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1年1月1日施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1999)就“發文字號” 的用法、格式、標準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但是,“發文字號”在實際應用中仍然存在壹些不規範的現象和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八個方面。 壹、搭配虛字。
如:“X政字(20023 第2號”、“x發字〔2002] 第35號”,這裏的“字”“第”均是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的多余字,應刪去。規範化的用法是:“皖政〔2002〕2號”(即安徽省人民 *** 2002年度發的第2號文件)、“皖發〔2002〕 35號”(即 *** 安徽省委2002年度發的第35號文件)。
二、要素顛倒。< >第三章第十條第四款已明確規定:“發文字號應當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實質上等於指定了“機關代字”、“年份”、“序號”三要素排列順序。
但個別地方和單位在使用“發文字號”時,並沒有按以上指定順序排列,三要素位置顛倒。如:“(76)榕銀農字第85號”,這壹“發文字號”,不僅年號不全、“字”“第” 多余、“括號”用錯,而且年份前移,是錯誤的。
規範化的用法應是“榕銀農〔1976〕85號”。 三、年號不全。
如“x政發〔97〕8號”、“x政秘(86)6號”,這裏的“(97)”“〔86]”是指1997年度。1986年度。
雖然,在甘、甘壹世紀裏,“(97)”、“ [86]”可理解為1997年、1986年,如若事過幾個世紀或時間更長壹些,為什麽不可把“〔97]”理解為公元97年、997年、1697年、2097年呢?年號不全會給將來查找利用文件檔案帶來很大麻煩。所以,年份號應該寫全稱〔1997]〔1986],這也是(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之規定:“年份應標全稱”。
四、錯用括號。如“X政辦(2002)8號”、“x政辦(2002)8號”,這裏的年份所用的括號“()”、“()”均是錯誤的。
規範的用法應是六角括號“[]”,如“X政辦〔2002〕8號”。 五、亂設虛位。
發文字號中的“發文序號” 常出現虛位,如“x政秘〔2002)008號”,這裏的“008號”應改為“8號”。《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壹1999)已明確規定:“序號不編虛位(即豆不編為001)”。
六、擺放有誤。常見錯誤有三種:壹是該居中擺放而不居中;二是不該居中擺放卻居中;三是上下排放距離不當,不是過高、就是過低。
就發文字號的擺放問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附件的(條文釋義)中講的非常明確和具體;發文字號的位置,本標準規定在發文機關標識下空2行,發文字號與紅色反線(即文件版頭上的壹條紅色橫線)之間間隔4mm(發文機關標識與紅色反線之間的距離是3行位置,而發文字號應標在第3行,不要緊貼紅色反線)。發文字號壹般應居中排列。
其實,發文字號的擺放有三種不同類型:①有發文機關名稱加“文件”二字組成發文機關標識(俗稱大文頭)的下行文,發文字號壹般標註在發文機關標識之下、紅色反線上方,4mm處居中擺放(如上規定);②上行文(上報的公文)需標識簽發人姓名時,發文字號移到左邊,左空貝字(上下擺放位置,如上規定在紅色反線上方4mm處),簽發人姓名居右安排,右空1字;③“只用發文機關名稱作發文機關標識的公文,發文字號壹般標註在橫線(紅色反線)之下,公文標題之上的右側”(見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壹條第四款)。 七、字體字號不標準。
< >規定:發文字號,用3號仿宋體字。而有的字號小於3號;字體,有的用小標來體字,有的用楷體,也有的用黑體,五花八門。
八、與“公文編號”混為壹談。這壹問題多出現在教課書中,如某函授大學編著的< >、某師範大學出版社出版的< >、近年新出版的某函授大學教材< >、某省委黨校系統幹部中專教材< >等都把“公文編號”解釋為“壹般包括機關代字、年度、順序號”,把“公文編號”混同於“發文字號”。
“公文編號”與“發文字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公文編號” 也叫文件編號,“是壹份文件總印數的次序號”《實用公文詞典>>陜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 >(GB/T9704—1999)闡述更明確:“公文份數序號(公文編號)是將同壹文稿印制若幹份時每份公文的順序編號”。
而“發文字號”是“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除此之外,“公文編號”與“發文字號”還有兩大區別:①寫法上的區別。
“公文編號” 的寫法過去是“NO.00018”,現為“00018”,位置標於文件左上角。而“發文字號” 寫法是:“國發〔1991〕2號”即國務院1991年發的第2號文件。
②標註位置的區別。“公文編號(公文份數序號)用阿拉伯數碼頂格標識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所謂版心:即公文印刷用紙除去天頭(上白邊)、訂口(左白邊)、右白邊、下白邊,余下的可排印文字的部分〕。
而“發文字號”,在發文機關標識下空2行,距紅色反線4mm處;大文頭(有發文機關名稱加“文件”二字組成發文機關標識的文頭)的下行文,居中排列;小文頭(僅以發文機關名稱作發文機關標識的文。
2. 公文寫作中介紹信標題下行所需寫到的“字號”是什麽介紹信主要有兩種形式,普通介紹信和專用介紹信。 普通介紹信壹般不帶存根,正中寫 “介紹信”。內容包括:稱呼、正文、結尾、署名和門期,並註上有效日期。
