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柔教授40年致力於民法學研究和教學,他是新中國民法學的開創者和民法學理論奠基人。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導下,他潛心研究中外各主要國家民法典,逐漸形成了自成壹體的中國民法理論。在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改革、開放”精神指引下,他把這壹開拓性研究成果——具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民法理論公之於世。他突破了傳統的私法理論的框架,據棄了民法調整“壹定範圍的財產關系、人身關系”等等含糊不清的說法,他認為:社會關系的性質決定法律部門的劃分,社會關系的變化導致法律調整對象的變化;中國民法的調整對象既不同於私法理論中的“私權關系”,也不同於蘇聯教科書裏籠統概括的那種“財產關系”。他提出“中國的民法調整對象應該是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這壹觀點見《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原理》上冊(1981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該書,上、下兩冊是當時最早的、理論性較強的、系統購民法教材);《民法概論》(1982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獲人民大學優秀教材獎);《民法原理》(高等學校民法學試用教材,1982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獲全國高校優秀教材和司法部高校優秀教材獎)。這三本書是與他人合寫,後兩本書他任主編,書中都有關於民法調整對象的論述;尤其是1983年西南政法學院出版的全國第三期法律專業師資進修班整理的佟柔教授講課稿《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原理》上冊和《廣東法學》1988年第3期刊登的《建立中國民法理論和體系》(在廣東省法學會的報告)以及《中國民法》(1990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具有充分而深刻的闡述。
佟柔教授關於民法調整對象的觀點,與他對馬克思主義融會貫通的理解,與他淵博、精深的民法學知識是分不開的,這壹切使他的觀點具有牢固的基礎。根據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描述商品交換過程的論述——“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場去,不能自己交換;因此,我們必須尋找它的監護人,商品所有者。”“如果要進行交換,必須互相承認對方是財產的所有者”,而且雙方意思壹致,商品才能夠交換,他分析了民法的本質,認為民法的主要任務是為特定歷史時期不同社會的商品經濟服務的。然後,他又結合世界各主要國家的民法典都有權利主體、所有權(物權)及債和合同三部分,認為這正是商品交換缺壹不可的要求。中國現階段是有計劃商品經濟,而民法的發展史啟示我們,存在著商品生產、交換的社會,就必須制定與該社會商品經濟相適應的民法,中國的民法體系也必須以主體制度、物權制度及債和合同制度為核心內容,否則就無法為中國商品經濟服務。
關於民法體系的觀點,在他的著作中都有論述,以他主編的《中國民法》(1990年法律出版社出版)表述得最為完整‘該書是在《民法通則》公布後,按照佟柔教授民法理論及體系結構與他人合作,重新編寫的高等學校試用教材。
佟柔教授還緊密結合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實際,在堅持國家所有制的前提下,提出壹套關於國家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的關系的論述,形成了系統而深刻的理論…他反對把國營企業私有化或股份化的主張,他認為:“如果國營企業都股份化了,全國其它戰線上近十億人都將成為壹無所有者;全民所有制不存在了,還怎麽可能是社會主義國家?全民所有制和按勞分配是社會主義不可動搖的根本制度。”這壹觀點在1988、1989年中國法學會民法經濟法研究會年會都曾講述。
佟柔教授對經濟法也進行了研究,並首先提出學科經濟法理論。他認為:經濟法是門學科而不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的任務是遵循和運用各種基本法的法律手段綜合調整具體的經濟事務,達到壹定的經濟效果。詳細論述見198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國經濟法諸論》中的“學科經濟法論”。其它著作中也有關於此觀點的論述。
此外,他對民法大量具體制度以及婚姻法,繼承法和公司法、票據法、知識產權法等都有獨到的見解或論述,散見於他的著作和論文中。1985年著《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疑難問題解答》第壹輯,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他參與編寫的書還有:《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1984年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出版);《法學詞典》(1980年上海辭書出版社出版),他是主編和主要撰稿人之壹,並負責民法部分;《繼承法教程》(1986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他任主編並參與寫作,此書也是高等學校試用教材;任《中國法律年鑒》編委,撰寫1987年和1988年本中的《民法學》部分(1989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張友漁同誌主編的《中國法學四十年》中的《民法學》、《民法通則要論》(1991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孫亞明同誌主編,佟柔教授是撰稿人之壹)。
他主編的書有;《民法通則簡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出版);《中國民法學·民法總則》這陶希晉同誌負責的國家“七五”社會科學項目——《中國民法學》(佟柔教授是副主編之壹)系列中的第壹本,1990年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概論》,1988年重慶出版社出版;《經濟體制改革中的若幹民法問題》1985年北京師範學院出版社出版;《論國家所有權》,1987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中國民法講義》(1987年),他任副主編,該書是全國法院幹部業余法律大學教材1989年重新修訂以《中國民法教程》出版;(人民法院出版社);另外在報紙雜誌上發表了關於民法、破產法、票據法等論文、報告和專訪數十篇。
佟柔教授負責的國家七五社會科學項目《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法律調整》和他主編的《中華法律大辭典·民法卷》尚末出版。他曾擬定寫壹本《中國民法的幾個理論問題》,可惜尚未動筆,他就患病與世長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