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起身、興起、振作、出現、發作)”之義,例如:日出而作、風浪大作、壹鼓作氣,以及作怪、作嘔、隱隱作痛等,均只用“作”,而不用“做”。
(2)“寫作、創作” 之義,“作”“做”習慣用法有別。例如:作家、作者、作畫、作曲、作文(寫文章)、作序、作傳(寫傳記)等,均用“作”。但是,“作詩”寫為“做詩”,“作文(寫文章)”寫為“做文”,也無不可。“作畫”“作曲”“作文(寫文章)”均用“作”,但如果後面是雙音節詞或多音節短語,也常用“做”。例如:做文章、做小說、做壹張畫、做壹篇序、做壹支曲子等。
“作品、文章”之義,只用“作”。例如:作文(學生作為練習所寫的文章)、大作、佳作、傑作、力作、擬作、習作、原作、著作、拙作、詩作、劇作、處女作、代表作等。
(3)“當做、作為”之義,多用“作”。例如:成語“過期作廢”“認賊作父”“作死馬醫”(俗語為“死馬當活馬醫”),以及“以理論作指南” 等, 均用“作”。這與“作”很早就有“當做、作為”之義有關。例如,《尚書·舜典》中就有“樸作教刑(用木條抽打作為學校的刑罰)”之語。
“作為”不論是作動詞還是作名詞,只用“作”而不用“做”。“作為” 不能寫成“做
為”。
2.只用“做”或壹般用“做”
(1)“制造、制作”之義,用“做” 不用“作”。例如:做家具、做衣服等。但俗語“為他人做嫁衣裳”,而成語則是“為人作嫁” 。
(2)“當、充任、擔任”之義,壹般用“做”。例如:做官、做客、做白領、做母親、做奴隸、做職員、做商人、當牛做馬等。“做客”“做賊心虛”,又分別寫成“作客”“作賊心虛”,《現代漢語詞典》選取的是前壹種書寫形式,而《新華詞典》等辭書則恰恰相反,選取的是後壹種書寫形式。
(3)“結成某種關系”之義,“舉行、舉辦”之義,均用“做”,前者如:做親、做夫妻、做搭擋、做對頭、做鄰居、做朋友等。後者如:做壽、做禮拜、做滿月、做彌撒、做生日、做筵席等。
3.“作”“做”有大致分工
(1)“從事某種活動”之義,或用“作”或用“做”,或通用。“作”多用於壹般性的活動,其意義和用法與“進行”相當。例如:作安排、作采訪、作承諾、作沖刺、作補充、作貢獻、作溝通、作構思、作觀察、作擴展、作檢討、作交代、作交流、作思考、作提示、作修改、作研究、作要求、作引導、作摘錄、作註釋、作指示、作準備等。其中的“作”,現在常寫成“做”,但依慣例是寫成“作”。“做”多用於事務性的活動或具體性的工作。例如:做工、做課(舉行示範性或實驗性的公開課)、做活兒、做題、做藥(從事藥物推銷工作)、做賬、做廣告、做家務、做卡片、做建材(做建材生意)、做IT、做樓盤、做手術、做房地產,以及做保養、做交易、做實驗、做營銷、做運動等。
此外,泛言“行事”之義,寫為“做事”。“主持並決定其事”之義,《現代漢語詞典》采用的是“做主”,這種寫法已普遍為人們所接納,但寫成“作主”也並非不可。
(2)“假裝、做作”之義,本來“作”“做”通用,如前面所舉的“裝模作樣”“裝聾作啞”“裝腔作勢”,是《現代漢語詞典》中確定的書寫形式,應予采納,但其中的“作” 原來都可以寫成“做”。作態、造作、作開心狀、強作笑顏等,用“作”不用“做”。做鬼臉、做樣子、做姿態等,壹般用 “做”。“表演”之義,有“做戲”壹詞,用的是“做”;而成語“逢場作戲”,以及來自港臺的半意譯半音譯詞“作秀(put on a show)”等,用的是“作”。
4.“作”“做”可以通用
(1)“用做”之義, “作”“做” 壹般通用。《現代漢語詞典》第1688頁的“做”字條目的義項⑥釋為“用做”,並舉例:“樹皮可以~造紙的原料|這篇文章可以~教材。”《辭海》“滿江紅”詞條:“植物名……全草可作魚類和家畜的飼料……”其中的 “做”或“作”壹般可互換。做抵押、做紀念等,其中的“做”,也可用“作”。但“副詞可以作狀語”之類,依慣例,用“作”而不用“做”。
(2)“成、為”之義,“作”“做”通用。其用法是附在其他動詞之後構成動補結構,後面帶名詞或名詞性短語,以表示行為或動作的結果。這種用法出於北方白話,因此常用“做”字。《漢語大詞典》就以“當做”為正詞條,而以“當作”為副詞條,這是有詞源根據的。但在這壹義項上,“作”“做”完全可通用。《現代漢語詞典》第1688頁“做”的義項⑥釋為“用做”,第706頁“看”字條目的看做詞條釋為“當做”,而第1685頁“作” 字條目的義項⑥釋為“當作;作為”。這說明《現代漢語詞典》在“作”“做”的用法上也是不統壹的。《現代漢語規範字典》《新華詞典》等辭書則用的是“當作”。其實比做、變做、當做、換做、叫做、看
做、視做、算做、寫做、用做、裝做等,其中的“做”,都可以寫成“作”。
三、關於《現代漢語詞典》對“作”“做”用法的規範
《現代漢語詞典》是我國目前權威性最高、影響最大的的壹部現代漢語辭書,為現代漢語規範化作出了巨大貢獻。它對“作”“做”用法所進行的規範,都有壹定的根據,我們壹般應采用,但也不必過於拘泥。這是因為:首先,它畢竟不是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語言文字標準;其次,語言文字現象很復雜,往往有壹定的靈活性,有時很難作硬性的規定;再者,它對詞形的處理,也未必全都妥當,如它以“必恭必敬”“攙和”“攙假”“攙雜”“丁寧”“希罕”“希奇”“希世”“支解”等為首選詞形(見《現代漢語詞典》1996年版),而在《第壹批異形詞整理表》中則分別被規範為 “畢恭畢敬”“摻和”“摻假”“摻雜”“叮嚀”“稀罕”“稀奇”“稀世”“肢解”等;另外,各種有影響的現代漢語辭書對“作”“做”用法所進行的處理也不盡壹致。
《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詞語形式,壹般來說,是嚴格的規範;但對某些通用的異形詞語的處理,具有倡導性,不是、也不可能是硬性規定的標準,“作”“做”的某些用法,即屬此類情況。因此,如果認定“當做”之類的詞語,必須寫成“做”而絕對不能寫成“作”,無視人們的使用習慣,壹味地讓“做”字揚威而使“作”字掃地,行之於已尚可,施之於人則殊為不妥。因為這是可以悉聽尊便的事情,不能強求於人。當然,如果“當做”之類的詞語,納入國家語言文字標準,另當別論。
我們的結論是:“做”源於“作”,“做”承擔了“作”的壹部分語義,二者既有不同的語義分工和習慣用法,又有壹定語義範圍的通用關系。因此,“作”“做”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通用,並不是絕對非此即彼的。但對“作”“做”用法分明有別的,則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