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休息權”,《法學詞典》的解釋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壹。勞動者為保護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而休息和休養的權利。其目的是保證勞動者的疲勞得以解除,體力和精神得以恢復和發展;保證勞動者有條件進行業余進修,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和文化水平;保證勞動者有壹定的時間料理家庭和個人的事務,豐富自己的家庭生活。
”《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上的解釋是:“勞動者在履行勞動義務的同時依法享有的休息、休養的權利。勞動者的休息權是工人階級長期鬥爭爭取到的權利。休息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壹”。也有學者認為,休息權是指“勞動者在勞動中經過壹定的體力和腦力的消耗以後,依法享有獲得恢復體力、腦力以及用於娛樂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時間的權利”。如果僅僅從勞動法的角度來看,我們認為,上述第三種論述較為科學和全面。
作為壹種法定權利,概括地說,休息權是居民和勞動者享有的使自己的體力和腦力得到恢復,以及得到閑暇以享受生活和獲得充實與發展的不受非法幹涉和騷擾的權利。承認休息權是壹項人格權利,必須基於以下法律的和觀念的前提:第壹,享有休息權的主體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第二,承認自然人首先是壹種生物或者生命體,其能力(體能、體力和智能、智力)總是有限的;第三,社會普遍樹立或者至少是接受了尊重人權的思想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