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誠信原則的含義
《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 第 7 條規定, “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 此即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要求人們從事民事活動應當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善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按《布萊克法律詞典》解釋,誠實信用即是懷有善意、誠實、公開、忠誠沒有欺騙或欺詐,具有真實、實際,沒有假裝或偽裝的。誠實信用原則,包含兩方面內容:壹是對待他人誠信不_,二是對自己的承諾要信守不怠。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中地位突出。 “ 誠信原則之作用力,世罕其匹,為壹般條項之首位 ” ,因此,被稱為民法特別是債法的最高指導原則,甚至被稱為 “ 帝王原則 ” 。亞當 · 斯密說過, “ 與其說效用、仁慈是社會存在的基礎,還不如說信用、誠信、正義是這種基礎 ,而信用、誠信、正義則猶如支撐整個大廈的主要支柱,如果這根支柱松動的話,那麽人類社會這個大廈就會頃刻間土崩瓦解。 ” 早在羅馬法時期,誠實信用原則已經確立。根據羅馬法的誠信契約,債務人不僅要依據契約條件,而且要依據誠實觀念完成契約規定的給付 ; 依裁判官法的規定,當事人因誤信有發生債的原因而承認債務,實際上該原因並不存在時,可以提起 “ 詐欺之抗辯 ” ,以拒絕履行。近代以來,由於 19 世紀個人主義、自由主義思潮的影響,誠實信用原則逐步確立為民法契約的基本原則。
二、誠實信用原則
(壹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從事民事活動的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
(二 )誠實信用原則常被奉為 “ 帝王條款 ” 。
(三 )當然誠實信用原則主要體現在《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上,《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上的誠實信用原則,體現在合同的全過程,包括合同成立前、合同履行中、合同履行後三個方面:
1、 合同成立前,根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 509 條、第 558 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北京的甲向上海的乙發出要約,欲出售房屋壹套,乙通知甲將於 10 日後前往北京看房。 2 日後,甲將該房屋賣給了丙,但沒有通知乙房屋已經出售的事實,導致乙如期前往北京看房,造成乙壹定的損失。此時雙方雖然沒有訂立合同,但由於甲沒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告知義務,應當承擔 締約過失責任 。
2 、合同履行中,當事人應當按照《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 509 條的規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例如,不得深夜叩門還錢或者在歹徒搶劫時還錢。再如,當事人雖然未明確約定債務履行方式,仍不得用腳夾錢遞於他人鼻下還錢或者雨天擲信件於地上送信。
3 、合同履行完畢後,當事人應當按照《 中華人民***和國 民法典》第 558 條的規定遵循誠信原則。如租賃關系終止後,房主應容許承租人在壹定期間內在門前適當地方張貼遷移啟事,以及他人問詢時房主有告知的義務。雇傭合同終止後,雇主應受雇人的請求有開具服務證明書的義務,而受雇人在離職後對於工作期間所接觸到的商業秘密有保密的義務。所有這些都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
三、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
1 、壹般條款該說認為誠信原則及外延不確定但具有強力的壹般條款,其作為壹般條款來指導當事人正確進行民事活動,來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以填補法律空白。
2 、雙重功能其認為,究其本質,誠實信用原則由於將道德規範與法律規範合為壹體,兼具有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的雙重功能,使法律條文具有極大的彈性,法院因而享有較大的裁量權,能夠據以排除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調整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是說誠信原則具有法律調整和道德調整的雙重功能。
3 、誠信原則要求民事主體應當以善意心理狀態從事民事活動,行使 民事權利 ,履行民事義務。在進行民事活動,履行民事義務時,既要維護各方面當事人的利益平衡,還要維護當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那誠信原則謀求的是民事活動中當事人之間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利益的平衡。而這三方利益平衡的實現,有賴於人們以誠實之理善意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並通過法官之公正的創造性的司法來最終加以維護。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壹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