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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陽岡裏的杖在哪自然段

在第五段。

“官司如今杖限打獵捕戶,擒捉發落”意思是懲罰打獵的人,把他們抓去等候宣判。全文按事情發展的順序,先講武松進店飲酒,不聽勸告,執意過岡;接著講武松上岡,見了官府榜文,才知真的有虎,但決定繼續上岡;然後講武松赤手空拳與猛虎搏鬥,終於打死了老虎;最後講武松壹步步挨下岡來。在這四部分中,第三部分是重點,前兩個部分,即武松在酒店喝酒和上岡,不僅是故事情節發展的需要,而且表現了武松豪放、倔強的性格和無所畏懼的英雄氣概,為寫他勇打猛虎作了很好的鋪墊。

杖,讀音:zhàng,從木從 丈,持也。杖持_韻。凡可持及人持之皆曰杖。字典解釋: 拐杖;手杖。泛指棍棒。中國古代用大竹板或大荊條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罰(見 五刑)。 杖刑的起源甚早,《 尚書·舜典》有“鞭作 官刑”的說法,意即用鞭杖懲罰失職的官吏。漢、魏、晉都設有鞭杖的刑罰。至南北朝梁武帝(502~549在位)時,才把杖刑列入刑書,作為壹項正式的刑罰手段。梁頒有“_杖令”,規定杖用生荊制作,長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種。大杖大頭圍壹寸三分,小頭圍八分半;法杖大頭圍壹寸三分,小頭五分;小杖大頭圍壹寸壹分,小頭極杪(《隋書·刑法誌》)。北魏開始把杖刑與鞭刑、徒刑、 流刑、 死刑並列,為五刑之壹。北齊、北周沿襲魏制,北齊杖刑分三等:三十、二十、十;北周杖刑分五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北周、北齊均允許以金贖 杖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