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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命名的原理是什麽,如何註冊商標名稱?

商標的顯著性決定了是否可以註冊,註冊後的保護程度以及商標的價值。缺乏顯著性的商標有被駁回或撤銷的巨大風險。

商標顯著性是指商標的壹種屬性,它標誌著壹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使其區別於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壹方面,當人們看到商標上的標識時,可以意識到這是壹個表明商品來源的商標;另壹方面,在意識到這是壹個商標後,可以進壹步與類似商品的其他商標區分開來。《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並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在理論界,壹般來說,根據顯著性的強弱,商標可以分為五類,包括通用名稱商標、描述性商標、暗示性商標、隨意性商標和虛構性商標。

(1)通用名稱或描述性商標。

我國《商標法》第十壹條規定,下列標記不得註冊為商標:

(壹)僅指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缺乏鮮明特色的。

在經營活動中,這些文字或圖形壹般用於該行業的生產者或經營者在其生產或經營活動中稱呼其商品或服務或描述其特點,不應由壹家公司壟斷。例如,“高麗參”(指定用於“人參”商品上);“紅富士”(指定用於“蘋果”商品);“0.5毫米”(指定用於“鋼筆”商品)。“葡萄柚”(指定用於“果汁飲料”);“超級脂肪”(指定用於“服裝”);常用來描述商品或服務質量的詞語,如“頂級”、“壹流”。

同時,由於在行業內比較常見,消費者使用多了之後,很難將這類商標與具體的商家聯系起來,也無法進行自我推廣。

(2)暗示性商標。

指對其使用的商品的性質或質量有暗示或暗示作用的商標。比如洗發水中使用的“飄柔”(不同於直接描述的“柔順”二字),香皂中使用的“舒膚佳”(不同於“舒適”)。

(3)任意商標。

構成商標的詞或詞的組合在詞典中有固定的含義,但與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無關。比如電腦上使用的“蘋果”商標;手機上使用的“冰淇淋”商標;葡萄酒中使用的“長城”商標。

(4)虛構商標。

指構成商標本身的單詞或字母組合在字典中沒有含義,最初是由企業自己創造的。例如,諾基亞、微軟、新浪、搜狐、摩托羅拉。

對於還在為選擇什麽樣的品牌名稱而發愁的企業,筆者建議多用暗示性、任意性、虛構性較強的商標,原創性越強越好,慎用描述性詞語、固定搭配詞語或行業常用詞語。

希望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