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削的英文單詞是Exploitation。在英語詞典裏查壹下。這個詞也有發展,開發和利用的意思。
在中文裏,剝削這個詞有以下幾個意思:1切刮。“詩歌?瀟雅?辛南山:《是剝還是溺》韓正軒註:“天子剝削水澇為溺。”《朱類》卷七十壹:“小人剝削戟柄,只留鐵,此說無益。“2搜人財。”北史?恩星川?劉藤:“山澤的仁慈在於對六鎮和交通市場的保護和開采,收益上的利益是巨大的。”唐·鄭偉《為李米滎陽守王慶文》:“剝削李茜,毒害天下。”《第壹瞬間的驚奇》卷二十二:“剝削王為所欲為,貪汙無恥,只要還有用,還有人情,萬年不為過。”回到《儒林外史》第四、六章:“李太尊剝削王,是因為貴縣當鋪老板太重,叫他兄弟下來查壹查。”3回憶,擺脫。元《金鳳釵》有第壹折:“吾免死,取靴袍,為民剝削官。”4還迫害。《天上雨花》第29章:“接到家裏的例子還來示威反對我,太兇了!平白剝削我,明明白白陪我上法庭!”5 .指無償占有他人的勞動或勞動成果。這個剝削的含義,就是在目前中國盛行的馬克思主義理論體系中,基於勞動價值論對剝削的定義。
此外,剝削還有不同的定義:1“壹些人、群體或階層不公平地、不合理地從其他個人、群體或階層的勞動中獲益,或者通過犧牲其他個人、群體或階層的利益而獲益。”(劉易斯?l?羅文:剝削,出版於《社會科學百科全書》第6卷(new york,1931),第16頁)2“剝削是指將本屬於他人的收入(財產)或社會已* * *的收入(財產)非法轉為己有的行為。”(石康:判斷剝削標準芻議,發表於《經濟學動態》第8期1999,第14頁)3“剝削是指在壹定的社會經濟結構中,壹部分人無償占有他人的勞動。”(沈寶祥:關於剝削的歷史爭論,載《理論前沿》2006年第19期第3頁)
剝削壹詞也有廣義和狹義的定義。廣義上是指壹切剝削行為,如盜竊、搶劫等,也可視為剝削;狹義上是指經濟領域的剝削;狹義上是指馬克思經濟理論中對剝削的獨特定義。
第二,判斷剝削的標準:
如何判斷剝削是壹件非常困難的事情。從現實來看,主要有三類標準。壹個是道德標準。即人們根據傳統的道德習慣來決定什麽程度的分配是剝削性的。基於道德原則判斷剝削的核心理念是正義。在現實世界中,由於道德體系的多樣性和人們對正義概念的不同理解,客觀上決定了對同壹分配現象可能存在不同的主觀判斷。在這裏被認為是剝削,在另壹個地方卻不被理解為剝削。此外,基於道德標準的剝削概念也與主體的認知能力和水平有關。隨著主體認知水平的提高,很可能以前被認為不屬於剝削的範疇。而現在可能被歸為剝削。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房東和房客的關系。起初,房東拿走房客十分之五的收成大概是合理的。但是隨著房客“階級意識”的提高,房東此時會拿走房客十分之壹的收成,房客很可能會認為房東在剝削他。當然,基於道德原則的剝削判斷雖然很武斷,但總是有底線的。這個底線就是生存的標準。比如,在房東和房客的分配關系中,房東采取的水平不能超過使房客能夠維持基本生活條件的水平。而這個基本的生存條件包括:在資源允許的條件下,共同體中的所有成員都能享有生存的權利。因為生存權是個人對其社會提出的最低要求,也許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它才具有如此巨大的道德力量,成為窮人分配財富的最低道德標準。二是法律標準。在理論研究中,有的同誌主張以法律為判斷剝削的標準,認為壹切合法收入都不是剝削,只有非法收入才是剝削。在現實世界中,人們對剝削合理性的判斷似乎有合法化的趨勢。法律標準的優點是簡單明了,有助於規範和有序分配制度。但是,存在的問題是,法律標準本身的合理性是壹個需要進壹步討論的範疇。三是“範式”標準。目前有兩種“範式”標準。壹是馬克思主義的“範式”標準。馬克思認為只有勞動才是價值的唯壹源泉,所以只有勞動者最有資格參與分配。對此,他強烈批判了憑借生產資料所有權無償占有剩余勞動力的做法。他認為這種無償占用他人勞動成果的行為就是剝削。另壹種是以要素價值理論為基礎的西方經濟學的“範式”標準。在西方經濟學的“範式”體系中,判斷剝削的標準是,只有當某些生產要素的報酬不等於其邊際產值時,這種要素的所有者才能被稱為剝削。從這個意義上說,剝削的定義就是“要素報酬”的實際價值與理論價值之間的差距。按照這樣的剝削定義,資本家可能被工人剝削,就像工人被資本家剝削壹樣。
