系上的學術見解分歧不大,只是隨著時間的發展,人們把它劃分得越來越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