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見,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壹般規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發貨,銀行代買方付款。 附: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解釋: 信用證 英語為:letter of credit。縮寫為:L/C或LOC。 ①在債券發行過程中,由銀行發出的壹種承諾,保證債務人到時按期還本付息。如果債券發行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開具信用證的銀行則將履行還款義務。 ②在國際貿易中,進口方銀行向出口方銀行開具的保證支付文件,承諾當貨物到達進口方或出口方發出貨物時向出口銀行支付款項。 主要內容: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進行描述。 (3)對運輸的要求。 (4)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單證。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7)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註:“除另有規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即國際商會600號出版物 (《ucp600》)辦理。” (8)銀行間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編輯本段主要特點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 壹是信用證是壹項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證不依附於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二是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業務(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 三是開證銀行負首要付款責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證是壹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壹種擔保文件,開證銀行對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責任。
編輯本段信用證案例
相關種類 (1)以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劃分為: 跟單信用證及光票信用證。 ①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此處的單據指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如海運提單等),或證明貨物已交運的單據(如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 ②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是憑不隨附貨運單據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證。銀行憑光票信用證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壹些非貨運單據,如發票、墊款清單等。 在國際貿易的貨款結算中,絕大部分使用跟單信用證。 (2)以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為標準可以分為: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L/C)。指信用證壹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 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②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L/C)。開證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註明“可撤銷”字樣。但《UCP500》規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規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時,該 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它還規定,如信用證中未註明是否可撤銷, 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最新的<<UCP600>>規定銀行不可開立可撤消信用證! (3)以有無另壹銀行加以保證兌付為依據,可以分為: ①保兌信用證(Conformed L/C)。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壹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 ②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L/C)。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壹家銀行保兌。 (4)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為 ①即期信用證(Sight 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②遠期信用證(Usance 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③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並規定壹切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講,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在信用證中有“假遠期”(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條款。 (5)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 ①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壹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 部分轉讓給壹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要明確註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且只能轉讓壹次。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未註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6)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L/C) 指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後,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勻交貨情況下使用。在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條件下,恢復到原金 額的具體做法有: ①自動式循環。每期用完壹定金額,不需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②非自動循環。每期用完壹定金額後,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到達,信用證才能恢復到原金額使用。 ③半自動循環。即每次用完壹定金額後若幹天內,開證行末提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動恢復至原金額。 (7)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L/C) 指兩張信用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後開立。它多用於易貨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務。 (8)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L/C) 又稱轉開信用證,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壹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辦法來溝通貿易。原信用證的金額(單價)應高於對背信用證的金額(單價),對背信用證的裝運期應早於原信用證的規定。 (9)預支信用證/打包信用證(Anticipatory credit/Packing credit) 指開證行授權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壹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並負擔利息,即開證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單在後,與遠期信用證相反。預支信用證憑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壹份負責補交信用證規定單據的說明書,當貨運單 據交到後,付款行在付給剩余貨款時,將扣除預支貨款的利息。 (10)備用信用證(Standby credit) 又稱商業票據信用證(Commercial paper credit)、擔保信用證。指開證行根 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 定並提交開證人違約證明,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它是銀行信用,對受益人來說是備用於開證人違約時,取得補償的壹種方式。對跟單信用證詐騙的防範對策
從上述跟單信用證詐騙的各種情況來看,詐騙分子的行騙對象主要是我方出口企業,而受害者還涉及出口方銀行和工貿公司均應密切配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以避免或減少上類詐騙案的發生,具體可實施如下防範對策: 第壹、出口方銀行(指通知行)必須認真負責地核驗信用證的真實性,並掌握開證行的資信情況。對於信開信用證,應仔細核對印鑒是否相符,大額來證還應要求 開證行加押證實;對於電開信用證及其修改書,應及時查核密押相符與否,以防止假冒和偽造。同時,還應對開證行的名稱、地址和資信情況與銀行年鑒進行比較分析, 發現疑點,立即向開證行或代理行查詢,以確保來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開證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業必須慎重選擇貿易夥伴。在尋找貿易夥伴和貿易機會時,應盡可能通過正式途徑(如參加廣交會和實地考察)來接觸和了解客戶,不要與資信不明或資信不好的客戶做生意。在簽訂合同前,應設法委托有關咨詢機構對客戶進行資信調查,以便心中有數,作出正確的選擇,以免錯選貿易夥伴,自食苦果。 第三、銀行和出口企業均需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核。銀行審證側重來證還應註意來證的有效性和風險性。壹經發現來證含有主動權不在自己手中的“軟條款” /“陷阱條款”及其它不利條款,必須堅決和迅速地與客商聯系修改,或采取相應 的防範措施,以防患於未然。 第四、出口企業或工貿公司在與外商簽約時,應平等、合理、謹慎地確立合同 條款。徹底杜絕有損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條款,如“預付履約金、質保金,擁金和中介費條款”等,以免誤中對方圈套, 破財耗神.