專用介紹信***有兩聯,壹聯是存根,另壹聯是介紹信的本文。兩聯正中有間縫,同時編有號碼。 壹種是固定格式,印刷好的介紹信格式,留存根,有編號,便於查詢。另壹種是公用信紙臨時書寫,不受限制。 介紹信的內容組成:
1.標題 在第壹行正中寫“介紹信”或“**單位介紹信”,字體壹般用黑體,較大。
2. 字號 在第二行偏右,由單位規範代字、文種代字(“介字”)和該介紹信的順序號構成。
3.稱謂 前往聯系單位的名稱,頂格寫,後加冒號。
4.正文 包括持介紹信者姓名、人數,接洽的具體事項。壹般用“茲有”“現有”等詞語開頭,用“請接洽”、“請協助”等詞語結尾。人數要大寫
3. 公文的字體和字號具體規定是什麽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1997-2012),公文字體和字號為:
1、發文機關標誌:紅色小標宋,字號的大小應根據發文機關名稱字數的多少,在壹行內排列,以美觀大方為宜,原則上字號應小於或等於本單位上級機關發文標誌。如縣 *** 的標誌字號應不大於市 *** 的標誌字號。
2、發文字號:仿宋GB-2312字三號,其中數字用Times New Roman三號。
3、簽發人:“簽發人”三個字用仿宋GB-2312字三號,簽發人姓名用楷體GB-2312字三號。
4、公文標題:小標宋二號。
5、公文正文(含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附註):除壹、二、三級標題外,漢字使用仿宋GB-2312字三號,數字用Times New Roman三號。
6、公文壹級標題:黑體字三號。
7、公文二級標題:楷體GB-2312字三號加粗。
8、公文三級標題:仿宋GB-2312字三號加粗。
9、公文版記(含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印發日期):漢字使用仿宋GB-2312字三號,數字用Times New Roman三號。
10、公文頁碼:宋體字四號,左右各加壹條“壹字線”,奇數頁在右側左空壹字,偶數頁在左側左空壹字。
11、公文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黑體字三號。
4. 公文寫作的格式及要求有哪些標題:小標宋體, 二號字
正文:仿宋,三號字
行間距:我們單位壹般設置“固定值”28磅
字間距:壹般不作要求
*** 公文格式及公文字體字號標準
公文紙壹般采用國內通用的16開型,推薦采用國際標準A4型,供張貼的公文用紙幅度面尺寸,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保密等級字體:壹般用3號或4號黑體
緊急程度字體:字體和字號與保密等級相同(3號或4號黑體)
文頭的字體:大號黑體字、黑變體字或標準體、宋體字套色(壹般為紅)
發文字號的字體:壹般采用3號或4號仿宋體
簽發人的字體:字體字號與發文字號相同(3號或4號仿宋體)
標題的字體:字體壹般宋體、黑體,字號要大於正文的字號。
主送機關的字體:壹般采用3號或4號仿宋體
正文的字體:常用3號或4號仿宋體
附件的字體:常用3號或4號仿宋體
作者的字體:字體字號與正文相同(3號或4號仿宋體)
日期的字體:字體字號與正文相同(3號或4號仿宋體)
註釋的字體:小於正文的的4號或小4號仿宋體
主題詞的字體:常用3號或4號黑體 [公文寫作]公文格式排版中的字體要求[公文寫作]
抄送機關的字體:與正文的字體字號相同(常用3號或4號仿宋體)或小壹號的文字
印發說明的字體:與抄送機關的字體字號相同(常用3號或4號仿宋體)或小壹號的文
主標題(又稱壹級標題)為二號宋體(加粗)
二級標題為三號黑體
三級標題為三號仿宋加粗。
正文均為三號仿宋。
以上為 *** 公文規定。且主標題以外的部份的標題和正文可采用小三號字體,但以三號為最正規。
5. 公文文件格式,特別是字體與字號字體和字號:如無特殊說明,公文格式各要素壹般用3號仿宋體字。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4b893e5b19e31333433623133特定情況可以作適當調整。
行數和字數:壹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個字,並撐滿版心。特定情況可以作適當調整。
文字的顏色:如無特殊說明,公文中文字的顏色均為黑色。
就拿檢察機關的文書來說,發文字號中年份的括號是用六角號“〔〕”,而不是“”或“[ ]”,而法院則是用常見的括號“()”,這些都應該是常識,所有公務員都應該學學這些規範,免得鬧笑話。
提高黨政機關公文的規範化、標準化水平,2012年6月2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了《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GB/T 9704-2012)。該標準於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擴展資料
根據 ***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對GB/T 9704—1999《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進行修訂。本標準相對GB/T 9704—1999主要作如下修訂:
a)標準名稱改為《黨政機關公文格式》,標準英文名稱也作相應修改;
b)適用範圍擴展到各級黨政機關制發的公文;
c)對標準結構進行適當調整;
d)對公文裝訂要求進行適當調整;
e)增加發文機關署名和頁碼兩個公文格式要素,刪除主題詞格式要素,並對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編排進行較大調整;
f)進壹步細化特定格式公文的編排要求;
g)新增聯合行文公文首頁版式、信函格式首頁、命令(令)格式首頁版式等式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