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除依照下節的第七條第(III)款、第(IV)款的規定外,賣方必須備妥合同規定的貨物,並且依照裝船港口的習慣方式將貨物裝到該港口的船上。
(II)如成交時訂售的是海上路貨,或按照第七條第(II)款和第(IV)款規定的方式已經交給承運人保管,或者為履行合同起見,賣方有權按合同規格買進海上路貨時,賣方只需將該貨劃撥到買賣合同項下。這種劃撥不需在單據提交買方以前辦理,提交單據即意味著該貨劃撥到買賣合同項下。