上述三種標準可以歸納為兩類:壹類屬於現實標準,包括道德標準和法律標準;另壹個是理論標準,即“範式”標準。與現實標準相比,理論標準顯然是第壹位的,理論標準是第二位的。根據現實標準界定剝削的具體要求是,剝削的認定應控制在全體公民普遍認可的範圍內;同時,更多被大眾認可的分配方式要合法化、制度化。當然,我們強調現實標準的首要性,並不能否定理論標準的作用,但理論標準必須不斷創新。只有符合實踐的理論才能對實踐產生巨大的作用。因此,理論標準必須立足現實,不斷創新,才能對現實起到指導作用。
三、剝削的根源
剝削作為壹種客觀現象,必然有其根源。對此,筆者認為剝削的根源是社會權力體系分配不均。這裏的權力是指壹種轉化能力,如政治特權、生產資料所有權、因壟斷而操縱市場的權力、文化知識所有者因其知識而體現的某種權力。“權力的使用不是某類行為的特征,而是所有行為的普遍特征。權力本身不是資源。”(安東尼?吉登斯著《社會的構成》,第77頁,三聯出版社,1998),但權力是尋求資源的手段。當權力體系分配不均時,強勢壹方會欺負弱勢壹方,導致“強勢”壹方對“弱勢”壹方的利益侵蝕,從而產生剝削。
政治權力分配不均會導致特權和權力的濫用,從而為腐敗敞開大門。腐敗的本質是剝削。腐敗的根源在於制約權力的弱化和不完善。壹方面,權力的運用處於強勢狀態;另壹方面,權力的制約處於弱勢狀態。這樣,整個電力系統的運行就處於不平衡狀態。因此,政治權力分配不均直接導致權力使用者對其他權力方利益的侵蝕,從而導致利益分配的不合理。我們姑且把這種建立在政治權力基礎上的剝削稱為政治剝削。
強大的經濟力量會造成生產利潤的過度侵蝕,這就是經濟剝削。基於經濟權力的剝削現象有幾種:(1)基於生產資料所有權的剝削現象。在奴隸社會,奴隸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奴隸本身就是奴隸主的私有財產。因此,奴隸的所有權在當時的社會權力體系中處於強勢地位,起著主導作用。所以這個時候奴隸主是主要的剝削者,奴隸是主要的被剝削者,奴隸主最大限度的壓榨奴隸勞動的剩余產品。在封建社會。土地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誰擁有土地,誰就處於經濟權力的強勢地位,於是地主就成了主要的剝削者。在資本主義社會,資本成為最重要的生產資料,所以誰擁有資本,誰就在社會經濟權力結構中處於主導地位,從而處於剝削者的地位。所以,在資本主義時代,資本家自然就成了剝削者。在社會主義社會,剝削也是存在的。原因如下:生產資料所有權回歸國家,此時國家處於強勢地位,國家壟斷分配方向。在這種情況下,最有可能的剝削是群體對個人的剝削和群體對群體的剝削。群體對個人的剝削,表現為個人對群體的貢獻大,群體對個人的補償小。群體對群體的剝削,表現為壹個群體對另壹個群體的勞動成果的無償占有。以上兩種情況主要表現在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分配關系以及社會主義國家各社會階層之間的分配關系。目前,由於我國市場化改革的逐步深入,上述兩種分配關系正逐漸向理性方向發展。(2)基於市場結構。市場結構有四種類型:完全競爭、壟斷競爭、寡頭壟斷和完全壟斷。在上述四種市場結構中,生產者的權力依次增大,而消費者的權力依次減小。因此,消費者的剩余會逐漸減少,而生產者的剩余會逐漸增加。在完全壟斷的情況下,生產者處於絕對的主導地位,他會盡可能地使利潤最大化,從而使剝削最大化。
基於知識所有權的開發稱為知識開發。知識本身也是壹種生產要素。知識本身就是知識所有者的壹種力量。汪丁丁先生說:“知識壹旦本地化,就會變成力量。”(《經濟研究》第6期,1997,第77頁)“壹知半解的專家是有權力的,因為他們知道的是別人不知道的,但對別人的福利很重要。每個人都要放棄壹部分權利,服從知識專家的權威。這是壹個普遍存在的現象。分工體系必然導致知識的分割,維護掌握本土知識的專家的權益。從而捍衛知識的力量。”(《經濟研究》第6期,1997,第77頁)因此,對於知識所有者來說,如果有人要求他使用知識,他就會利用自己對“知識”的所有權,於是他就會盡可能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識”,為自己謀取超過應有收入的凈收益,從而產生知識剝削。此外,還有其他因素造成知識剝削,主要是:J與知識本身的特性有關。因為知識本身就是壹種無形資產,所以對知識進行評估是非常困難的。知識所有者往往會高估自己知識的價值,因此有可能使知識的實現價值超過其應有價值。?相關知識體系的不完善。這裏的知識體系是指與知識所有者如何運用知識相關的制度,如構成知識體系的專利制度、職稱評定、論文評獎等相關規則。知識體系的不完善是知識開發的制度根源。l知識的所有者是“經濟人”。經濟學中的“經濟人”假設同樣適用於知識所有者。馬克思也說過:“人們為之奮鬥的壹切都與他們的利益有關”。對於知識所有者來說,他們的所有行為都是為了使其效用函數的價值最大化。知識市場的失敗。這裏的知識市場是指以知識為市場對象的市場。知識市場也是市場體系的壹部分。由於知識市場比其他市場具有更多的信息不確定性,知識市場的失效範圍可能會更大,情況可能會更嚴重。知識市場的失靈為知識所有者尋求個人利益提供了客觀條件。