使用信用證的風險
1.進口商不依合同開證買賣合同
其條款應與買賣合同嚴格壹致,但實際上由於多種原因,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證,從而使合同的執行發生困難,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額外的損失。最常見的是:進口商不按期7f證或不開證(如在市場變化和外匯、進口管制嚴格的情形下);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增添壹些對其有利的附加條款(如單方面提高保險險別、金額、變換目的港、更改包裝等),以達到企圖變更合同的目的;進口商在信用證中作出許多限制性的規定等。
2.進口商故設障礙
進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證"嚴格壹致"的原則,蓄意在信用證中增添壹些難以履行的條件,或設置壹些陷阱。如規定不確定,有字誤以及條款內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證。 信用證上存在字誤,如受益人名稱、地址、裝運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錯字,不要以為是小照疵,它們將直接影響要求提示的單據,有可能成為開證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證中規定禁止分批裝運卻又限定每批交貨的期限,或既允許提示聯運提單卻又禁止轉船,或者要求的保險的種類相互重疊等,這些無疑是相互矛盾的。
3.進口商偽造信用證
偽造信用證,或竊取其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與已倒閉或瀕臨破產的銀行的職員惡意串通開出信用證等經寄出口商,若未察覺,出口商將導致貨款兩空的損失。
4.進口商規定要求不易獲得的單據的信用證
某特定人簽字的單據,或註明貨物配船部位或裝在船艙內的貨櫃提單、或明確要求FOB可CFR條件下憑保險公司回執申請議付,這些對作為受益人的賣方來說根本無法履行或非賣方所能控制。5.信用證規定的要求與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不壹 實踐中,賣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雖然信用證表面規定有利於己方的條件,但有關國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關出單部門的規定,不允許信用證上的規定得以實現,因此,應預防在先,了解在先,適當時應據理力爭,刪除有關條款,不應受別國法律的約束。
6.塗改信用證詐騙
進口商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刻意塗改,變更原證的金額,裝船期和受益人名稱,並直接郵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騙取出口貨物,或誘使出口方向其開立信用證,騙取銀行融資。例如:江蘇某外貿公司曾收到壹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開信用證,金額為318萬美元,當地中行審核後,發覺該證金額、裝船期及受益人名稱均有明顯塗改痕跡,於是提醒受益人註意,並立即向開證行查詢,最後查明此證是經客商塗改後,交給外貿公司,企圖以此要求我方銀行向其開出630萬美元的信用證,以便在國外招搖撞騙。事實上,這是壹份早已過期失效的舊信用證。幸虧我方銀行警惕性高,才及時制止了這壹起巨額信用證詐騙案。
7.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
所謂"偽造信用證詐騙",是指進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賣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例如:某中行曾收到壹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社,金額為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幹蛇皮,但查銀行年鑒,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後,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中,僅有壹個相似,另壹個無法核對。
8.規定必須另行指示知才能生效的信用證
如果信用證規定須進壹步才能裝船、裝船日期另行通知、進口許可證須核準、貨物樣品經檢驗認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賣方備貨後,由於貨價的上漲或下跌而受損失。
9.規定要求的內容已非信用證交易實質
規定必須在貨物運至目的地後,貨物經檢驗合格後或經外匯管理當局核準後才付款;或規定以進口商承兌匯票為付款條件,如買方不承兌,開證行就不負責任,這些已非信用證交易,對出口商也沒有保障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