第四,如何看待剝削
剝削是壹種歷史現象。剝削自古以來就是客觀存在的。在人類社會萌芽階段的原始社會,剝削現象雖然沒有細化,但有壹些原始的表現,其中最主要的是壹個部落用武力對另壹個部落的入侵和掠奪。這種赤裸裸的占領和掠奪,是最野蠻、最不加掩飾的自由占有。封建社會是地主對農民的剝削。資本主義是資本家對工人的剝削。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剝削也變得越來越精細,越來越隱蔽。
2.剝削是壹種普遍現象。剝削不僅僅是壹種經濟現象。從結果上看,剝削最終是經濟商品的再分配,但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很多。有政治力,有經濟力,有知識,有道德。舉個簡單的例子,壹對父母把壹切都貢獻給了壹個兒子。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說兒子剝削了父母?或者說,孩子對父母的貢獻遠遠大於父母對孩子的貢獻。這個時候父母有沒有剝削孩子?從傳統道德因素來看,這裏不存在剝削。子女孝敬父母,父母養育子女,這是天經地義的。但從平等主體的角度來看,本質上也是壹種剝削關系。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說,剝削是壹種普遍現象,不能僅僅歸結為經濟現象。
3.剝削的類型。剝削主要有四種:壹種是人身剝削。如私營企業主對個體勞動者的剝削。壹是個人對群體的剝削。比如私營企業的老板,就是個人對集團對企業所有工人的剝削。還有壹種情況,比如南方的壹些村莊,大量雇傭農民工,卻對農民工和當地村民采取不同的工資政策和福利政策。這種情況既反映了全體村民對個體農民工的剝削,也反映了村民小組對農民工的剝削。上述情況包括群體對個人的剝削和群體對群體的剝削。
4.剝削的合理性。(1)剝削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具有特定的功能。客觀地說,剝削是歷史的壹種推動力量。第壹,它是創新的動力源;其次,它為創新提供資本;第三,剝削本身為消除剝削創造了條件。然而,在人類的社會意識中,剝削壹直是人類批判的對象。這裏的主要原因是剝削妨礙了人類良知中的社會正義原則。事實上,從某種意義上說,非正義是實現正義的唯壹環節。因此,剝削的歷史合理性是不可否認的。但是,如果權力被濫用,被過度剝削,剝削的負效應就會大於正效應,那麽剝削本身就會成為歷史的阻力,而不是動力。這時候剝削就不合理了。因此,合理的社會運行機制應該是將剝削保持在合理的範圍內,而不是消滅剝削。因為消滅剝削是壹個漫長的歷史過程,最終取決於社會經濟制度結構的整體優化。(2)剝削在生產和分配領域具有不同的功能。表面上看,剝削是壹種分配,但剝削的效果反作用於生產領域。因此,如何處理剝削問題,實質上就是如何處理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公平與效率往往具有矛盾的特性,對二者關系的處理只能取決於特定歷史階段的具體要求。目前我們的總方針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這客觀上決定了我們不僅要允許剝削,而且要放寬剝削的標準。
5.剝削問題的解決取決於許多因素。第壹,取決於生產力的發展;其次,與經濟基礎有直接關系;再次,與社會意識水平有關。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們會不斷改變經濟基礎,同時社會意識水平也會不斷提高,這樣人們會更加理性和完美地處理剝削問題。
6.國家應該在處理剝削問題上發揮主導作用。首先,我們應該在生產的初始位置提供平等的機會;其次,要把剝削控制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